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杨××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 2019年4月15日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侯××、王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 2019年4月15日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付××、师××,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 2019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 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 2019年4月15日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申××、朱××,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9﹚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 罪,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侯××、王佳,被告人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师××,被告人杨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刘××,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杨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杨某乙、杨某甲、李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周边区域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相对比较固定的恶势力团伙。
(一)主要犯罪事实
1.2014年3月28日下午,西安市长安区某某村收费员张某某在该村某广场商业街收水费过程中,与一服装店老板赵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给其丈夫胡某某打电话,胡某某遂给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让到现场看看情况。杨某某遂带领被告人杨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因言语不和,杨某某等人抢走张某某手中工作用的小撬杠,杨某乙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后身体多处受伤。后杨某某、杨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2014年5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等人与张某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某广场因停车发生争吵,后双方被劝开。张某一方遂到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吃饭,杨某某与杨某乙为了逞强,又纠集杨某等人持砍刀、木棍在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门口附近找到张某,杨某某、杨某持木棍殴打张某,杨某乙持刀将张某右膝和左手指等部位砍伤,后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等人逃离现场,张某被人送往医院就医。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 .2014年2月一日,李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某镇一赌场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5万元,杨某某在扣掉利息后给付李某某4.75万元,双方约定十日后偿还借款,但李某某未能按期偿还。2014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杨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杨某甲、李某驾驶一辆白色“哈弗”H6汽车(陕A某车)前往西安市长安区某镇街办某村李某某家向其索要欠款未果,随即将李某某拉至西安市鄠邑区太平河的一处河道旁逼迫其还款,李某某称无力偿还债款,该四人遂使用辣椒水、持木棍、拳打脚踢等方式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李某某还账。后又将李某某拉至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某宾馆房间内继续逼迫其还账,其他人员看守不让李某某离开房间。直至次日上午,李某某在其朋友李某甲处借得现金3万元还给杨某某等人,杨某某等人又逼迫李某某写下一张7万元欠条后才让李某某回家。后杨某某等人又反复向李某某催要,在朋友胡某甲的说和下,杨某某答应等待李某某的苗木赔偿款下来再行给付,后到2015年李某某赔偿款发放后,杨某某等人以各类利息为借口逼迫李某某还款19.6万元,最终李某某向杨某某等人还款14万元。
(二)主要违法行为
1.2013年年底,由被害人侯某某担保,西安市长安区某镇某某村民张某甲向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等人在赌场上借款5万元。张某甲逾期未偿还借款,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寻找张某甲催要借款未果,遂于2014年3月一日杨某某、杨某甲、杨某等人从西安市长安区某镇某某街道找到侯某某,驾车将其拉至西安市鄠邑区太平口一麦地,杨某某、杨某甲等人和侯某某因还钱的事发生争吵并推搡侯某某,与杨某甲随行的田某某从车里取出一根棒球棍在侯某某身上、胳膊处击打,致其左手腕骨折。
2.2010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与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杨某1家玩耍当中,杨某持一把砍刀将杨某丙食指砍断,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杨某丙放弃做伤情鉴定。
3.2014年10月16日22时许,西安市长安区某乡某某村胡某乙、王某某因西安市新城区赵某某帮忙办理贷款未果,胡某乙、王某某将赵某某从西安市东大街带至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沟,期间胡某乙联系被告人杨某乙、李某一起到某沟凤仙楼农家乐看护赵某某。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于2014年10月17日6时许将赵某某解救出,10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杨某乙、李某刑事拘留,后又变更为取保候审。
4.2017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得知父亲和姚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零街秦之味面馆前发生争吵,遂和杨某某赶往现场,杨某上前和姚某某发生厮打,并用一酒瓶将姚某某打伤。后杨某与姚某某经调解协商处理。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乙逞强耍横,持械伤害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解如下:他当时和杨某乙在商业街买衣服,胡某某给杨某乙打的电话,杨某乙接完电话后去了案发地将张某某打了,他到现场后杨某乙都不见了,他不认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事实中,是他们后在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吃饭时碰见了张某,后因语言冲突才发生了打架,他不认可寻衅滋事罪;当晚他让李某某回家,李某某不回家并让给其开个房,当晚还和他们一起吃了饭,他不认可非法拘禁罪;当时向李某某要钱时其说没有,后胡某甲在中间协调,利息是胡某甲自己算的,他没有逼迫李某某还款19.6万元,他也不认可敲诈勒索罪。他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他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杨某某之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杨某某未实际动手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的受伤应归责于被告人杨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某无关,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的纠纷中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害人张某存在过错,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一定防卫意图,并事后对张某积极赔偿了10万元且已取得谅解,与侯某某的纠纷中,被告人杨某某并未实际参与,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事出有因,确系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但就其情节和结果而言,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条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主要根据向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索要债务而提起,虽然其部分利息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且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讨债行为可能存在部分欠妥,但仍不能轻易入罪,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定罪;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事实均发生在2013年年末至2014年年初,截止立案时间根据其情节轻重确定法定刑及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可能已过;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部分被害人对于案发有过错,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也已进行积极赔偿且已取得谅解,或与大部分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的危险。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解意见如下:寻衅滋事罪中当晚是被告人杨某某叫他去吃饭,后就发生了打架,他开始就去拉架,后就还手打开了,他对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认可。他对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以利息为借口逼迫李某某还款19.6万元有异议,19.6万元是胡某甲在中间协商的,他对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认可。他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他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杨某之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前往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李某某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3.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4.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一直表现良好。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杨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解意见如下: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有异议,7万元的事他没有在现场也没有参与,后面要钱的事他也不知道也没有参与。他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他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杨某甲之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从现有材料来看,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一起去找被害人李某某索要的欠款系李某某以前向他们所借,被告人杨某甲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要的是自己的钱,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案发当晚被告人杨某甲等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回家后,再未参与要钱,事后发生逼迫李某某写7万元欠条和还款14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均不知情也未参与,更没有占有这些被逼迫而来的钱财;故被告人杨某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甲虽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其行为不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同时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量刑时应予以从轻。
被告人李某的辩解意见如下: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他没有投资钱,打7万元欠条及后续要钱还钱他未在场也未参与,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有异议。他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他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李某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李某某既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客观实施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涉黑恶案件的规定均是2018年以后所制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4年,2014年以后被告人李某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并非是对被害人的持续迫害,根据《刑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的规定在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旧的规定,故被告人李某所涉的罪名和犯罪情节属普通刑事犯罪,不属于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系从犯;2.具有坦白情节;3.系初犯及偶犯,犯罪后再没有其它违法犯罪事实;4.被害人李某某对实施犯罪的四人均已谅解。
