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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 三人敲诈勒索获刑
发布日期:201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沈林)  6月10日上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熊某龙、董某生、陈某华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定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熊某龙以江西“国鸿集团”欠其债务为由,要求从“国鸿集团”的下属企业“鸿伟公司”的购猪商处收取“中介费”,在遭到“国鸿集团”负责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其擅自对前来“鸿伟公司”购买猪仔的客商强行收取“中介费”。其为顺利收取“中介费”,还纠集时任坪段村村干部的被告人董某生及时任“鸿伟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陈某华为其提供帮助。至2018年5月23日,熊某龙等人采取口头威胁、拦车、殴打等手段勒索前来“鸿伟公司”购买生猪仔的客商陈某某、曾某某、万某某、谈某某等人钱款共计663342元,其中董某生分得赃款3.6万元、陈某华分得赃款12万元,余下钱款均由熊某龙获得。

  三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对前来鸿伟公司购猪的外地客商实施敲诈勒索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利益,扰乱了鸿伟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表现形式及行为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龙、董某生、陈某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对三被告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在三被告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龙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生、陈某华系从犯,对被告人董某生、陈某华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生、陈某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华取得被害人万某某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熊某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董某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审判长宣读完判决结果后,被告人陈某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被告人熊某龙、董某生表示不服从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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