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聪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聪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周某君原为夫妻关系。2015年,周某君以不正当方式将原告与其共有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刘某聪名下。2018年9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售房款分配协议书》,约定被告刘某聪将该房屋出售,原告分得售房款中的50万元,被告刘某聪承诺售房款发放当日将该款转入原告名下。2018年9月2日,被告刘某聪将涉案房屋出售,并于2019年2月21日取得全部售房款,但被告刘某聪始终未能如约向原告支付上述50万元款项。综上,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聪辩称:我不认可原告所述,协议是我签订的,但是周某君跟我说,让我签协议就行,钱不用我给。卖房子的钱有剩余的我都给周某君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君未到庭答辩。
法院查明
1994年7月5日,周某君与赵某德登记结婚。2019年12月12日,赵某德与周某君离婚。
2018年9月2日,刘某聪(甲方)、周某君(乙方)与赵某德(丙方)签订《售房款分配协议书》,约定:经甲、乙、丙三个友好协商,对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的一套房屋出售后的售房全款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协议书中所述出售的一套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现甲方同意签署协议将此套房屋出售,并放弃全部售房款的所有权。甲方扣除人民币25万元整后,将剩余售房款无偿交与乙方与丙方所有。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售房全款中,丙方分得房款50万元整。第三条丙方承诺分得的售房款额全部用于偿还丙方夫妻之前所欠债务的丙方部分还款,不得他用。
2018年9月2日,刘某聪与案外人丁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丁某购买刘某聪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房屋一套。
庭审上,刘某聪认可《售房款分配协议书》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是周某君让其签的,且周某君说给钱不给钱不用其管,由周某君处理。
另查,刘某聪表示其已收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房屋的全部售房款380万元,具体收到的日期记不清了。
裁判结果:
刘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赵某德50万元。
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某聪认可《售房款分配协议书》系其本人所签订,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在收到全部售房款后将其中的50万元给付赵某德。故本院对赵某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