被告人杨某乙的辩解意见如下:故意伤害罪中是胡某某给他打的电话,后他一人去用拳头打了张某某,打完人后他就跑了,他没有见杨某某,他对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寻衅滋事罪中是对方先动手的,发生打架是事实,他不认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他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他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杨某乙之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属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有异议。在与被告人张某的纠纷中,因被害人张某酒后闹事故意挑起纠纷,本案证据中证人证言有串通嫌疑,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原则出发,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被告人杨某乙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乙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亦未达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标准,故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杨某乙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具有坦白情节,部分被害人对于案发有过错,且已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或者与部分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系初犯,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3.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杨某、杨某乙、杨某甲、李某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周边区域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一、主要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罪
2014年3月28日下午,西安市长安区某某村收费员张某某在该村某广场商业街抄水表过程中,与一服装店老板赵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撕扯张某某被旁人拉开,赵某某后给其丈夫胡某某打电话,胡某某遂给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让到现场看看情况,杨某某遂带领被告人杨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因言语不和抢走张某某手中工作用的小撬杠,杨某乙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嘴部,致其倒地后身体多处受伤。后杨某某、杨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的家属代被告人杨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协议,赔偿款10万元被告人杨某乙之父已代为履行,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杨某乙等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4年3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东大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某某村某商业街张某某被人打伤,2014年4月15日张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东大派出所就其被打书写了报案材料,2014年5月15日该所受理了该案,2014年7月16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对张某某被伤害案立案侦查。2019年4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以杨某某、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电话通知该二人到所接受处理,同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以杨某某、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被执行逮捕。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4月7日杨某乙辨认出张某某就是2014年3月28日下午在某某街办某某村某广场其殴打的被害人。2019年5月28日张某某辨认出杨某乙就是2014年3月28日下午在某某街办某某村某商业街内衣店门口动手将他打伤的男子;同日又辨认出杨某某、李某就是2014年3月28日在某某村商业街内衣店门口夺下他撬杠的男子;同日又能辨认出胡某某妻子赵某某的情况。2019年5月28日王某甲辨认出赵某某就是2014年3月的一天在某商业街服装店和张某某发生冲突并打电话叫人打伤张某某的女子;同日王某甲未能辨认出杨某某、杨某乙、杨某、李某的情况。2019年5月28日张某乙未能辨认出赵某某的情况。2019年5月31日赵某某能辨认出李某、杨某甲﹙任某﹚,并称:2014年3月28日发生打架时由于她不认识他们,他们是否在现场她不确定;同日又能辨认出杨某,并称:2014年3月28日发生打架时她在打架现场没有看见杨某,当时她也不认识他(是否在现场她不确定);同日又能辨认出杨某某,并称:2014年3月28日发生打架前她就认识杨某某﹙不熟悉﹚,打架当日她在现场没看见他﹙是否在现场她不确定﹚;同日又能辨认出杨某乙﹙杨某2﹚,并称:2014年3月28日发生打架时就是其打了张某某一拳,但是当时她不认识他。2019年5月29日张某能辨认出胡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同日又能辨认出杨某乙就是殴打张某某的男子;同日张某未辨认出杨某某、杨某、李某的情况。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4月7日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带领下杨某乙辨认出某某街办某某村某广场步行街就是其殴打张某某的地方。
﹙4﹚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2019年4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民警所绘杨某乙殴打被害人张某某案现场图的情况。
﹙5﹚张某某与杨某乙的协议书、撤案申请书、谅解书、领条证明:张某某与杨某乙就张某某被杨某乙所打伤事宜的协商赔偿谅解情况及张某某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的情况。
﹙6﹚2019年2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的证明证明:经该所民警在公安网上和执法办案平台上查询,杨某乙涉嫌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柏树林派出所所办理的2014年10月16日非法拘禁案及涉嫌张某某被伤害案的情况。
﹙7﹚2019年11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在办理张某某案中,多次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胡某某本人,目前无直接证据证明胡某某涉案的情况。
﹙8﹚2020年4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杨某某、杨某乙系该分局东大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后,二人自行到该所接受讯问的情况。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在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古某某的证言
2014年3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她当时在内衣店门口摆饺子摊,这时她村的张某某、张某丙、王某甲三人一起到商业街收小费。他们来到她旁边的内衣店收小费时,因内衣店有顾客试内衣内衣店很小女老板把门关着,张某某在门口敲门,敲了有三次门都没有叫开,后来女老板不耐烦了就出来问张某某为什么敲她的门,双方因敲门的事就发生了争吵。在双方争吵期间,女老板突然用手撕扯并抓张某某的衣服,张某某当时一直没有还手,两人很快就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接着女老板给她朋友打电话让她朋友过来看一下,过了大约十分钟就来了两个20岁左右的小伙﹙1.7米左右、中等身材、本地口音﹚,过来后就问内衣店女老板是谁在闹事?女老板用手指着张某某并说就是他,接着两个小伙就走到张某某跟前,具体说啥她没听清,后就与张某某发生了争吵,因她当时忙着收摊位上的碗筷就没有再看,等她收拾完后她看见在张某某身边围了好多群众,她看见张某某的嘴唇被人打开了一个口子鼻子上还流着血,她拿了些纸给他擦血,她就把他扶起来坐到凳子上,后来张某丙还是王某甲给村长刘某某打了电话,刘某某后带着保安就到了现场将内衣店老板以及在场的几个小伙叫到村委会办公室去了,后来的事她就不知道了。张某某敲内衣店门时一手拿着撬杠,另一只手敲内衣店的推拉门,张某某拿撬杠是因为其是村上的收费员,平时用撬杠撬盖水表的盖板。张某某被打后,张某乙才闻讯赶来,其没有看见张某某被打的经过。
﹙2﹚张某乙的证言
他负责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的水电管理工作。2014年3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他当时在村上五街收水费,这时他村的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张某某在商业街收水费时被人打伤了让他过去,他就过去了。他去后看见张某某在一个内衣店门口的路边坐着且嘴上流血了,他问张某某是谁打的,张某某说内衣店女老板叫人打的他也不知道谁打的,后来他记得把张某某送到长安区医院去了。他到现场后当时有他村收水费的王某甲、张某丙在场,还有和张某某发生冲突的内衣店女老板在场,其他人他都不认识,他听张某某说那个内衣店女老板叫来了两、三个20多岁的小伙。张某某被送到长安区医院住院时,他交过住院费现在还保存着票据,票据上显示是2014年3月28日。
﹙3﹚王某甲的证言
2014年3月29日下午约15时,他和张某某、张某﹙张某丙﹚代表村上给商户抄水表,走到某超市旁东头北角第二家卖衣服那抄水表,但某超市水表在衣服店试衣间内,张某说抄水表,女老板说有客人正在试衣间试衣服等一下,因等的时间比较长张某某就又敲了一下门说快点,女老板说急啥你再敲一下,张某某就又敲了一下,他们就开始对骂了起来。女老板直接就上前撕扯张某某并抓张某某的衣服,他们旁边的人就急忙将二人分开,分开之后张某某就坐在旁边一小吃摊的凳子上,他看见内衣店女老板在打电话,也不知是给谁打,应该是在打电话叫人来给她出气。大约十分钟,过来了三、四个小伙,他想这几个小伙就是女老板刚才打电话叫来的人,其中一个人说你想干啥?他说“你动我一下试试”,等他转身他发现张某某已经躺在地上了,其起来时嘴角流血身上也有血,打张某某的两个男子就不见了,是张某将张某某扶起来的,他过去看时和他说话的小伙也不见人了,后他打电话告知了村干部刘某某﹙音﹚,刘某某﹙音﹚来后,他就急忙将张某某送到了医院。张某某与女老板发生对骂时店内试衣服的女客人就走了,来的那三、四个小伙他都不认识,大约20多岁。当时这几个小伙来的时候,有一个小伙子直接找他,他当时就想着这名女老板在之前打电话叫人的时候,已经给那几名小伙交代过是谁和她发生的矛盾。张某某拿的撬杠,是因为他们经常查看水表需用撬杠撬开水表的盖板。
﹙4﹚张某的证言
2014年3月30日的证言:他在村中负责抄水表、收水费的工作。2014年3月28日下午16时许,他和他村的王某甲、张某某等三人抄水表抄到某商业街路南一家卖衣服的商店,因水表在店里的一个换衣服的小房间里,当时拉着帘子,他就敲了一下门说来抄水表,里面有女的说里面正在换衣服等会,他们三人就在外面等。等了十多分钟,张某某又敲门,紧接着里面出来三个女的,然后女老板就开始骂他们,并说他们想进去看女孩们换衣服等脏话。张某某就开始和那个女老板吵架对骂,后那个女老板就和张某某撕扯起来,那个女老板用手扯张某某的领口,他和王某甲就把双方拉开了,当时张某某胸膛留下了抠印。双方拉开后,那个女老板就让他们等着,她打电话叫人来,大约有两、三分钟来了三个小伙,刚来的时候还没人动手,说着一个小伙就动手了并直接用右拳头打在张某某的嘴唇上,张某某就倒在地上了,他还听见凳子啥的也倒了可能碰到凳子上了。他看到张某某当时嘴唇都扯了肉都翻了起来流血了,三个小伙随后就跑了。他看到张芙﹙富﹚战嘴唇破了就赶紧给张木某的儿子打电话,并让王某甲给村上打电话,后来张某某的儿子和他村村长刘某某等人到了,刘某某开始了解情况并质问女老板,女老板就说这么多男的欺负她一个女人,说着就又拿了个凳子扔了过来砸到了村长刘某某的额头上,张某某的儿子用手挡了一下,打没打到张某某他没看到,再后来有人就报警了,保安队来人把女老板带到了村委会,之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2019年5月29日的证言:张某某被打地点的内衣店是胡某某妻子经营的,胡某某妻子叫啥名字他不知道。胡某某妻子打电话时在电话里具体说的啥他不知道,但是她通话的大致内容就是给电话那边的人说她受人欺负了赶紧叫人过来帮忙。她打电话共持续了两、三分钟,不到十分钟就来了两个小伙,他们来的时候胡某某妻子还指着张某某胡骂,张某某也在骂胡某某妻子,当时张某某在他和王某甲中间站着,王某甲与张某某距离约一、两米,他与王某甲相距三、四米左右,后来有一个小伙就站在王某甲与张某某两人中间给王某甲说着什么,当时在他与张某某之间还站着一个小伙﹙身高约1.8米、很魁梧﹚在看胡某某妻子与张某某互骂。突然站在他与张某某之间的那个小伙直接就冲上前去用拳头往张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直接就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张某某在倒地时碰到了旁边饺子摊的椅子上,当时就将张某某打的满嘴是血,他紧接着就对殴打张某某的那个魁梧小伙说“你干嘛打人?你打人了就不能走,站到这别走”。那个小伙就站在了原地,他急忙就给村长刘某某打电话,他打完电话后他发现之前动手殴打张某某的那个小伙就跑掉了。过了十几分钟,刘某某和张某乙以及一些保安陆续赶到了现场。
﹙5﹚冯某某的证言
2013年她在西安城市建设学院上学时就和杨某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她通过杨某某认识了赵某某,她记得赵某某在长安区东大某商业街开了一家美甲店也卖衣服。2014年3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她和她男朋友杨某某当时在长安区东大某商业街一家男装店内看衣服,正逛着杨某某不知道接了一个谁的电话,接完电话他就往店外面走,她也跟着出去了。出去后她看见赵某某在店门口和谁吵架,她就对杨某某说她回学校宿舍休息去了,她就自己走了,至于杨某某干啥去了她不清楚。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李某、杨某他们几个人关系比较好,她通过杨某某认识他们四人,赵某某的丈夫胡某某和杨某某他们几个也认识,关系较好,她也是通过杨某某认识的胡某某和赵某某。
﹙6﹚赵某某的证言
2014年4月23日的证言:她在某某村商业街开了一家“衣甲秀”服装美甲店。2014年3月28日下午约16时许,她店里有两名女孩顾客正在试衣服,有两个收水费的到她店里要抄水表,她让他们等一下,其中一个年龄大一些的男子用手中的铁棍敲门,她让他等一下,他冲进来要动手拉女顾客换衣服的帘子,她挡他,他骂她,换衣服的女顾客出来问怎么回事?她说没事,后她进了换衣间,他又动手拉帘子,她又挡他,他还骂她并抓她领口,当时周边有人拉架,这时有几个人过来问她怎么了对方是谁?后有个男子过去打了和她吵架的男子一拳,打在他的脸上,他嘴也流血了。后来村长刘某某到现场正在问情况,他扑过来打了她两个耳光,她用手中的凳子扔过去打在了刘某某的脸上。刘某某叫人将她带到了某某村委会让人打她。后她丈夫胡某某到了村委会办公室,刘某某让她蹲下还叫人用脚踢。随后时间不长派出所民警就到了现场,她说她不舒服,民警让她去医院治疗。后来她听她丈夫胡某某说某某村收水费的男子年龄大一些的叫张某某,动手打张某某一拳的人叫做杨某2(旗),外号叫“琦琦”﹙旗旗﹚,她不认识杨某2﹙旗﹚,并说杨某2(旗)在商业街闲逛发现她和人吵架,其让杨某2﹙旗﹚过去看一下。
2019年5月30日、31日的证言:她丈夫胡某某和某某村的杨某某、杨某甲、杨某2、杨某及郭村的李某是朋友,他们几个朋友没事就来她家喝茶聊天。她和其中一个收水费的人﹙后来得知其名字叫张某某﹚吵起来后,她俩互相争吵撕扯起来,但是很快就分开了。后来他就给胡某某打电话让其赶紧过来,胡某某说其不能及时来店里﹙他当时好像生病在打针﹚,并说让她等一下其就来就挂了电话。过了一会她又给胡某某打电话让其赶紧过来,胡某某还让她等下,其并说“琦琦﹙杨某2﹚他们几个人在商业街附近,我让先过去看一下”。她挂了电话不一会就看见杨某2和几个人一起来到她店附近,杨某2他们当时一共有四、五人,其中一个是女子,剩下的都是青年男性。当时她正在和张某某吵架着,杨某2看见了就过来问情况,张某某看到杨某2他们到跟前后就说“你还叫了人来,得是叫人来打我有本事你打我”。随后杨某2就动手往张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张某某嘴流血了,张某某被打倒在地并磕到了旁边的桌子上,她没看见其他人动手打人。
