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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敲诈勒索案
发布日期:2022-01-13    作者:李政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柘城县某村村民,2019年5月因天燃气西气东输工程,其邻居的责任田被征用建设天然气管道阀室。2019年5月,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包工头李某领着十几个工人开始在张某责任田西侧拉起了围墙。考虑到两米多高的围墙会影响到自己责任田的通风、采光,张某多次找施工方交涉要求给予补偿,交涉期间张某多次跑到施工现场阻止工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遂即报警。派出所和乡政府介入调查处理。经乡政府提议最终张某和施工方达成调解协议:施工方老板李某一次性补偿张某30年农作物遮光损失共计6500元,张某收到相关补偿后不得再阻止施工。工程也顺利完工后,2020年6月张某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察,张某聘请律师做刑事辩护。


辩护过程:
我在代理此案后,经分析我们认为该案事出有因,且涉案金额不大,就首先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并成功取保,这样就缓解了张某精神上巨大的压力。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方依据证据提出三点辩护意见:1、涉案建筑(天然气管道阀室和围墙)确实给张某造成相关损失,索要钱财系事出有因。经遮阳计算公式计算,2.5米高围墙遮阳距离达3.7米,而施工方仅给预留出1.5米的距离,建筑物遮阳给张某责任田造成产量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2、张某取的钱财大部分金额是基于补偿协议,在张某收取的6500元中,其中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的有5000元,只有1500元系依据双方口头约定支付的,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金额应认定为1500元,属于金额较小;
3、涉案工程系违法工程,根本没有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和建筑许可,系违法占用耕地的违法建筑,张某阻止违法工程施工而涉嫌犯罪可以减轻罪责。
综合以上三点,我认为张某虽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我的全部辩护观点,判决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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