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已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原审认定双方的工作交接即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李XXXXX向XXXXX公司负责人杨总通过手机发的信息,证实李XXXXX同意结束劳动合同,随后李XXXXX对其负责的工作进行了交接,当时李XXXXX并未提出异议,故原审认定双方的工作交接日即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达成的一种合意,不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XXXXX公司管理人员已于2017年2月8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将相关工作交接后与被告公司一陈姓管理人员联系,确认同意,表示自2017年2月10日起不再来公司上班,并再次将相关工作予以交接;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