﹙7﹚胡某某的证言
2014年下半年他当选了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6年左右当选了长安区政协委员,某某村和燎原村2018年5月合并成为胡燎村,他当选了胡燎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他还有个曾用名叫胡某丙,现在还有人叫他胡某丙。2014年3月28日,他当时因发烧在长安区燎原村卫生室打吊针,期间接到他妻子赵某某的电话,赵某某说有人要进店里抄水表还用铁棍之类的东西敲店门,并让他赶紧过去看一下。他给赵某某说等他打完吊针就去。过了一会赵某某又打电话给他,并说有一名抄水表的男子和她吵开了两人吵得比较凶,他就给赵某某说“你等一下,我就过来了”。然后他就给杨某某打电话说“你嫂子在店里和某某村抄水表的人喊叫﹙吵架﹚,你赶紧去看一下”,他让杨某某过去看一下的意思就是让杨某某过去看看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随后赵某某给他又打了电话,他给赵某某说杨某某在她店附近马上就过去,紧接着他从卫生院开车赶往赵某某的店。到了他妻子店门前,他看见李某、杨某某和其女朋友在现场,杨某某给他说赵某某被某某村村长带到村委会了,他说咱们过去看一下,他开车带着杨某某、李某就到了某某村村委会。到村委会办公室后,他发现赵某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趴着,且哭着对他说自己刚才被打了,然后他就和村委会人理论,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打架时他没在现场,打架的经过他也不知道。当时他到现场后过了一会杨某2给他打电话说“我把抄水表的人﹙张某某﹚打了一拳,张某某嘴流血后我自己就走了”。后来他自己给伤者﹙张某某﹚进行了赔偿,赔偿了10万元,张某某给他出具了谅解书。他听赵某某说她和张某某在吵架途中杨某乙就从一边走了过来,应该是杨某乙在商业街转悠时恰好碰见的。杨某乙怎么去的他不知道,他只是给杨某某打电话让过去看一下。
﹙8﹚杨某的证言
2014年的一天下午,杨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开他家的白色长城哈弗H6到某商业街将其接一下,并说他将人打了,他当时问其打的是谁对方伤势如何?杨某乙告诉他其打的是张某丁的父亲,并说其一拳将对方打倒了。据杨某乙讲,当日其在商业街转碰到张某丁的父亲硬要进赵某某的衣服店,因有女顾客在试衣服,赵某某不让进,张某丁的父亲就和赵某某发生了吵架,当时其在旁边看着,后来听张某丁的父亲骂赵某某找了一个野男人来帮忙,其没忍住就打了张某丁的父亲。
﹙9﹚李某的证言
他认识赵某某,赵某某是某某村村主任胡某某的妻子。他听说几年前在某某村某商业街赵某某和人打架了,杨某乙将对方打伤了,具体谁说的他想不起来了。他当时是否在现场他记不清了,他也说不出具体细节,他也想不起来谁都在场。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014年4月9日、2014年6月22日、2019年5月28日的陈述:2014年3月28日14时许,他和村上的王某甲、张某丙三个人到某商业街去抄水表,到了一家女士内衣店张某丙要进去抄水表,那个女老板说里面有女士在试衣服,然后他们三人在外面等着。等了有二十多分钟,他就用手上的撬杠在门外的框上敲了几下(因当天他们抄水表,要撬井盖子,所以他当时手里拿了一根60公分长的撬杠)并说快点他们还等着走,那个女老板出来就说你再敲一下,他就用撬杠又敲了一下,那个女老板出来用右手抓住他的领口,他就用右手抓住那个女老板的右手将他甩开,后那个女老板站在店门口用手机打电话,他就在门外站着。过了有十多分钟过来了三个小伙,其中一个低个子小伙问他拿撬棍干啥?他说拿撬杠抄水表,那个小伙就把他手中的撬杠夺走了,接着两个低个子小伙将他两只胳膊控制住,那个瘦高个子小伙迎面一拳打在他嘴角上,他就倒下了,倒地过程中他的左侧胸口碰到了旁边的凳子上,倒地之后他就疼晕过去了。过了一会他醒了起身往起爬,但感觉胸口疼的站不起来自己嘴唇流血,他就被他村的古某某扶了起来,他给王某甲说让其叫村干部过来,之后他坐在旁边,他就问旁边的人谁打他了,旁边的人就说那三个小伙都跑了。正说着村长刘某某等村干部就过来了,刘某某过来说那个女老板,那个女老板也不听,他和女老板就对骂,那个女老板后右手拿了个凳子向他扔了过来,凳子打在了刘某某的头上。后刘某某就让村干部把那个女老板拉走了,后又给他说让他去看病,他就看病走了,其他的他就不知道了。他没有进那家内衣店,他一直在店外面,他也没有看清楚是谁打的他。当时王某甲、张某丙和古某某等人在场,他没打那个女老板。两个小伙中一个身高大约1米65左右,另一个身高大约1米75左右,三个人都比较瘦,具体有什么特征他也想不起来,他和那个女老板也不认识,当时三个小伙里一个人站在他们三个人的旁边。他对陕新司鉴﹝2014﹞临鉴字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他的伤情鉴定结果无异议。之后他出院后在家中休息时,某某村的杨某4﹙杨某乙之父﹚托某某村的杨兴龙﹙音﹚找他谈事,并说2014年3月28日将他打伤的小伙是其儿子杨某乙。2015年杨某乙之父找到他,针对2014年3月他被杨某乙殴打致伤一事给他支付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他已对杨某乙谅解。
2020年5月7日的陈述:2016年5月,他和杨某乙家属签了调解协议赔了10万元,当时给了他现金10万元,钱他已全部收到,他对杨某乙等人全部予以谅解,不予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4月28日的供述和辩解:他和他对象冯某某、杨某乙几人都认识赵某某,她是他朋友胡某某的妻子。他看见赵某某和张某某在吵架,张某某手里拿着一个抄电表的小撬杠,他听是因为表在更衣室张某某要进去,更衣室有女娃在换衣服赵某某不让进,她俩就吵了起来。赵某某说张某某不嫌羞,张某某看见他们几人就说赵某某还找了一帮野男人,杨某乙就说“你嘴胡说啥”,张某某用棍指杨某乙,并说杨某乙是个小娃想干啥,后杨某乙就上前在张某某的嘴上打了一拳,张某某就倒了,张某某倒地时倒在了一个椅子上,后来就躺在了地上。他对象在围观之前有事就走了,后来村上保安队来了以后把赵某某按住了,张某某拿抄表的本子在赵某某脸上、头上扇了几下,再后来就被拉到村委会去了。保安队来后他们没在现场是在远处看见的,他俩害怕过去再发生打架。后来赵某某的丈夫胡某某到村委会去了,他也去了村委会,他去了以后看见胡某某在那里蹲着,刘某等村干部在打赵某某但没打胡某某。
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8日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28日下午,他和他对象冯某某、杨某乙几人在东大商业街闲转准备给他买衣服,杨某乙接到一个电话后对他说“咱们过去看一下”。后他和杨某乙、他女朋友就来到赵某某店门口,杨某乙在前头走,他和他女朋友在后面跟着,到了赵某某店门口发现赵某某和张某某在吵架,然后杨某乙就和对方发生了口角,不知什么原因杨某乙就在对方﹙张某某﹚的嘴上打了一拳,张某某就倒了,然后杨某乙就跑了,他在门口待了一会,胡某某就来了,他就把情况给胡某某说了。杨某乙应该接的是胡某某的电话,胡某某应该叫杨某乙过去看一下情况,他没有动手打张某某,他和张某某发生了口角吵架。
2019年11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被打一案应该是杨某乙先到的现场,后胡某某给他打电话了,他当时和其女朋友在东大街道逛也就过去了,过去后发现杨某乙打了张某某一拳就走了。
﹙2﹚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5月27日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年初的一天下午,他村杨某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到某某村商业街去耍,他当时就在某某村,接完电话他就朝商业街走。走到商业街口时他看到杨某某和其女朋友在赵某某的服装店门口站着,当时门口还站着几个人在吵架,他就过去去看,他看是赵某某和一男子在吵架,好像是因为那个男的要收电费查电表当时店里有顾客正在换衣服赵某某不让进,他当时就过去问了一句,对方男的就问他“你想咋”?对方男的手里还拿了一个撬杠朝他跟前走,他就用右拳在对方面部打了一拳,他把对方打了一拳后,对方在退的过程中倒地了,好像是背着地倒下的,他当时直接就转身离开了。在场的有几个收水电费的男子﹙他不认识﹚、赵某某、杨某某和他女朋友。他对陕新司鉴﹝2014﹞临鉴字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张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听清了。
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1日、2019年8月9日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年初的一天下午,他在东大街道闲转接到胡某某的电话,其说“你嫂子在店里跟人吵起来了,你过去看一下情况”。然后他就去了某商业街赵某某开的衣服店,他去后发现赵某某和张某某在吵架,杨某某和其女朋友也在现场,杨某某也和张某某在吵架,他就上前问赵某某啥情况,赵某某说没事,接着张某某就指指点点﹙手中拿着撬杠﹚,嘴上骂骂咧咧的往他跟前走,他就从张某某手中夺过撬杠,张某某就向他扑过来,他就打了张某某一拳,后张某某就倒在地上了,他便离开了现场,后便回了家。之后他给胡某某打电话说他把张某某打了一拳,胡某某对他说“我过去看一下情况,你先走”。胡某某说其在打针暂时过不去,其害怕其妻子受人欺负,叫他过去给其撑腰。他一人动手打了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和张某某发生口角吵架,当时现场他没有见李某,杨某某是怎么去的现场他不知道。他给张某某也赔偿了,对方给他也出具了谅解书,也在派出所撤案了,他对张某某伤情的鉴定结果无异议。
2019年11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当时他在外面逛着,胡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赵某某店里和别人发生口角让他过去看一下情况,他到现场后没见李某。
5.鉴定意见
陕新司鉴﹝2014﹞临鉴字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6月6日,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陕新司鉴〔2014〕临鉴字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罪
2014年5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等人与张某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某广场因挪车发生争吵,后双方被劝开。张某一方遂到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吃饭,杨某某与杨某乙为了逞强,又纠集杨某等人持砍刀、木棍在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门口附近找到张某,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持木棍殴打张某,被告人杨某乙持刀将张某右膝和左手食指等部位砍伤,后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等人逃离现场,张某被人送往医院就医。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乙的家属分别代三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后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为10万元﹚,且已代为履行﹙杨某某赔偿了3万元、杨某乙赔偿了4万元、杨某赔偿了3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4年10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东大派出所接张某电话报警称:某某村三街小竹签烤肉店对面其被歹徒砍伤,并于当日书写了书面报案材料,该所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该案;2017年7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东大派出所接到某某街办某某村零街有人打架,该所于该日出警并于2017年7月22日受理了该案;2019年4月1日张某又就该案电话报警,2019年4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又受理了该案,2019年4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等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9年4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以杨某某、杨某、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电话通知该三人到所接受处理,同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乙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三被告人被执行逮捕。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4月8日杨某某辨认出杨某乙、杨某就是和其一起参与殴打张某的男子;同日又辨认出张某就是2014年5月14日在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附近被棍殴打的男子。2019年4月8日杨某辨认出杨某某、杨某乙就是和其一起参与打架的男子;同日又辨认出张某就是2014年5月14日在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附近被打的男子。2019年4月8日杨某乙辨认出杨某某、杨某就是与其于2014年5月14日在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殴打张某的男子;同日又辨认出张某就是2014年5月14日在某某村三街口被刀砍伤的男子。2019年4月10日杨某3辨认出杨某某就是2014年5月14日晚在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附近用棍殴打张某的男子;同日又辨认出杨某乙就是2014年5月14日晚在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附近用刀砍伤张某的男子;同日又辨认出杨某就是2014年5月14日晚在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附近参与打架的男子。2019年5月29日张某1未能辨认出杨某某、杨某、杨某乙、杨某甲、李某的情况;同日又能辨认出胡某某就是2014年5月左右的一天参与殴打张某的男子。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4月9日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杨某某辨认出某某街办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附近就是2014年5月14日晚用棍殴打张某的地方。2019年4月9日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杨某辨认出某某街办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附近就是2014年5月14日晚殴打张某的地方。2019年4月9日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杨某乙辨认出某某街办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附近就是2014年5月14日晚用刀砍伤张某的地方。
﹙4﹚李某乙的书面材料、张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杨某某家属已与张某达成协议并赔偿完毕,杨某某之母李某乙给公安机关提供张某谅解书一份的情况。张某与杨某某、杨某乙、杨某三家家属达成协议及张某对杨某某、杨某乙、杨某表示谅解的情况。
﹙5﹚举报材料证明:2019年4月8日张某向公安扫黑办举报以胡某某为首纠集某某街办太平村杨某、杨某某、杨某2(其)等十余人系恶势力,该团伙长期组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贩卖冰毒、收账放账无恶不做,以放高利贷为营生的相关情况。
﹙6﹚2019年11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在办理张某案中,多次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胡某某本人,目前无直接证据证明胡某某涉案的情况。
