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劳动者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的犯罪记录,故意隐瞒该犯罪记录,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劳动者不得具有相关犯罪记录的规定,是关涉到劳动者从事岗位工作的资格条件或是否具有岗位胜任能力所作出的限制,劳动者隐瞒犯罪前科导致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胜任相关岗位时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2:张某与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6]原告张某于2009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张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黄埔区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职务,入职时填写了《应聘保安员面试问答内容》,并签字确认已阅《保安人员手册》。后被告黄埔区保安公司以原告张某入职时隐瞒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张某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应聘保安员面试问答内容》明确显示张某已阅《保安人员手册》,该手册招聘制度第二条明确要求新招收的保安员须无违法犯罪纪录。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公司规章制度》亦规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同时,故意犯罪不得被录用为保安员的规定并非黄埔区保安公司的特殊要求,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亦明确要求故意犯罪者不得被录用为保安员。张某曾于2009年故意犯罪并被判处刑罚,在入职黄埔区保安公司即不具备被录用为保安员的资格,黄埔区保安公司发现其曾故意犯罪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哪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者从业禁止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