﹙7﹚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在办理杨某某、杨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该大队民警多方查找该案证人姚某未果,无法对其进行询问的情况。
﹙8﹚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2019年4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民警所绘杨某某、杨某乙、杨某寻衅滋事案现场图的情况。
﹙9﹚2019年2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的证明证明:经该所民警在公安网上和执法办案平台上查询,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行为、无违法犯罪前科,杨某乙涉嫌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柏树林派出所所办理的2014年10月16日非法拘禁案及涉嫌张某某被伤害案。
﹙10﹚2019年2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该所接高新区所转发张某举报胡某某纠集杨某某等人将其砍伤一事,该所民警多次联系其申请法鉴事宜其拒绝与民警见面及民警到其家中走访家中无人的情况。
﹙11﹚2019年4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14日晚,该所接群众报警称在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附近发生打架,后民警出警到现场后伤者已到医院治疗,现场未发现刀具等物品,后民警到医院调查未获得有价值线索,民警后又联系张某未果,且又到烤肉店查找刀具也未发现有价值线索的情况。
﹙12﹚2019年5月29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14日晚23时许,该所接到一起夜市有人打架的警情,民警后出警到现场后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嫌疑人均已逃离现场,后在现场走访调查无人知晓案发详情,且案发地附近未发现监控设备的情况。
﹙13﹚2020年4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系该分局东大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后,三人自行到该所接受讯问。
﹙14﹚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乙的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证人证言
﹙1﹚曹某某的证言
她记得有一次晚上在她们烤肉店里面发生了打架,几个人用瓶子互相打把一个人脸上的肉都扎出来了,那次打架没有用刀,别的打架她就不记得了,她也没啥印象。她们店里的切肉刀是一年前新买的,原来的刀太笨了用不成就被扔了,没有人用过她店里的切肉刀来打架,她是这个店的老板,她开这个店已经有8、9年的时间了,她不记得2014年5月几个小伙用刀和棍打40岁左右男子的事情。
﹙2﹚张某1的证言
2014年6月前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他、张某、杨某3、姚某以及他的两个朋友﹙其中一个叫张某2,另一个他称呼其为小杨,真名叫啥他不知道﹚一起到东大镇东大街风尚KTV唱歌,唱完歌从风尚KTV出来开车回去的时候,在风尚KTV的停车场张某与一个在停车场挪车的小伙发生了口角,应该是张某影响到人家挪车了,刚好杨某3看见,杨某3就劝了一下挪车的那个小伙,后双方就离开现场了。然后他、张某、杨某3等六人就到某某村三街的小竹签烤肉店去吃饭,他们坐到烤肉店十几分钟时,在他们吃饭的那桌旁边路上开过来一辆车,那辆车就停在他们饭桌旁,很快不知道从哪过来了一群小伙,手里面都拿着工具将他们五人围住(张某当时去马路对面上厕所),他见他们手中不是拿的砍刀(刀长30公分左右)就是拿的洋镐把(一米长、五公分直径左右的木棍),具体多少把砍刀多少根洋镐把他记不得,能肯定他们每人手中都有工具。接着那群人中有一个小伙直接将手中的砍刀扔到他们饭桌上,并说谁要乱动其就戳谁,他们五人也不敢乱动,当时他们四人坐在饭桌旁,姚某站在旁边,那群小伙中就有人拿洋镐把往姚某背部打了一棍,让姚某坐到凳子上,紧跟着他就听见马路对面上厕所的张某发出一阵惨叫声,张某的惨叫声传出来后,那群围住他们的小伙就一起拿着刀、棍沿路向南边走去,等那群人离开后,他们五人就急忙到路对面查看张某的状况,发现张某倒在地上且地面上有一处血迹,他们问咋回事?张某说有几个人将他的腿戳伤了还动手打了他,那几个打他的人其中就有刚才在挪车与其发生口角的小伙,并说就是那个小伙带的人打伤了他,后来他们就将张某送去了医院。张某的腰部有刀伤,当时张某穿的牛仔裤都被戳烂了,围住他们五人谁是头目他看不出来,那群人他都不认识,杨某3应该认识他们中的人。
﹙3﹚杨某3的证言
2019年1月9日的证言:大约是在2014年5月14日晚约24点多,他和张某等人从风尚KTV唱完歌出来,他在驾驶位上他没喝酒,张某要上车,隔壁有个车位置比较紧张,张某喝多了和几个小伙因为挪车的事吵了起来,他看吵起来了下车就劝,他看见对方是杨某某、杨某乙(也叫杨某2),都是他某某村的人,他劝杨某某并说“娃把我叫叔,我说对了,这是我个当哥的娃”,后来娃们就走了,当时胡某某没有在场(后来在三街口,胡某某才来的)。后来他、张某还有西安几个朋友又到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吃饭,吃了有十分钟左右来了两车人,有胡某某、杨某、杨某乙、杨某某,那几人来了之后就打张某,他们有的拿的棍有的拿的刀,胡某某、杨某乙拿的刀,棍谁拿的他不记得了,因为张某骂了人家,当时参与打架的人他记得有胡某某、杨某乙、杨某某,当时杨某没动手让他劝住了。因为他和杨某父亲关系好,他这边只有张某动手了,其他人没动手因当时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他没有动手也没有被打,打架持续的时间连两分钟都没有。张某是在小竹签对面时被打的,他们几个人看他们桌子上没有张某,后来发现张某在对面的车后面上厕所就过去打张某了,具体打的过程他们都没有看到,因为对面发生打架也就一、两分钟结束了,后来那些人就跑了。打完以后张某的腿被砍伤了,后来他打85860333报了警,民警到现场之后让先去看病,当时来的人拿的刀是东洋刀,棍子是洋镐把。
2019年5月29日的证言:他和张某、张某1、姚某四人离开后又开车到东大三街口小竹签烤肉摊去吃烤肉,吃烤肉期间张某就到路对面去上厕所了。过了有二、三分钟他们听见张某“喊叫”,他们三人都过去看,他们看见有十几人﹙都是20岁左右的小伙﹚围住张某打,当时他认识的有杨某某、杨某乙、杨某、胡某某,他们三人把他们往开拉,拉开后他给那些小伙说“娃呀,你给你爸把祸惹下了”,说完他们就走了。他看见张某躺在地上脸上腿上都有血,衣服到处有烂的,满身是土,他们三人后将张某送到了长安区医院,后又送到了红十字会医院,当时他还报警了,第二天他在红十字会医院和民警见了面说明了当时的情况。他看见打张某时有两、三把刀,其他人手上提的是洋镐把,他看见杨某乙手上拿了一把长刀﹙约1米长﹚,胡某某手上拿了一把砍刀﹙50公分左右长﹚,杨某、杨某某手里拿的棍,具体谁用的刀,谁用的洋镐把他记不清了。
﹙4﹚胡某某的证言
他是长安区第十四届政协委员。2014年5月14日晚打张某的事,他当时没有在场,他后来才知道了这件事,至于张某被打以后说其身上2000元不见了,他不知道也没有听说,他也不认识张某。他认识杨某某、杨某、杨某2,但关系一般。他听说过杨某某等人在某某村打过张某,因为停车场停车以后,双方准备上车的时候,张某要上其车的副驾驶位置,杨某某要上其车的驾驶位置,双方把车门拉开以后地方比较小,张某就让杨某某从副驾驶上,杨某某不愿意,张某就骂杨某某,双方骂开以后过来一个张某一方的人叫小飞,小飞说“张某对了,这里都是他侄子后来就散了”,他当时在现场,他正在打电话,等他打完电话过去的时候双方都劝散了,后来他就回家了。当时他和杨某某等人一起从超市出来,杨某某先去开车,后来他不知道怎么发生打架的,广场吵架结束以后,杨某某和杨某乙开车把他送回了村子,他俩就走了。他没有指使杨某某等人打张某,杨某某等人后来也没有给他说过打张某的事,打张某的事他是听别人说的。他没有开过赌场也没有放过高利贷,他也没有听说过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等人开过赌场及放过高利贷。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2014年10月23日的陈述:2014年5月14日晚23时许,他和几个朋友﹙张某1、姚某、西安两个朋友、某镇一个朋友在东大风尚KTV唱完歌出来,他因为喝了酒就叫某某村的杨某3来开他的车。开车的时候被一辆黑色的朗逸车挡着,他叫对方挪一下车,可能说话嗓门有点大,对方就不答应了,对方从车上下来三、四个小伙嫌他态度不好,后和他发生了争执,这时开车的杨小飞认识对方就将对方劝回了车里。他们几人后就上车去夜市吃饭,刚要完饭菜他就去马路对面道沿上上厕所,他刚上完厕所穿裤子时冲过来几个小伙,有人直接用洋镐把在他头上打了一棍,他就头脑发懵,后他就感觉有人在他身上踏,还感觉腿上被人砍了一下,打了一阵他用力起身看到对方跑到两辆车上朝南跑了,有的人手里拿的木棍,还有的人手里拿着约60公分的长刀,对方的人跑了以后他就喊他们的人,他们的人才将他送往了医院。他事后才知打他可能是因为之前挪车时发生口角的事,他也打听听说是某某村的人,后来杨某4和杨乃民托人打听这事,该俩人的娃都是闲人。他事后还听说那些人先到夜市打和他一起吃饭的人,其中有几个人到马路对面找到他将他打了,他事后打听到那辆车是一辆黑色大众朗逸陕某某车三厢小轿车。他的右腿膝盖处有刀伤,左手有刀伤,其它的都是皮外伤。
2019年6月14日的陈述:民警通知了他几次,但因他有事走不开,他不能确定胡某某在场,因他当时晕了,民事已给他进行了赔偿,2019年5月左右他给对方写了谅解书。
其他笔录的陈述:当晚在风尚KTV唱歌的人有他、杨某3、张某1、姚某以及张某1的两个朋友。他们后开车去了KTV附近几十米远的一家小竹签烤肉吃饭,坐下之后过了几分钟他有点内急就去对面马路边一辆面包车后边小便,突然来了两辆车,其中一辆就是刚堵他车的黑色朗逸,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手里拿着棍子、关公刀、洋镐把等家伙把他围住给他说:“你把我吓着了,你扎啥势,赔钱”,他说他没钱,后就有人直接用棍子抡了过来将他打倒在地。后他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右膝外侧开放伤、右侧韧带断裂、左手食指开放式伤”,当时围着他的人至少三、四人动手了,剩下的人就在旁边围着。他当时对打他的人的印象就是一个高个子年轻小伙用一把长刀在他身上砍了,后来他跟杨某3一起说这个事的时候,杨某3根据他给其的描述及提到的人的形象,杨某3告诉他这个人应该就是他村里的杨某2。另外还有一个小伙用刀背在他背上、腿上砸了几下,后来在医院检查的时候,他身上有明显的刀背磕出来的痕迹,具体是谁用棍打的他他没有印象,但是他当时感觉最少有一、两个人在用棍子打他。在医院检查时他右腿膝盖外侧有两处刀伤,相隔有15厘米左右,左手食指根部还有一处刀伤,另外背部和腿部还有多处被打留下的淤青和刀背磕出来的痕迹,当时他检查的病历都还保留着。他被打伤后一个月不到﹙2014年6月左右﹚就陆陆续续有人找他说事想要给他赔偿,期间他从中得知打伤他的人就是杨某某、杨某、杨某2。2019年4月20日左右杨某某等三人的家属委托他村村长找他说事,经过他们双方协商,对方给他赔偿了10万元,他对杨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书写了谅解书。他在举报材料上提到的张某丁被打的事情在他们村里已经传遍了,这是他听说的,听说张某丁是被胡某丙、杨某、杨某某、杨某2这伙人打了,当时东大派出所处理的还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是轻伤。据他听说最后这些人给张某丁家赔了10万元把这件事私了和解了,具体谁给的张某丁的钱他不知道。他还听说胡某丙、杨某、杨某某、杨某2这伙人在村子里边组织赌博玩牌的场子,场子没有固定的位置,但是他没有见过也没有去过村民所说的他们开的赌场,他只是听别人说的。他听说他们村有一个年轻小伙赌钱,欠了很多的钱躲到新疆不敢回来,但是是不是在胡某丙他们开的赌场输的钱他就不知道了。据他所知胡某丙是五星街办某某村的村主任,杨某是某某村二队队长,杨某某是某某村十一队的人,杨某2是某某村九队杨某4之子。他举报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共有以下几件:第一件:胡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放账并与派出所一些领导关系好,在开设赌场时给东大派出所交纳“管理费”,另外还有组织聚众赌博、贩卖冰毒、放高利贷;第二件:2014年冬某镇街办西留堡村村民侯某某被他们打伤;第三件:某某村张富战的儿子张某丁被他们打伤;第四件:2014年5月14日晚他被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等人打伤;第五件:胡某某等人强占某某村四组可耕地用以改建卫生室谋取利益,村民胡建宁向街办反映后遭到胡某某等人报复。他对陕美法司﹝2019﹞临鉴字第167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1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大约21时许,他开车拉着杨某乙和杨某,他们三人到某某村去吃饭,到了某某村三街的“小竹签”,他们三人下车到“小竹签”摊子,他看见有一帮人大约十几个人在那坐着,他就过去看了一眼,那帮人就是当天下午18时许在某某村某超市广场因挪车问题和他们发生过争吵的人,但是当时吵完他们就走了,没想到在吃饭的时候又遇上了。对方看他看他们就骂他,他就回骂了一句,对方有个男子就用啤酒瓶子向他扔了过来,他躲了一下没有砸到他,对方有几个人就冲过来打他,杨某乙、杨某也过来挡,他们就撕扯在一起,这时他被推到了一边,他顺手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棍扑上去就乱打,对方有十几个人他没有打过,木棍也被夺了过去,他就转身跑到他开的车旁边,这时杨某乙、杨某也跑了过来上了车,他们就开车跑了。当时他拿着木棍乱打,有没有打上人他没太注意,但是对方有个男子抓住木棍和他在那夺了一会,木棍被对方夺去了,他就转身跑了。杨某和杨某乙怎么打的当时场面有点乱他也没太注意。对方有无人受伤他不知道,对方不知道谁在他肚子上踏了几脚,杨某乙和杨某他看也没有什么外伤。他拿的木棍是拖把棍有一米多长直径大约一厘米。杨某3没有参与打架。他认识胡某某,他们关系比较好,其是五星某某村人,今年三十岁左右,其还有一个名字叫胡某丙。他没有和胡某某伙同他人在五星、东大地区开过赌场及放过高利贷,当时他们打架也不是胡某某指使的,还有就是杨某乙当时在烤肉摊旁随手拿了一把刀。
2019年4月15日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杨某乙、胡某某准备开车回家,主驾驶上不去让对方挪一下车,对方不挪还骂他们,后有一个叫杨某3的来劝了几句没劝住,人家还骂他们,后来人家车人上齐了就将车开走了。胡某某在现场没有骂对方,当时其在打电话,后他和杨某乙将胡某某送回了家,后他俩回村将杨某叫上就去某某村三街“小竹签”吃饭。他们双方发生对骂后,对方就用啤酒瓶子和塑料板凳扔了过来,他们用拳头打,在这过程中张某跑到其车后面的后备箱处想拿东西,他从垃圾桶旁拿了一根拖把棍就追上去打张某,张某用脚踢他把他踹倒了,他看杨某乙拿了一把刀冲了过来,杨某乙冲过来用刀在对方腿上砍了两下,杨某乙所拿的刀长四、五十公分是烤肉店用来切肉的刀。杨某应该也参与打架了,但应该没有打张某。他们跑的时候将刀和棍带走了,后来扔到了路边,扔的地方时间长了他记不清了。他们三人都有伤,但都不是很严重。他们的父母一直和对方商量赔偿的事,意思是给对方看病,但是对方一直要50万元,对方要的太高他们拿不出来,他愿意接受处理。
其他笔录的供述和辩解:杨某乙所拿的刀就是卖烤肉的那种刀,具体啥样子他记不清了,杨某当时没有拿东西打张某。2014年5月14日晚打张某胡某某没在现场,他去的时候就没见胡某某。案发当晚他没有见张某身上的2000元,他也没有拿其身上的2000元,其他人是否拿他不清楚。他对陕美法司﹝2019﹞临鉴字第167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2﹚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1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14日晚,他、杨某某、胡某某从超市出来,他们三人坐上了一辆车,杨某某因为要开车上不去,旁边有辆大众帕萨特停得比较近,杨某某上不去让对方车司机让一下,对方车上下来四、五人就开始骂杨某某,并让杨某某从副驾驶进去上驾驶位,杨某某不同意,对方就骂他们,这时他村的杨某3从后面一辆车把玻璃摇下来说骂他们的人是其领导,并说他们几人是其的瓜侄,后其就把玻璃摇上去了,后双方就各自回家了。当时胡某某在和其媳妇打电话,在吵架过程中胡某某没有过来。后来他和杨某某把胡某某送回了家,杨某某开车他俩回到某某村,杨某某打电话叫杨某出去吃饭,后他们三人开车去某某村三街口吃饭。当时杨某某开的是一辆大众黑色朗逸,车牌号为陕GBC8**。大概21时左右,他们到了某某村三街口的小竹签烤肉店准备吃饭时,他们发现在广场吵架的那帮人也在那吃饭,他们看了他们一下,他们就开始骂他们,他们也骂他们,然后对方就用酒瓶子、塑料凳子扔过来,吃饭的人就跑完了。他们三人就过去推对方,其中有一人跑到一辆黑色帕萨特车后面准备从后备箱取家具,他们三个就撵过去,他从烤肉炉子旁边拿了一把厨师用的刀也撵过去,撵上那个车后面的小伙,他先用脚踢了其一下,后对方拿东西,他就拿刀砍了两下,后他就跑了。当时杨某某和杨某手里拿的啥他没有注意,但是他俩肯定没有拿刀,他俩当时也动手了,具体怎么打的他忘了。当时现场还有一个叫杨某3的,杨某3当时没有动手打他们,所以他们也没有打杨某3。他用刀砍完之后就跑到了车上,杨某某和杨某看他跑了也就赶紧跑到了车上,他们三人就一起跑了。当时他也不知道砍到了对方哪里,但是肯定砍到了身上,他砍了两下。对方左手的伤可能是在打的过程中其用手挡时受的伤。事发之后他爸杨某4找过对方、托人也找过对方协调此事,对方要50万元太多了就没有说到一起,最近他爸还在托人说这件事。打架的事胡某某当时不知道,第二天胡某某知道后还把他们三人骂了一顿,他、杨某某、杨某及胡某某没有开过赌场也没有放过高利贷。对方右膝盖、右侧韧带、左手指的伤都是他造成的,是他用刀砍的。他、杨某某、杨某三人中间,他是瘦高型。打完架后他提着刀就跑了,但是最后刀放在哪里他也忘了。他们三人多少都有点伤,但是当时都没有看。对方当时谁有啥伤,因为打完架之后他们都跑了他也不清楚。他的另外一个名字叫杨某2,大家也叫他琦琦。他没有拿张某身上的钱也没见他的钱。
其他笔录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14日晚打张某胡某某没在现场,他去的时候就没见胡某某。案发当晚他没有见张某身上的2000元,他也没有拿其身上的2000元,其他人是否拿他不清楚。当晚他们双方发生对骂后,对方就用啤酒瓶子和塑料板凳扔了过来,他们用拳头打,在这过程中张某跑到其车后面的后备箱处想拿东西﹙打架工具﹚,杨某某从垃圾桶旁拿了一根拖把棍就追上去打张某,他看见张某和杨某某打了起来,他就顺手在烤肉炉子旁拿了一把刀冲了过去,他冲过去用刀在对方腿上砍了两下,他所拿的刀长四、五十公分是烤肉店用来切肉的刀。杨某应该也参与打架了是赤手空拳打的张某。他们跑的时候将刀和棍带走了,后扔到了路边,扔的地方时间长了他记不清了。后来他得知张某的腿受伤了,张某腿上的伤应该是他造成的。他们的父母一直和对方商量赔偿的事,对方一直要50万元、30万元,他们拿不出来,他愿意接受处理。他对陕美法司﹝2019﹞临鉴字第167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1月6日的供述和辩解:他现任某某村二组组长。2014年5月14日晚大概七、八点,他村的杨某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到某某村去吃饭,后杨某某和琦琦﹙杨某乙﹚开车来到他家接了他,他说咱们去吃烤肉,之后他们就到了某某村三街的“小竹签”烤肉店。他们刚到店门口,老板正准备给他们找位置,杨某某瞅了一桌的客人,那桌客人中有一人就骂杨某某看啥呢,杨某某说看了你能把我怎么的,后来双方就骂开了,那个人就用啤酒瓶子砸了过来,他们三人就上去打那个拿啤酒瓶砸他们的人,后来双方就打开了也打乱了。对方有十二、三个人,有一个还是他村的人叫杨某3,杨某3没有动手,他们也没有动手打杨某3,因为杨某3是本村人。后来有一个人跑到车后备箱准备取家具时,杨某乙﹙琦琦﹚就跑过去打去了,接着杨某某也跑过去打了,杨某乙手里当时拿的啥他没有注意,杨某某手里拿着一根拖把棍,他俩具体怎么打的那个人他没看见,他在店门口被人家几个人围着打,其中有一个人用凳子打他头了。后来他听杨某某喊叫跑,他就赶紧跑了,他们三个人后开车跑了,谁先上的车时间长了他也记不清了。上车以后杨某乙在副驾驶坐着,手里有没有拿工具他没有看见。他们离开的时候三个人都有伤,但都是皮外伤,对方是否有伤当时他不知道,后来第二天他听杨某某和杨某乙说对方一个人腿有伤。杨某乙的小名是杨某2、琦琦。
2019年5月30日的供述和辩解:案发当晚,杨某某、杨某乙就和张某吵了起来,吵架期间张某先扔过来一碟子,后杨某某、杨某乙就向张某扑打过去,场面瞬间失控。张某的朋友就打他们三人,当时对方有三人对他拳打脚踢,还用烤肉摊的凳子砸他,他被打急了就从烤肉摊找了一根拖把棍,后用拖把棍打向对方几人,杨某乙从烤肉摊拿了一把切肉刀砍向张某,张某当时就向马路对面跑,杨某乙手持切肉刀追张某到马路对面,他当时被几人追着打,他也打不过对方,后他就趁乱跑掉了,最后他给杨某某、杨某乙打电话得知他俩平安无事,他就回家了。事后他得知当晚杨某乙用切肉刀砍伤了张某,为此杨某乙之父多次找人与张某协商。
其他笔录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5月14日晚打架的事胡某某没有参与,他去的时候就没有见到胡某某,其是后来知道他几人在外头打架的事。案发当晚互骂后对方就扔啤酒瓶过来,杨某某和杨某乙就和对方打了起来,他刚开始不知道为什么,他就去劝架,后对方打他,他就在门口拿了一根拖把棍打对方,他不能肯定是否打了张某,他当时不知道谁有伤,后他知道张某腿受了伤,张某腿上的伤应该是杨某乙造成的,杨某乙后来给他说了。他刚开始不知道杨某某和那桌人吵架的原因,后他知道了是因为广场停车的事。他们的父母一直和对方商量赔偿的事,对方一直要50万元,他们拿不出来,他愿意接受处理。案发当晚他没有见张某身上的2000元,他也没有拿其身上的2000元,其他人是否拿他不清楚。他、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乙、胡某某在外面没有开设赌场及放高利贷。他对陕美法司﹝2019﹞临鉴字第167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5.鉴定意见
陕美法司﹝2019﹞临鉴字第167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9年8月23日,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陕美法司﹝2019﹞临鉴字第167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三﹚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2014年1月,被害人李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某镇一赌场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5万元,在扣掉利息后杨某某给付4.75万元,双方约定十日后偿还借款,但李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2014年2月左右的一天下午,杨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杨某甲、李某驾驶一辆白色哈弗H6汽车(陕A4S8**)前往西安市长安区某镇街办某村李某某家向其索要欠款未果,随即将李某某拉至西安市户县太平河的一处河道旁逼迫其还款,李某某称无力偿还债款,该四人遂使用辣椒水、持木棍、拳打脚踢等方式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李某某还账。后四被告人将李某某拉至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某宾馆房间内继续逼迫其还账,并不让李某某离开房间。直至次日上午,李某某在其朋友李某甲处借得现金3万元还给杨某某等人,四被告人又逼迫李某某写下一张7万元欠条后才让李某某回家。后杨某某等人又反复向李某某催要,在朋友胡某甲的说和下,杨某某答应等待李某某的苗木赔偿款下来再行给付。后到2015年李某某赔偿款发放后,杨某某等人以各类利息为借口逼迫李某某还款19.6万元,最终李某某通过胡某某向杨某某等人还款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的家属分别代四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协议,退赔款14万元已代为履行﹙杨某某退赔了6万元、杨某退赔了4万元、杨某甲退赔了2万元、李某退赔了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9年5月1日17时李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报警称:2013年9月,其在胡某某、杨某某、杨某、杨某2﹙杨其﹚、任某等人开设赌场内向胡某某借款5万元,被胡某某多次暴力催款。2019年5月3日、5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分别对李某某被敲诈勒索案、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2019年5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西安市灞桥区恒大御景小区12号楼801室将李某抓获,2019年5月10日下午该大队民警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杨家泡馍馆将杨某甲抓获,2019年5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杨某甲、李某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二被告人被执行逮捕。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4月29日李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杨某、杨某甲就是2013年元月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非法拘禁他的男子;2019年5月11日李某某辨认胡某某的情况;2019年10月29日李某某未辨认出杨某乙、李某的情况。2019年5月14日杨某某能辨认出杨某,并称:杨某是他朋友,2014年的一天他和其一起向李某某要过账;同日又辨认出杨某乙是他朋友,并称向李某某要账时没有杨某乙;同日又辨认出李某,并称:2014年的一天,他和其一起向李某某要过账;同日又辨认出杨某甲,并称:2014年的一天,他向李某某要账时杨某甲也参与了;同日又辨认出“黑子”就是李某某,并称:2014年他、杨某甲、杨某、李某向其要过账。2019年5月14日杨某能辨认出李某、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乙,并称:李某、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乙就是和他一起去太平河岸向“黑子”要钱,并殴打“黑子”的男子;2019年5月15日能辨认出“黑子”就是李某某,并称:李某某就是他们四人将其拉走并被殴打的那个男子。2019年5月10日杨某甲辨认出李某某就是“黑子”,并称:杨某某将钱借给了“黑子”,杨某某还叫他们帮其去找“黑子”要钱,并殴打了“黑子”;同日又辨认出杨某某就是借钱给“黑子”,并让其帮忙去找“黑子”一起去要钱,他们一起在户县太平口的河边殴打了“黑子”;同日又辨认出杨某就是“二队”,杨某、他、李某一起乘车帮杨某某找“黑子”要钱,后带“黑子”去户县太平口河边及宾馆的人中也有杨某;同日又辨认出李某也陪杨某某去找“黑子”要钱,并在太平口河边殴打了“黑子”;同日又辨认出杨某乙外号“琦琦”,杨某某说借给“黑子”的5万元中好像也有杨某乙的一部分钱;同日又辨认出杨某5,并称:他们去找“黑子”要钱并殴打“黑子”时杨某5没在场,当时杨某5在部队服兵役;同日又能辨认出胡某某的情况。2019年5月10日李某能辨认出杨某,并称:2014年左右的一天,他和杨某某、杨某乙向“黑子”要账并打了“黑子”可能有杨某;同日李某能辨认出杨某乙,并称:2014年左右的一天,他和杨某某等人向“黑子”要账并打了“黑子”也有杨某乙;同日李某能辨认出杨某某,并称:2014年左右的一天,他和杨某乙等人向“黑子”要账并打了“黑子”也有杨某某;同日李某能辨认出杨某甲,并称:2014年左右的一天,他和杨某某、杨某乙向“黑子”要账并打了“黑子”,杨某甲有无参与他记不清了;同日李某能辨认出李某某就是“黑子”,并称:2014年左右的一天,他和杨某某、杨某乙等人将“黑子”拉走并在太平口河道殴打后一起取钱,当天晚上他们一起在农家乐房间里限制了“黑子”的人身自由。2019年5月7日胡某某辨认出了杨某甲,并称:杨某甲就是胡某某手下的小兄弟之一,就是其参与同胡某某一起和“黑子”在新都酒店谈事,并在事后陪胡某甲到他这里拿钱的男子;同日又辨认出杨某乙就是杨某2也叫“琦琦”,是胡某某手下的小兄弟;同日又辨认出杨某就是胡某某手下的小兄弟“二队”,杨某某就是胡某某手下的小兄弟“帮子”,但二人真实的名字他不清楚;同日又辨认出李某就是胡某甲手下的小兄弟;同日又能辨认出胡某某的情况。2019年5月8日吕某辨认出了胡某某,未辨认出杨某甲、李某、杨某乙、杨某5的情况;同日又辨认出了杨某,并称:“黑子”叔和胡某某在郭杜一酒店谈还钱的事时杨某在场,且还帮胡某甲要账并夹“黑子”头;同日又辨认出了杨某某,并称:“黑子”叔在胡某甲家中谈还钱的事时以及“黑子”叔和胡某某在郭杜酒店谈事时,杨某某都出现了,且帮胡某某向“黑子”叔要账。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5月14日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带领下杨某甲、李某辨认出太平口河岸边就是2014年年初向被害人李某某要账并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地方;同日杨某甲、李某又辨认出小新村口就是2014年年初带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朋友李某甲借钱的地方。2019年5月14日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带领下杨某某辨认出西安市长安区太平河一处就是他同李某、杨某甲、杨某2014年年初开车将“黑子”带到太平河口并对“黑子”殴打的地方;同日又辨认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零街一处马路就是2014年年初他们殴打完“黑子”并带“黑子”所住宾馆的地方;同日又辨认出西安市长安区小新村就是2014年年初“黑子”带他们去其朋友李某甲处拿3万元的地方。2019年5月14日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带领下杨某辨认出太平口河岸就是2014年年初向“黑子”要钱并殴打“黑子”的地方;同日又辨认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附近一宾馆就是2014年年初向“黑子”要钱并和“黑子”住了一晚的地方;同日又辨认出小新村口就是2014年年初和“黑子”一起向李某甲借钱的地方。
﹙4﹚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扣押一辆白色“哈弗”H6汽车﹙牌号:陕A4S8**﹚的情况。
﹙5﹚陕A某车白色“长城”牌汽车的查询情况证明: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查询,陕A某车白色“长城”牌汽车的机动车所有权人系杨某4,该车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
﹙6﹚西安市长安区某宾馆的证明证明:张某3系西安市长安区某宾馆的经营者,该店于2014年3月开始经营住宿,系人工手工登记记录,2014年至2016年登记记录已销毁;西安市长安区某宾馆于2018年8月进行装修,现更名为迹墨文化客栈。
﹙7﹚西安市长安区某宾馆的营业执照证明:西安市长安区某宾馆于2014年3月17日注册登记,该宾馆的经营者系张某3,系个体经营。
﹙8﹚2019年5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的证明证明:经在公安网和执法办案平台上查询,被告人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行为、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无犯罪前科。
(9)李某乙的书面材料、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证明:杨某某家属已与李某某达成协议并赔偿完毕,杨某某之母李某乙给公安机关提供李某某谅解书一份、收条一份的情况。李某某与杨某某、杨某等家属达成协议并收款及对杨某某、杨某等人予以谅解的情况。
(10)2019年2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的证明证明:经该所民警在公安网上和执法办案平台上查询,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行为、无违法犯罪前科。
(11)举报信证明:2019年4月8日李某某向省公安厅扫黑办举报西安市高新区五星街办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胡某某﹙原名胡某丙﹚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他、采用暴力手段向他催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在该举报信中亦提到杨某某、杨某、杨其、任某。
(12)2019年11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在办理李某某案中,多次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胡某某本人,目前无直接证据证明胡某某涉案的情况。
(13)2020年2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该大队在办理杨某某等人涉恶团伙案中,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涉嫌非法拘禁李某某案中涉案的一辆白色哈弗H6汽车﹙牌号:陕A某某车﹚现被扣押,除此之外未扣押其他物品。
(14)2020年4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非法拘禁李某某案中的辣椒水、木棍因年代久远无法找到。
(15)2020年5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李某某因吸毒在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戒毒,因新冠疫情未解除,无法提审李某某向其了解有关赔偿及谅解情况。
(16)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证人证言
(1)李某甲的证言
他认识李某某,其是某村人,外号叫“黑子”。哪一年他记不清了,李某某给他打电话问他借钱,电话中他问需要多少钱,李某某说需要好几万元,他在电话中问为啥借钱,其说在牌场子玩牌拿了人家的钱人家问他要把他跟着,他就在电话中和李某某说他身上只有2、3万元多了没有,他问李某某在哪,其说已到他村村南了,他给李某某说“你不要过来给你送过去”,后来他拿了3万元给了李某某。他当时看见李某某身上有土,就问其是谁嘛,李某某回答说是太平村几个碎娃(小伙子)打的,他当时就给李某某说“你这人又吸毒又打牌以后谁和你打交道,咱就这一回咱俩关系就结束了”,李某某拿着钱上车就走了。
(2)胡某甲的证言
他认识“黑子”,李某某是不是“黑子”的官名他不清楚,他和“黑子”不太熟悉,“黑子”是某镇某村人。他认识胡某某,其现在是某某村村主任,杨某某他是通过胡某某认识的,但不是很熟悉,杨某某是胡某某的好兄弟。他的侄子是进步村的吕某。2013年3、4月的一天晚上,胡某某在某村的一个加油站碰见他,并喊他说给他说个事,其说前几天他叫人把“黑子”打了,他问为啥打“黑子”,胡某某说“黑子”在赌场上借了他5万元其叫人去找“黑子”要了几次黑子一直不给还,并说其前几天叫人把“黑子”拉到山里面一个河坝上打了一顿,后来“黑子”带他们到新村一个人那拿了3万元给了其。他当时看胡某某害怕“黑子”告其,他就说“你不管了我找人给‘黑子’说一下看能不能把钱还给你”。他当着胡某某的面给吕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吕某说自己在外地回来再说,胡某某说“你要找人说事你知道是多少钱不”?其说光一个月利息七、八千元现在连本带息已经7万元了才给其还了3万元。大约一周左右,吕某打电话给他说让他给胡某某说一下不要叫人再找“黑子”了,并说“黑子”在进步村的苗圃赔偿款下来后就给,并说其给担保。他后来就给胡某某打电话说不要找“黑子”了等“黑子”苗圃赔偿款下来后就给其还他来做个担保,胡某某就答应了。后来过了几个多月赔偿款一直没有下来,胡某某就不停催他要钱他就催吕某,后来“黑子”一直还不上钱,吕某给他说“黑子”在进步村有两间民房不行用这两间民房顶账,他就给胡某某说了,后来他让吕某带胡某某去看,胡某某没有看上两间民房,后来胡某某经常打电话或见面了问他要钱。2014年9月左右的一天,胡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黑子”的苗圃赔偿款下来了咋还不还其的钱,他说他问问情况。大概过了一周左右,吕某说苗圃钱下来了让他一块找胡某某商量还钱的事。他当时和吕某一起到胡某某家商量,他们三人商量后,胡某某一直让“黑子”给其还19.3万元,他问胡某某你咋算的?并问不是欠你5万元已经还了3万咋还有这么多,其说你当担保时已经7万元了,但是他侄子吕某一直认为是2万元,为了这他们谈了一下午也没有结果。他当时给胡某某说给个8万元或10元元就行了,其没有同意当时没有商量成,胡某某说“黑子”要是还不上钱就要问他要,他说他要是担保不了就把“黑子”给其叫来自己说,并说他就不管了,后来他和吕某就走了,走了后胡某某一直催还钱。过了两、三天,他和吕某约胡某某和“黑子”在郭杜街办新都酒店说还钱的事,当时是下午他和吕某、“黑子”、胡某某以及胡某某带来的六、七个人在房间内说事,胡某某提出还是让“黑子”还19.3万元,“黑子”嫌多一直没有谈成。到了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最终谈成了,他记得不是15万元就是16万元,说好“黑子”把钱给他,随后他把钱再给胡某某。后有一天上午在进步村十二组谁家他忘了 “黑子”将钱给他还嘱咐他让他从胡某某处将其当时所打欠款的欠条拿回来,当时吕某在场,他拿上钱后就给胡某某打了电话让其过来取。到了下午17点多,胡某某和四、五个小伙到他玉祥门西斜三路的永成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取的钱,胡某某当面点钱时还少了2000元,他给吕某打电话,吕某让他先垫上,他从他身上拿出2000元给了胡某某,他当时问胡某某要“黑子”所打的欠条,胡某某没有给他并说回去找见了改天给他,也没打收条就走了,到现在也没有给他条子。胡某某还给其说叫兄弟们把“黑子”打了,当时还让兄弟们将“黑子”带到了某某村河道附近一个地方,当时还给“黑子”眼睛喷了东西,“黑子”都看不见了,然后一脚把“黑子”踢到了河道里,几个人把“黑子”打了,打了以后“黑子”才主动还了3万元的借款,当时还说将“黑子”打得挺重应该要在床上躺个三、四个月,但并未给他说具体参与此事的人。他知道胡某某口中的兄弟们指的是和其经常在一起混的某某村的小伙,这些人有十几个年轻人他都认识,但是好多他叫不上名字,能叫上名字的有“二队”、“帮子”、杨某5﹙音﹚、杨琪﹙音,平时也叫琪琪﹚、李某。
2019年11月1日的证言:他当时做担保时只是听说李某某向胡某某贷了5万元,李某某被打之后还了3万元,他想着就剩2万元,本金加利息也没有多少,再说他也知道李某某有苗圃赔偿款,他就给担保了。李某某的苗圃赔偿款下来后,他去找了胡某某两次谈李某某给胡某某还钱的事,胡某某当时算了李某某还应还款19万多元,他对胡某某说李某某当时借了5万元,还有3万元怎么还有这么多,胡某某告诉他钱是娃们在外面拿的高息娃们也不容易。糊涂账说来说去也说不清,最后向胡某某还了14万8千多元。
(3)吕某的证言
他以前不认识胡某某,就是给李某某做担保人后认识了胡某甲,胡某甲是某某村人。他认识胡某某,其是他亲戚,也是某某村人。2014年3、4月的一天,“黑子”说年前在赌场上打牌把钱输了,其在场子上借了胡某某5万元,实际拿到手是4.75万元,隔了一个月左右有两个人把其拉到户县一个地方,然后在地方上等的有五、六个人,其中一个人用辣椒水喷其眼睛,还有六、七个人用洋镐把打其,其在河道里把脸洗了一下,这时有个人拿了一把小口径枪对着其说“如果你今天不还钱,就把你埋到这里”,随后其就给李某甲打电话借钱,在小新村李某甲手里取了3万元,过了几天打其的其中两个人还拿着药去看他了,其在床上躺了近一个月才好。他了解情况后,他给胡某某打电话说“黑子”的钱没有下来,如果钱下来了从他手拿钱,并说如果这钱“黑子”还不了他给其有个交代,并说叫胡某某不要叫人来找“黑子”了。大概到了2015年8、9月“黑子”说赔偿款下来了,并让他和胡某某找胡某某谈还多钱,然后他和胡某某去胡某某家谈,当时“黑子”意思还7万元,胡某某不同意连本带息算了19.6万元,他问咋算的,胡某某说7万元的本金,一个月利息7000元一共一年半时间算了19.6万元,他们没有谈成。后来胡某某叫了两个兄弟来和他们谈也没有谈成,胡某某说“黑子”要是还不上钱就要问他、胡某某要,他说他要是担保不了他把“黑子”给其叫来,他就不管了,后来他们就走了。过了两、三天,他、胡某某、“黑子”约胡某某在郭杜街办新都酒店说还钱的事,当时胡某某带来了四、五个人在房间内说事,胡某某提出还是让“黑子”还19.6万元,黑子嫌多一直没有谈成。到了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最终谈成了他记得是15万元,“黑子”说给5万元现金另外10万元其在进步村有两间房顶账,胡某某说其看一下,结果当天下午胡某某说胡某某没看上房要15万元现金。第二天他、“黑子”和胡某某在进步村吕某某家取了21.8万元现金,他、胡某某让胡某某到新都酒店取钱,他们在新都酒店没有等到胡某某,胡某某说其有事来不了,胡某某拿了15万元就走了,他和“黑子”也就回去了。过了几天,胡某某给他说15万元少了2000元其还给垫上了,后来他给胡某某还了2000元。胡某某在新都酒店所带的那四、五个人他没见过,但他能认出来,当时在酒店时有一个男子进了房间后用胳膊夹着“黑子”的头,笑着说“黑叔,你给瓜侄把钱还了,瓜侄们也不容易”,后就松开了手。“黑子”说其在赌场上借了胡某某5万元,先还了3万元,后来打了7万元欠条。4万元“黑子”拖欠了18个月才还上,最终胡某某连本带息算了共计19.6万元,最后“黑子”给还了15万元。
(4)张某4的证言
李某某是她丈夫。大概是在2014年左右,她记得是在年前李某某受过伤,腿部肿胀身上有淤血且全身多处肿胀,她问李某某怎么受伤的,他没有告诉她。她看李某某的样子肯定是被谁打伤了,她问谁打的他也没有给她说,当时李某某下午出去的到了第二天上午回来时她发现他走路一瘸一瘸的,受伤后他也没有去医院一直在家养伤,大概养了一、两个月时间,她给他买了云南白药、三七片,她一直在家照顾他。
(5)杨某4的证言
陕A4S1**白色哈弗H6汽车是他2012年年底在4S店购买的,该车平时是他开,他儿杨某乙、杨某乙的同学也经常开,他村的杨某某、杨某甲经常借他的车,杨某甲还在他的泡馍馆干过五、六年。杨某某、杨某甲借车时一般也不说啥事,他也不多问。2014年左右的一天,杨某某、杨某甲是否借过车时间长了他记不清了。
(6)胡某某的证言
他认识杨某某、杨某、杨某2﹙其﹚、任某,他和他们是一般朋友关系。他也认识杨某乙、李某,他和杨某乙、杨某某认识的比较早,其他人是后来才认识的,他认识某镇街办某村的李某某,但不是很熟悉。他认识胡某甲,其是他村**村民。2013年9月他和杨某某、杨某、杨某2﹙其﹚、任某等人没有开设赌场及放高利贷,他也没有向李某某放高利贷5万元。他、杨某某、杨某、杨某2﹙其﹚、任某等人没有非法持有小口径步枪。2014年杨某某等人将李某某拉至太平口要钱的事他不知道。2014年3月李某某找吕某,吕某一个亲戚在他村叫胡某甲和他关系比较好,当时吕某和胡某某来他家找他,并给他说叫他给杨某某他们几个说一下先不要找李某某要钱了,且说李某某在进步村有苗圃等苗圃赔偿款下来了就给他们还了,开始他不愿意管这件事,胡某甲说吕某是他侄子你就当给哥帮忙。他后就给杨某某打电话问他们和李某某的事,杨某某说他们几人是在别人跟前拿的钱也给人家利息,且说1万元1个月1000元的利息李某某拿了7万元,1个月7000元利息。他后就给胡某某说1个月7000元利息你能担保不,并说你能担保了他就给杨某某他们几个说先不要找李某某要钱了,如你不能担保他就不管这事了。胡某甲说其给担保,并说要是李某某还不了找其要,后来他给杨某某他们说先不要找李某某要钱了胡某某给担保了。后来平常在村见胡某某,他就问胡某某什么时候给杨某某他们还钱。大概到了2015年9月一天,胡某某来找他说李某某苗圃赔偿款下来了你把账算一下看要还多钱,他说7万元本金1个月7000元利息大概下来要还19.6万元。胡某甲感觉有些多害怕李某某不给还钱夹其的手,胡某某意思看能不能少还一点,他说那你和杨某某他们几个说,并说他们同意就行,当时没有说好。过了一、两天,他和杨某某、杨某甲、杨某等几人和李某某、胡某某、吕某他们在郭杜一家宾馆里商量还钱的事,大家都在场谈了好长时间,最后达成协议叫李某某还14万元还是15万元他记不清楚了。第二天李某某应该去把苗圃赔偿款领了后给了胡某甲,胡某甲给他打电话叫他取钱,他说你们把钱给杨某某他们就行了,胡某甲说要叫他去取钱,后来他和杨某某他们几人到胡某甲在西安开的修理厂把钱取了。胡某甲把钱给了他,他把钱给了杨某某他们,至于杨某某他们怎么分配的他不知道,因为胡某甲知道他和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他们几个关系比较好,所以李某某、吕某、胡某甲找他给杨某某他们几个说话。
(7)杨某乙的证言
大概2014年的时候,杨某某说其给“黑子”借了七、八万元“黑子”一直未还,并说其、杨某、杨某甲、李某一起将“黑子”拉至太平口要钱并把“黑子”关了一晚,这是杨某某亲自给他说的。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019年4月23日的陈述:2013年元月11、12日,他在某镇街办某某一家农家乐赌场内向在赌场内放账的杨某某借了5万元,当时杨某某带了两个人在放账,但实际给了他4.75万元也没有借条。过了十几天,杨某某问他要钱,他当时说等进步村苗圃赔偿款下来后还钱,当时要钱的有四人即:杨某某、杨某2、杨某甲、杨某。过了几天,这几个又过来了,他们说老板不同意,他们说老板是胡某某问他认识不,他说不认识,后来说了几句威胁的话就走了。大约又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16、17时左右,杨某某等人最后把他拉至高冠河树林的村边,他下车后看见一胖一瘦两个人,瘦子用洋镐把把他的水杯打飞了,杨某某用瓦斯喷雾剂喷他的脸,他就看不见了,有人就开始打他,打了一会他们看他眼睛睁不开就把他架到河边用水冲脸,他们就继续向他要钱。在这个过程中杨某某用洋镐把打他,他顺手把洋镐把扯住了,那个瘦子就用小口径步枪顶着他后脑勺要他把洋镐把放开,他松开后回头一看看见其手里拿了一把长枪,那人自称是小口径步枪,并对他说“你不听话可以试一下”,说完后其就把他踢到了河里,他从河里爬上来又开始打他,打完后让他电话借钱,他钱没借到就继续打他一直到天黑。2014年9月他的苗圃赔偿款下来后,当时他和吕某到郭杜王龙酒店见到胡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人、胡某某给他算账,借了18个月算了19.6万元,他当时不同意,胡某某把他叫到一个房间和他商量,通过胡某某、吕某最后把15.6万元交给了胡某某,他当时要条子,胡某某说第二天给他,但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给他。
2019年4月25日的陈述:他认识胡某某,他以前叫胡某丙。2013年6、7月的一天他骑摩托车去喝药,胡某某开车追上他问他去干啥?他说他喝药刚回来,当时他看见车上坐着杨某某,后就走了。他被带到高冠河边树林内有两个自称是户县人,现在他把那两个人打听出来了,瘦的拿枪的是郭北村的李某(阳),另一个胖的是某某村的杨某5。
2019年5月9日、5月11日的陈述:2013年年底,他在长安区某镇某某的赌场借了杨某某5万元,实际上他拿到手的是4.75万元,借钱时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也在场。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15点左右,杨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家,后杨某某他们就开车在他家门口等他,他出来后杨某某让他上了一辆白色汽车,当时杨某甲开的车,他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后面坐的是杨某某、杨某乙、杨某,在车上杨某某向他要账,他也没钱还,他们就开车拉他在东大街道转了一个多小时,然后把他拉到了高冠河河岸﹙这个地方他不太熟悉,可能叫太平口,名字搞不清﹚。下车后他们将他拉到路边,有两个小伙在路边等着﹙一个偏瘦个头底,一个较胖个头较高﹚,因还钱的事他和他们说的不好,其中一个瘦小伙用木棍将他手上的水杯打飞,杨某某用辣椒水喷他眼睛,这时一群人对他拳打脚踢将他打得在地上乱滚,当时他眼睛也睁不开,他不知道都有谁参与打他。打两下停了一会,瘦小伙一会让他跪下一会让他趴着,其就用棍打他的屁股,就这么折腾他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后他们让他打电话联系钱,他也没有联系上钱,那个瘦小伙把他蹬到河岸下说“你跑试一下”,然后他回头一看,瘦小伙手上拿了一把枪,小伙说这是小口径步枪﹙长约七、八十公分,带红色木头把,他不知道真假﹚,他说他不跑,他从河岸上去继续上了杨某某等人开的白色车,杨某某他们四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将他拉到高冠瀑布一家农家乐的房间内,在这之后他没有见到一胖一瘦的那两个小伙。他们四人在房间内用床把门顶着,他靠住墙在地上坐着,晚上他们让他想咋还钱的事,然后轮流睡觉看着他。到了第二天上午,他主动说可以联系李某甲借钱,李某甲答应借他3万元,杨某某等人就让他与李某甲联系好钱的事,待他和李某甲说好钱的事之后,上午杨某某等四人开车将他拉到某镇小新村村南(环山路南的一个村子)。李某甲后就开了一辆车过来了,然后杨某某他们四人就让他下车去找李某甲,他就到了李某甲车里,李某甲看见他后问“你咋搞成这样子”,他说“欠人家的钱被人家打了,你赶紧把钱给我,让我把钱给人家拿过去”。随后李某甲就给了他3万元现金,他就将钱交给了杨某某,随后他想坐李某甲的车回去,杨某某他们不让他走并向他招手让他坐他们的车,后来他就让李某甲先离开了,他就上了杨某某他们的车。中午他们吃完饭后又开车把他拉到东大街道一个招待所内,让他继续联系钱,但他再也没有联系到钱,后来他答应他们等他的苗圃赔偿款下来后第一时间给他们还钱,在招待所待时因为他戒毒需要喝药控制,他给他们说必须要到茶张村附近喝美沙酮药,并说耽搁了喝药他的喝药卡就作废了。杨某某听了后就开车拉他到了茶张村他喝美沙酮的地方,他喝了药以后又将他拉回了东大招待所里。到了晚上18时左右,他们四人将他往某村家送,在送他回家的路上,他们在车上让他打了7万元的借条,杨某某还给了他三、四千元(给他这三、四千元说是让他自己去看病治疗)和两瓶云南白药,然后将他送回了家。前后算起来他是第一日中午15时被杨某某他们带走的要账的,直到次日18时才回的家。他们主要打的他的屁股和腿,没有明显的外伤,只是腿部和屁股有些肿胀,他因这个伤在家中睡了一个多月,自己也没有到医院去看病治疗,他都是自己在家给屁股和腿喷药。2014年3月左右,杨某某和一个小伙开车从他家门口过看见他在门口就叫他过去,他过去后杨某某指着开车的小伙问他认识不,他说不认识,杨某某说这是其老板胡某某,后胡某某给他说“黑哥,娃们不容易,赶紧给娃们把钱还了”。2014年4月左右他还是还不上钱,杨某某找到他,问他认识胡某甲不,并说胡某甲和其老板关系好的很,并让胡某甲给他老板胡某某说一下做个担保,他们以后就不会来找他的麻烦了,后来他才知道杨某某他们是胡某某的小兄弟,他们都听胡某某的。杨某某让他找某某的胡某甲做担保,他知道吕某和胡某甲是亲戚,他就给吕某打电话,吕某没有接。后来一会吕某把电话回过来,吕某知道他欠胡某某的钱,他把大概情况给吕某说了一下,他说苗圃赔偿的钱下来后就把钱给其还了,并让其给胡某某说一下给担保一下。大概到了2015年9月,他的苗圃赔偿款下来了,后他给吕某打电话叫其跟胡某某算账看应该还多少钱,他给吕某说7、8万元不超过10万元都能成,后来听吕某说没有谈成对方要19.6万元。又过了两天,他、吕某、胡某甲三人约胡某某在郭杜街办一家酒店谈还钱的事,从当天中午谈到第二天的凌晨才谈成,后来谈好说还15万元,谈好后他给胡某甲说拿5万元现金,再用进步村的两间房顶账,胡某甲说其看一下,后来也没有看上说其要15万元现金。第二天他和胡某甲、吕某在进步村吕某某家取了21.8万元现金,胡某甲就给胡某某打电话叫其到郭杜新都酒店取钱,后他们三人在新都酒店等胡某某,胡某某后来说其有事来不了,他就给了胡某甲15万元让胡某甲去将钱还给胡某某,后他和吕某就走了,临走时他给胡某甲说把他打的7万元条子要回来。后来他吕某说还钱时还少还了2000元,吕某给了胡某甲2000元。在酒店谈还钱的事时,胡某某当时带的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杨某,这四个人都是某某街办某某村人。最近有个朋友叫杜选正﹙某镇小新村人﹚来找他,让他不要告了叫他撤案,并还让胡某某来给他赔礼道歉,并问他有什么要求,他说叫胡某某把多拿的钱大概14万元退还。前天周四晚上20时左右,杜选正带了一个他不认识的小伙来到了他家,杜选正给他说这是胡某某派来的人,并说把当年多要他的14万元退还给他让他写个收条,收条的内容是“今收到杨某某退还李某某人民币14万元整”。给了钱后那个给钱的陌生小伙让他去高新公安分局把之前举报的案子撤了,他回答撤案不可能但可以写谅解书。那个陌生小伙没说啥,后他问杜选正胡某某人呢?其说人在门口的车上要不要叫进来给你道个歉,他说没必要,他收了14万元现金,他们就走了。2019年4月左右在他家签了调解协议书,他也书写了谅解书,他当时对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等人都予以谅解,并不予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2019年6月30日的陈述:他应该是2014年1月在长安区某镇小留村一家农家乐耍牌时在牌场子上从杨某某手中借了5万元,当时就扣了2500元利息,实际给了他4.75万元。
2019年10月29日的陈述:当时他从杨某某手上借了5万元,其按1万元每天利息500元计算,利息约定三天以内是每天利息2500元,三天以后是按月计算每个月3分至5分,后来他们把他拉出去打了一顿没有按这个约定来,给他算得多他没办法,他们不让他回把他打的害怕了,所以他就按他们说的来。因为他们开车将他拉出去威胁他打他不让他走,他们说让他打多钱的条子,咋算利息他只能听他们的,所以只能按他们说的要不然他走不了。当时他被打后他还了3万元,后来他的苗圃款回来后又还了15万元,总共还了18万左右。他们给他借钱到拉走他那天的时间不过一个月,所以说按约定连本带利不超过6万元,实际上他给他们当时还了3万元现金,还叫他给他们打了7万元的欠条。他的苗圃赔偿款下来后,他让中间人胡某某出面和他们谈还钱的事,他没有参与谈钱的事情。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5月15日、5月29日的供述和辩解:他认识“黑子”,“黑子”是某镇街办某村人。他之前也不认识“黑子”,“黑子”是在赌场输钱后需要借钱还账,他给“黑子”借钱时才认识的“黑子”。2013年年底,他听朋友说“黑子”在赌场输钱了现在需要钱给赌场还账可以借给其钱赚利息,当时“黑子”要借5万元,他就和杨某、杨某甲、李某一起凑了5万元借给了“黑子”,口头约定十天后“黑子”还款5.2万元,多出的2000元是利息。他当时凑了2.8万元,杨某甲、杨某、李某一起凑了余下的2.2万元﹙具体各人凑了多少他记不清了﹚,后来他和杨某将这5万元现金交给了“黑子”,给“黑子”现金时“黑子”没有给他打欠条。后来过了一个月左右不见“黑子”按时还钱,随后他、杨某、杨某甲、李某一起吃饭时,他就提议一起去找“黑子”要账,随后他就开着借杨某乙家的白色哈弗H6越野车跟着杨某、杨某甲、李某一起到了“黑子”家附近。他们一起到“黑子”家门口见到了“黑子”,他就问“黑子”电话怎么关机欠的钱看什么时候给还,并说他的钱也是借别人的需要利息,“黑子”说“我现在没有钱,咸阳的人还找我要账当时将枪都顶我头上了,其当时就对他们说“你们要把我拉走了,顺便把大烟给我准备好”。他一听“黑子”说这话明显不想给他们还钱,他心里当时就有些生气就对“黑子”说“这在你门口人过来过去的不好看,要不咱们出去聊一下”,“黑子”就同意了。随后他和杨某、杨某甲、李某一起将“黑子”开车拉到某某街办一路口停了会,在车上他们一起向“黑子”要钱,“黑子”在车上说暂时没有钱还给他们,并说如果有的话就给他们了,他就问何时有钱还他们,“黑子”说有钱就会给但现在没有钱,后来他看跟“黑子”好好说要账的法子行不通就想吓唬吓唬“黑子”,于是他让人开车到环山路附近转了一下,后就开车到了太平口河边,他让停车下车与“黑子”聊聊(想吓唬一下)。他们四个人就和“黑子”一起下了车,下车后他问“黑子”是不是就不还钱,“黑子”说你们看着办,于是他直接从口袋里掏出了辣椒水喷雾剂直接喷到了“黑子”的眼睛上,之后李某(或者杨某甲)就直接用脚将“黑子”蹬倒在地,随后杨某甲(或者李某)就在附近找了一根木棍,用木棍往“黑子”的屁股上打了几下,李某(或者杨某甲)在一边用脚踢“黑子”,杨某是否动手他没有注意,当时“黑子”说其眼睛很难受,他就拿了个空瓶子去河边给取水,待他把水取来时“黑子”在一边蹲着,他就用水给“黑子”洗了脸,当时他看见周围有人围观就让“黑子”及其余人都上了车。他们后又开车来到了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东大街道零街的某宾馆,到了宾馆的客房里,他们让“黑子”还钱,“黑子”说其想办法给弄钱,然后他们一边与“黑子”聊天一边让“黑子”给朋友打电话要钱。“黑子”后来联系到了李某甲,这个人他不认识,李某甲在电话说其可以借给“黑子”钱,但是李某甲当时没在家要第二天才能给“黑子”钱,后当晚他们和“黑子”在宾馆那间房子住了一晚想着次日好去找李某甲要钱。晚上在房间的时候,他怕“黑子”晚上跑掉就用木床把客房的门顶着,直到第二天早上他们带着“黑子”一起开车去了附近的小新村,李某甲开车过来后“黑子”就下车上了李某甲的车,没一会“黑子”就下车了,后“黑子”上了他们的车,“黑子”拿出3万元说是李某甲给其的,然后他就将那3万元装了起来,当时他在车上让“黑子”打个欠条(欠条内容就是“黑子”个人因资金周转不开,现借杨某某7万元),后来他们开车将“黑子”送到了某村的家,他们也就各自回家了。他们几人当时是前一天下午16时接的“黑子”直到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送其回家,一共大概18个小时。在某宾馆因就一个房间两张床,睡不了那么多人,中途谁回去了他也记不清了,但一开始同黑子进宾馆时就是他们四个人,后来到小新村找李某甲取钱时好像只有他们三个人﹙李某肯定在,当时少了杨某甲或杨某﹚因为“黑子”借5万元时约定十日后还款5.2万元,但是到了约定期限后其没有按时还钱,直到一个月左右他们主动找其还钱,那5万元也是他们借来的,“黑子”前后超期还钱导致他们也要多给别人支付利息,所以他想让“黑子”多偿还些利息,于是就让“黑子”又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不包含“黑子”已经偿还的3万)。“黑子”给了3万元后他和杨某、杨某甲、李某每人分了一、两千元,剩余的钱大家都同意留着以后吃饭、日常花销用,剩余的钱都放在杨某的房子柜子里。自那次“黑子”给还了3万元之后,隔了两、三天他就又打电话给“黑子”要账,“黑子”让再缓几天就挂了电话。过了一段时间,胡某甲找到他问“黑子”是不是欠他的钱,待向他确认之后,胡某甲说“黑子”欠的钱肯定会还的,还说“黑子”和他有合作在进步村有苗圃后期会赔偿,并说待赔偿款下来就还钱还让他回头找其拿钱。他一看胡某甲在中间说事给担保他就同意了,并决定先把“黑子”的钱缓缓再要,他并对胡某甲说回头“黑子”的钱要还不上就问其要钱,胡某甲答应了。之后他还向胡某甲催过账说他也要给别人还利息,胡某甲让他先记账回头一起算。一年半之后“黑子”的苗圃赔偿款下来了,胡某甲就给他打电话让他去郭杜新都酒店找其取钱,他就与杨某、杨某甲、李某一起到了新都酒店,李某和杨某甲没有进到酒店里,他和杨某上去在酒店房间见到胡某甲后,胡某甲在房间里就将14万元或15万元现金给了他,并说给了你这钱你们的账也就完了,他说好的后来就拿钱下楼了。在他拿了14万元或15万元后过了几天,他就将欠条给了胡某甲,胡某甲当面就将欠条撕掉了。“黑子”所打的7万元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他当时给胡某某和“黑子”都说过4万元(约定在7万元条子里将已还的3万元扣掉)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黑子”要不按时还钱他们的4万元也要给别人算利息,这样一年半算下来他们给别人清了8、9万元的利息,于是最后他们向“黑子”要了14万元或15万元。从“黑子”处要来的14万元或15万元他们没有具体分配,而是各自拿了钱各自还各自的帐,当时还款时都记录在一个小本子上,后来大家分开了也就把本子弄丢了,他只记得从中有一次拿了2.5万元,其余的零头他记不清了,现在钱没有剩余都被他们花光了。
2019年7月9日的供述和辩解:他们几人向“黑子”借钱要账的事胡某甲不知道,这事后来他和胡某甲聊天时说过。当时胡某甲和吕某找胡某某的意思是叫胡某某给他说一下先不要找李某某要账了,等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在进步村苗圃赔偿款下来就给他们还,胡某某后给他们说胡某甲同意担保,他们后就没找李某某要账了,后来赔偿款下来后,他们和胡某某、李某某、吕某、胡某甲几人在郭杜街办一宾馆谈还钱的事,最后就还了14万元或15万元。
2019年9月2日的供述和辩解:给“黑子”计算利息是按照10万元本金每月7000元利息,共计一年半时间算下来是19.6万元﹙7万元本金加上12.6万元的利息﹚,最后和“黑子”谈还了14万元或15万元。
2019年11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当时给“黑子”放账时说1天1万元500元利息,5万元1天利息是2500元,“黑子”应该第二天就要把本金5万元还给他们,其第二天没还,半个月后还多给他利息2万元,他就同意了。他们后找“黑子”要账本金5万元加上2万元利息共计7万元,后叫其打了7万元的条子。当时是在车上打的条子,当时他们几人都在车上。
(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5月15日的供述和辩解:他认识杨某某,其和他是一个村的关系比较好。他是在赌场上认识的“黑子”,其是西安市长安区某镇街办某村人。2014年1月,“黑子”在赌场上从杨某某手里借过5万元,当时他和杨某甲、李某也在场,5万元是他们4人一块凑的钱,每人出了1.25万元,“黑子”过了十天左右没有还钱,他们4人找“黑子”要钱了。2014年2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大概13时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杨某某叫他、杨某甲、李某一块开车去“黑子”家要场子上借的5万元,当时杨某甲开的车﹙白色长城哈弗H6越野车,是杨某乙家里的车﹚,他们到了某村“黑子”家门口,杨某某在门口喊“黑子”并把其叫上车谈还钱的事。杨某某在副驾驶座位上坐着,他和李某在后面坐着,当时“黑子”和杨某某说得不好,“黑子”说没有钱还,杨某某说话声音有些大有些生气,“黑子”说“你好好跟我说话不然的话就没有钱还了”,杨某某就让开车走,他们先在环山路转了一会,后来他们开车拉“黑子”到太平口河道一个岸边。到后还是说还钱的事,因说的不好他们就开始打“黑子”,李某折了一根树棍后用树棍在“黑子”屁股上打了几下,他用拳头在“黑子”身上打了几拳并在其屁股上蹬了几脚,杨某某给“黑子”脸上喷辣椒水,杨某甲也用拳头打用脚踢“黑子”,当时“黑子”眼睛被喷以后眼睛睁不开,他们让“黑子”在河道用水洗了眼睛,“黑子”还是不还钱。到了下午15点多,他们4人就开车带着“黑子”又到东大街道零街一个叫某的宾馆,应该是杨某甲在三楼开了一个房间,他们4人带“黑子”就在宾馆住下不让“黑子”离开,并让其想办法还钱,他们用门板将房间门顶住,他们4人轮流看人轮流休息一直到第二天上午8点多。“黑子”后说给一个朋友打电话联系钱,当时是用杨某某的手机联系的,他们4人开车带着“黑子”到长安区某镇小新村附近路边取的钱,“黑子”朋友开车过来后,“黑子”一人下车从其朋友手里拿了3万元又回到了他们车上,后将3万元给了杨某某,因为钱没有还够,杨某某就让“黑子”打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内容是“今借到杨某某人民币7万元整”。打完欠条后他们就开车把“黑子”送回了某村的家门口,在送“黑子”回家的路上杨某某还给“黑子”买了两瓶云南白药。他们是前一天下午13时左右将“黑子”拉上车,到了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将“黑子”送回家了,持续了大概20多个小时。在整个过程中杨某乙没有参与。后来有个叫胡某甲的出面给“黑子”欠的钱担保,并让不要去找“黑子”。大概过了一年半以后,“黑子”有钱还了,“黑子”给他们四人还了15万元,他把他的本钱大概1.2万元左右拿了回来,剩下的钱他们四人花了。
2019年5月24日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提出向“黑子”要账,然后召集他们三人开车去了“黑子”家,因为杨某某稳重办事公道,他们三人都比较信任杨某某,所以他们三人都听杨某某的。“黑子”欠他们钱不还还和他们胡说,态度不好不主动联系他们还钱,所以他们为了让黑子害怕就动手打了“黑子”。“黑子”当晚在宾馆联系的是小新村书记李某甲,李某甲答应给“黑子”3万元,第二天上午“黑子”也是从李某甲处拿的3万元。他们取钱时及后将“黑子”送回家他们四人都去了。
2019年5月30日的供述和辩解:自“黑子”还给他们3万元之后,过了一阵子胡某某找到杨某某说其愿意给“黑子”担保,并让他们缓一下再向“黑子”要钱,他们就同意了。自此过了近两年,有一天胡某某说“黑子”有钱了,随后他们说还钱的事,他们约到郭杜新都酒店见面谈还钱。当日他、杨某某、杨某甲、李某4人都到了酒店,他记得当时他没有上酒店客房里,杨某某去与对方接触要钱了,等杨某某下来时他得知“黑子”一共还了他们连本带息共15万元,他们四人将15万元分了,分别还了各自的欠款,其余的钱被他们花光了。
2019年7月9日的供述和辩解:因为他们和胡某甲关系比较好,当时胡某甲找胡某某说叫给他们说一声先不要找李某某要账了,并说等李某某的赔偿款下来以后就还给他们。胡某某给他们说了以后,他们就没有再向李某某要过账了。大约过了一年半左右,他们几人和胡某某以及胡某某、吕某、李某某在郭杜一宾馆谈还钱的事,最后达成还钱15万元。他和杨某某、杨某甲、李某一般情况下都是一块去场子放账,杨某某、杨某甲、李某有没有单独去他就不知道了,他肯定去的时候是他跟他们一块去的,他一个人没去过。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5月10日、11日、29日的供述和辩解:“黑子”原名叫啥他不知道,其是某镇某村人。他听杨某某说“黑子”在赌场玩牌需要借5万元可以给其放点款赚些利息,杨某某就想放账给“黑子”,后让他一起帮忙凑钱,当时一起凑钱的还有杨某和杨某乙,杨某某说每人凑1.25万元,但具体放账给“黑子”后的利息能获多少,杨某某没有说,他和杨某某关系好也就没问。2014年的一天中午﹙“黑子”借了他们的钱大约一个月﹚,杨某某见“黑子”迟迟不还钱就叫了他、杨某、李某一起去找“黑子”要账,杨某某当时借了一辆白色越野车,杨某开车,他坐在车的副驾驶,杨某某、李某两人坐在后排,他们一起开车到了某村“黑子”家附近,杨某某和杨某给“黑子”打电话,“黑子”从家出来后就同杨某某和杨某在附近聊了会还钱的事。因没有说成杨某某就让“黑子”坐到车上,他们一起开车将“黑子”拉到太平河河边,开车去往太平河的途中,杨某某在车上还和“黑子”谈还钱的事,“黑子”一直称自己没有钱。他们一起开车到了太平河岸边后大家都下车了,下车后杨某某又向“黑子”要钱,“黑子”好像还是不想还钱,杨某某就踢了“黑子”一脚,李某用拳头在“黑子”身上打了几拳,他见状就在河边树上折了一根树枝后用树枝在“黑子”的屁股处抽打,杨某当时是否动手他没有注意到。在他们打“黑子”期间,杨某某用其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喷雾剂往“黑子”眼睛上喷,黑子被喷了以后眼泪直流,很快“黑子”就服软了,他们见状也就没再打“黑子”,后缓了一会“黑子”说可以找其朋友借钱给他们还,他们就跟“黑子”上车找其朋友去了。他们后开车拉着“黑子”按照其说的在环山路边的一个村子见到了“黑子”的朋友,当时“黑子”的朋友开了一辆车,他们开车停在路边,“黑子”一人下车就上了其朋友的车,不一会“黑子”就从其朋友的车上下来进到他们的车内,“黑子”带了3万元现金将钱交给了杨某某,他们后又开车拉着“黑子”一起到东大街道一饭馆吃了饭。吃完饭后因“黑子”还了3万元还有2万元的本金没有还够,他们就一起商量让“黑子”再给打个欠条,他们后又开车拉着“黑子”到了东大街道一个宾馆﹙宾馆名字记不清了﹚,杨某某、杨某、李某他们3人跟“黑子”进了宾馆房间,他到附近买东西去了,他买完东西后也就去了宾馆。在卫生间他碰见杨某某问他怎么回事咋还不走,杨某某说“黑子”不给他们打欠条,并说其和“黑子”说好了“黑子”应该很快就将剩余的钱还给他们了,后他就和杨某某一起到了宾馆,李某当时是否在现场他记不清了,他们三人﹙他、杨某某、杨某﹚也没有再提让“黑子”打欠条的事,后他们和“黑子”在房间聊了一会天,持续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就将“黑子”送到了某村的家附近,他们三人就开车离开了。“黑子”将借到的3万元给了杨某某,事后杨某某单独给他分了7000元,至于杨某某给其他人如何分的钱他不清楚。自打“黑子”要钱的事之后过了大概十来天,他给杨某某打电话说欠他的钱什么时候还给他,杨某某说过几天就还。然后过了几天杨某某主动找到他,当面又给了他5000元现金,至此杨某某给他把钱就还完了,总共1.25万元,但也没有多余给他钱,以后他也就没有再问过这件事。自打“黑子”要钱之后他没有向“黑子”要过钱,至于杨某某他们是否问“黑子”要账他就不清楚了,他也没有问过。打“黑子”要账当天李某没有用枪指着“黑子”的头。2019年5月6日或7日他在五星街道碰见了胡某某,后与胡某某聊起“黑子”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事,胡某某说“黑子”说其还了14万元,他反问胡某某咋回事?胡某某说具体其也不知道。胡某某后来还说其准备向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的父母说一下看能不能凑点钱给“黑子”别让“黑子”继续闹,并说如其三家不愿意出钱其想办法先垫付给“黑子”。胡某某垫14万元是因为胡某某和杨某乙、杨某某、杨某以及他、李某的关系都挺好,其垫付钱给“黑子”也是怕“黑子”举报,害怕举报导致他们又被公安机关调查又多一些事情出来,其也是想让他们少吃些官司。“黑子”还14万元的事他不知道,他当年只是向杨某某要回了他出的1.25万元本金。胡某某当年没有参与打“黑子”要账的事,他们当年打“黑子”要账时并没有谁提到胡某某。
2019年5月24日的供述和辩解:最后他们和“黑子”在宾馆里聊了一会大约有一个小时,当时参与聊天的有他、杨某某,李某和杨某是否在场他记不清了。杨某某拿到“黑子”给其的3万元后,给了他5000元左右,是否给李某和杨某钱他不知道。
2019年6月11日的供述和辩解:当时他们找“黑子”要钱并打“黑子”杨某乙没有去,只有他、杨某某、李某、杨某四人参与了。当时去小新村“黑子”朋友处取钱时,他、杨某某、李某、杨某四人都参与了。
2019年11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给“黑子”放账、要账都是杨某某办的手续,且是杨某某和“黑子”谈的事情。杨某某问“黑子”要账时叫他一起去要的账,事情详细经过时间太长了他记不清了。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9年5月9日、11日的供述和辩解:“黑子”是某镇某村人,真名叫啥他不知道。2014年的一天中午13时许,他当时在村子里闲着没事做,杨某某当时就给他打电话想让他跟其一起去转转,他就答应了。不一会杨某某他们就开了一辆白色越野车接上了他,他们一起赶到了某镇某村“黑子”家附近,杨某某就去了“黑子”家叫其说事,不一会杨某某就把“黑子”带上他们乘坐的越野车上,在车上杨某某就和“黑子”聊天并让“黑子”给他还钱,他这时才知道杨某某叫他过来的目的是一起帮忙找“黑子”要钱。接着他们就开车拉着“黑子”一起到了户县太平口附近的一个河边,在开车路上杨某某就问“黑子”要钱,“黑子”说啥他也没印象了,开车到河边后他们都下了车,杨某某又让“黑子”还钱,“黑子”没钱还,双方没说成,随后杨某某他们几人就对“黑子”拳打脚踢,他见兄弟们上去打“黑子”,他也就冲上去用手抽了“黑子”几耳光接着用拳头往“黑子”肩膀处砸了一拳,期间不知谁从旁边捡了一根木棍在“黑子”的屁股上抡了几下,打“黑子”的过程发生的非常快,他们四、五人很快就打完了“黑子”,打完“黑子”后他看“黑子”身上也没有什么明显外伤。隔了多久他记不清了,他们一起打完“黑子”后杨某某就一直向“黑子”要钱,“黑子”给他朋友打电话借钱,后来“黑子”带他们一起乘车到了环山路附近一个村子,“黑子”指着路他们一起开着车到了村子里,后来“黑子”下了车找到其朋友,后从其朋友处拿了钱回来,“黑子”上车后就将钱交给了杨某某。后他们一起开车将“黑子”拉到了太平口附近的一家农家乐里,不知谁在农家乐开了一间房,他们几人就带着“黑子”到了房间,后杨某某在房间又和“黑子”说事,他没有在场听,他也不知道杨某某和“黑子”说的啥,事说完后杨某某就让他和“黑子”睡一间房,后他和“黑子”就睡到了屋里,次日凌晨他就让人开车把他接回了村子。他离开农家乐时“黑子”还在农家乐的房间内,谁当时还和“黑子”在农家乐房间内他记不清了。案发当天应该是开的杨某乙的白色越野车,当天他们也没有携带其它工具打“黑子”,当天参与的人有他、杨某某、杨某乙,但当天找“黑子”要钱的人不止他们三人,应该还有杨某甲和杨某。“黑子”什么时候向杨某某借的钱,具体借了多钱他也不清楚,杨某某没有说他也没有问。
2019年5月10日的供述和辩解:去“黑子”家他记得有他、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还有其他去的人他记不清了。因为“黑子”给杨某某把钱没有还完,杨某某才将“黑子”拉至太平口里面一个农家乐内不让其走继续让其想办法还钱。杨某某他们啥时让“黑子”离开的他不知道,因他离开后就没有参与。他给杨某某帮忙要账并帮忙打了“黑子”,“黑子”也没有给他好处。他只知道“黑子”欠杨某某的钱,具体多钱他不知道,还没还完他也不知道。
2019年5月30日的供述和辩解:后来他、杨某某、杨某、杨某甲四人一起到了“黑子”家约“黑子”出来。他们后在太平口河岸边将“黑子”打完后又将“黑子”拉到某某村附近一家宾馆,在宾馆又向“黑子”要钱,“黑子”后联系其朋友借的钱,其从其朋友处把钱拿到后﹙具体多钱﹚给了杨某某,取完钱之后他就离开了。杨某某没有给他分钱,杨某某将从“黑子”处拿的钱怎么处理的他也不知道。
2019年6月11日的供述和辩解:他和“黑子”之间没有债务,他和杨某某、杨某、杨某甲之间也没有债务。将“黑子”带至宾馆的有他、杨某某、杨某甲、杨某。
2019年7月9日的供述和辩解:他认识胡某某,胡某某没有参与向“黑子”要账的事,“黑子”最后是如何还钱的他不清楚,后来的事他也没有参与。
二、主要违法行为
(一)2013年年底,由被害人侯某某担保,西安市长安区某镇某某村民张某甲向杨某某、杨某甲等人在赌场上借款5万元。张某甲逾期未偿还借款,杨某某、杨某甲、杨某寻找张某甲催要借款未果,遂于2014年3月一天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从西安市长安区某镇某某街道找到侯某某并让其上车给其索要欠款,后又在东大街道接上田某某。四人遂驾车将侯某某拉至西安市户县太平口一麦地,杨某某、杨某甲等人和侯某某因还钱的事发生争吵并推搡侯某某,与杨某甲随行的田某某从车里取出一根棒球棍在侯某某身上、胳膊处击打,致其左手腕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9年5月20日11时50分许侯某某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报警称:2014年3月的一天,其因给张某甲担保借某某街办某某村几个小伙现金5万元,张某甲逾期未还,其被某某村的几个小伙拉至西安市户县太平口的一处麦地被逼迫还钱并将其左臂打骨折。该大队于该日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收条证明:2019年5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在侯某某手中提取到杨某甲写给侯某某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 候某某(侯某某)伍万元整,日期是2014年4月7日﹞及该分局对该张收条予以扣押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8月9日杨某辨认出田某某就是“小某”。2019年8月8日杨某甲辨认出田某某就是“小某”。2019年9月20日张某甲未辨认出李某;该日又分别辨认出杨某甲、杨某某、杨某就是在他村赌场上向他放账并向他要账的某某村的小伙。2019年5月20日侯某某分别辨认出杨某甲、杨某某、杨某就是2014年3月左右的一天将他拉至太平口路边问他要账的人。
(4)侯某某医院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证明:侯某某被打骨折于2014年4月23日在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复查的情况。
(5)2019年9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情况说明及该所值班日志证明:2014年4月22日上午10时30分,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接到侯某某报警电话称自己于2014年4月16日在户县太平口被打,后在确认发案地点不在该所辖区后,通知110转至户县草堂派出所受理的情况。
(6)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1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该大队民警在办理侯某某被伤害案中多次联系侯某某未果,且已上网挂临控的情况。
(7)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10月28日公安高新分局在办理侯某某被伤害案中,涉案人员田某某未承认其违法事实,且该案发案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侯某某本人未到案发地草堂派出所报警、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无法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治安处理的情况。2019年11月13日公安高新分局在办理侯某某被伤害案中,民警多次打电话联系受害人侯某某,其不接电话,发信息要求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也不回信息。民警到其住地灞桥区纺三小区10号楼402室也未找见侯某某,且通过大数据情报搜查人员轨迹也未发现情况,现已对其上网挂临控的情况。
(8)张某甲的户籍证明证明:张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
2.证人证言
(1)田某某的证言
2014年他通过朋友王某乙认识了杨某甲、杨某某、杨某2及“二队”﹙外号﹚,该四人都是东大某某村人。应该是2014年左右的一天,他记着王某乙让他跟着一起要账,他们开车在西安市长安区东大镇接他到太平口村一个农家乐,在农家乐有杨某某、杨某甲、“二队”他们。他们吃饭时他们说问谁要账的事,并说找那个人也没找见,后来吃完饭后他们就回去了,至于问谁要的账他不清楚,他没有参与要账打人。当时他在接他的轿车后排座位上看见有一根铝质棒球棍,他也不知道是谁放在车上的,不是他拿的棒球棍。他不认识侯某某﹙飞飞﹚,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人。
(2)高某某的证言
她是张某甲的母亲。2014年前后,侯某某跑到她这里说他自己替她儿子张某甲担保借款,由于她儿子未给借款人偿还,所以他自己被人打了。当时侯某某在她家开的农家乐待了一个星期且天天让她们还钱,侯某某来的时候手受伤着,她还看见侯某某的胳膊打的石膏。2014年10月,她老公张小强把钱给某某的人还了,具体还了多钱她不知道。
(3)侯某甲的证言
她是侯某某亲姐。侯某某被打这事她知道是在2014年左右,她听侯某某说是某某村几个小伙把他打伤了。侯某某给某某的“东东”担保钱了,后来东东还不了钱,他们才找侯某某要钱,并把侯某某打伤了。当时还让侯某某打了一张欠条,后来听说对方把欠条还给了侯某某。当时侯某某胳膊打着石膏吊着绷带,当时在“东东”家的农家乐她看见的侯某某,她把他送到子午镇一个骨科医院﹙牛某某所开﹚进行了复查,后又把侯某某送到了灞桥区纺织城他家。
(4)张某甲的证言
2013年年底,有些人在他所开的农家乐里耍钱,他也参与了耍钱,当时赌钱输了,他就找侯某某借了些钱,他通过侯某某担保向某某街办某某村几个小伙借过5万元。2014年3月左右,侯某某被打伤的第二天其到他村他家开的农家乐和他见了面,其给他说其被某某村的三、四个小伙拉走并逼着还5万元,并说其没有还,他们就在一个地方将其打伤了且胳膊被人用棒球棍打骨折了,他当时见侯某某胳膊打的石膏。在他农家乐耍牌主要放账的是某某街办某某村的那三、四个小伙,见了面他都认识,叫啥名字他说不清,他们几乎每天在场子上放账,他们在场子上带的现金,谁要借1万元每天是500元利息。
(5)胡某某的证言
他不认识侯某某,杨某某他们几人问侯某某要账一事他不知道。
3.受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2013年8、9月,他朋友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让他给其担保,因张某甲在赌场打牌输了借了5万元且写的5万元欠条叫他在欠条上签字给做担保。大概过了几个月张某甲还不起钱并且跑了,张某甲跑了后他们就找他要钱。当时是2014年3月左右的一天下午16时左右,某某村有个姓杨的小伙给他打手机让他和其说张某甲还钱的事,他们开车到西安市长安区某镇西留堡村村口后,他到车跟前后,他们叫他上车谈张某甲还钱的事,他就上了他们的车。在车上他们说“张某甲欠钱跑了你给担保的”,并让他给他们还钱,他说还钱得给他几天时间现在他没有钱还,他们说今天必须还钱,后他们将他开车拉到户县太平口一个上山的路边麦地里让他下车了。对方要求他必须在两个小时内还清,他也没办法还钱就与对方说的不好,他们就搜他的身,搜完身后他们还是让他还钱,他给他们说没钱还,当时有一个小伙在车后备箱取了一根棒球棍在他身上打,打的时候还有某某村两个小伙用脚在他身上踢了两下,后来他被打倒在地。打完后他们让他打了5万元欠条,打完欠条后他们将他送到子午镇一个骨科医院看伤,他的左胳膊骨折了后给胳膊打石膏固定了并开了一些药,后他们就将他送到了某某。除了他,他们有四个人,他们应该是某某村人,都是20多岁的小伙,其中一个小伙他家在某某村村口开了一家泡馍馆。
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1)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
2019年8月8日的陈述和申辩:后来某一天下午他、杨某甲、杨某、李某一起去找侯某某要钱,后他们开车将侯某某拉至太平口上山路口一无人麦地处,下车后他们几人继续让侯某某还钱,说话间他们几个对侯某某推来推去的问其啥时还钱,侯某某说没有钱还,后来“小某”拿了一根棒球棍打了侯某某几下。后来他和杨某、杨某甲、李某开车将侯某某拉去子午骨科医院看病去了。
其他笔录的陈述和申辩:2013年年底左右,张某甲在场子上输了钱向他们借了5万元,后他和杨某甲、杨某三人凑了5万元,他们每人凑了多钱他记不清了,杨某甲把5万元借给了张某甲,并叫侯某某在欠条担保人处签了字,刚开始张某甲付了1000元利息,后来张某甲钱还不上就跑了。2014年3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他们因张某甲借5万元的事找不到张某甲,他们就商量找担保人侯某某。后他、杨某甲、杨某三人由杨某甲开了一辆白色小车拉着他们往某镇西留堡村找侯某某,到村后在村口碰见了侯某某,他们说张某甲不见人了钱还不上咋办?后来他们让侯某某上车说,当时他和侯某某坐在后排座位上,杨某坐在副驾驶上,杨某甲开着车。在车上他们说张某甲还不上钱让侯某某把5万元钱还了,侯某某赖账也不愿意还,他们很生气就说“你不还钱,咱们就换个地方说”。他们后就开车把其往村外拉,他们从五星街道走东大街道,接着上环山旅游路,又接着到了户县太平口的麦地旁,他们都下车后,他们三人就围住侯某某说还钱的事,侯某某还是不愿意还,他们和侯某某说的不好,因他和侯某某比较熟,他就在一边吸烟去了。杨某甲、杨某就和侯某某“喊叫”,接着有个“小某”的小伙用一个棒球棍在侯某某身上、胳膊上打,他听见侯某某喊“啊”了一声,他就又过去赶紧拉开他们,他发现侯某某胳膊有些肿胀,后来他们将侯某某送到子午镇的一个骨科医院给侯某某拍了片子,医生后来给侯某某打了石膏,侯某某要去张某甲家的农家乐,他们后就把其送到了农家乐。
( 2)杨某甲的陈述和申辩
2013年年底的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张某甲需要借5万元,后经侯某某联系了杨某某,杨某某与他商量后最终同意借给张某甲5万元,前提是侯某某在中间做担保,后他和杨某某在张某甲家开的农家乐将5万元给了张某甲,后张某甲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欠条上担保人是侯某某。该5万元是他、杨某某、杨某凑的,他当时出了2万元,他俩具体谁出了多钱他不清楚。后他们找不到张某甲,他就和杨某某、杨某商量去找担保人侯某某。大概在2014年3月的一天,他开了一辆白色小车拉着杨某某、杨某,他们三人一起去某镇西留堡村找侯某某问还钱的事,在村街道上碰见侯某某他们就让其上了车,侯某某就坐在了后排座位上。他就问其钱的事,侯某某说他没钱还,因说的不好他们就开车拉着他。后他们又在东大街道把“小某”接上车,然后他们五人后就一起到了户县太平口路边。他们五人都下了车,后他和侯某某谈还钱的事,说着说着他和侯某某对骂了起来,“小某”见状用车上的一个棒球棍在侯某某身上、胳膊上乱打了两、三下,侯某某用胳膊挡时被打肿胀了,他们三人都拉住“小某”,他们发现侯某某胳膊肿了喊叫疼,他们三人就开车把侯某某拉到了子午镇一个骨科医院,当时他在后排座位上坐着,他俩谁开的车他没有印象了。到医院后侯某某拍了片子打了石膏,完了之后他们三人就把侯某某送到了张某甲家农家乐,后他们就离开了。李某、杨某乙没有参与。他确定拉走侯某某的有他、杨某某、杨某,当时叫“小某”是他约好晚上一块吃饭,就顺便把“小某”叫着,“小某”不知情他们问侯某某要账之事,“小某”打侯某某也是因为看见侯某某和他对骂就用棒球棍打侯某某的,他们三人都是将侯某某推来推去的。打完后,他们让侯某某在车上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他和“小某“是在社会上认识的,只知道叫“小某”但其不是西安本地人,其20多岁其他情况就不知道了。
(3)杨某的陈述和申辩
他同杨某某、杨某甲、李某等人到张某甲家里要过钱,当时张某甲欠谁的钱他记不清了,反正张某甲不欠他的钱,要钱是在2014年5月左右,当时要钱张某甲没在家,张某甲的父亲一个人在,他们几人也没有要来钱便离开了。他记得是2013年年底他和杨某某、杨某甲一块凑钱给张某甲放账借款了,具体他们凑了多少钱,给张某甲放了多少钱他记不起来了,是杨某甲给张某甲放的账,具体是他俩办的交涉。他记得张某甲有三、四个月都没有还,中途他们三人去找张某甲要钱但一直找不到人,他们在张某甲家农家乐及张某甲家里去过两次,但都没有找到人。他记不起来他们是否找过侯某某,他从没找侯某某要过钱,有没有打侯某某一事他也记不起来了。只有他和杨某某、杨某甲放账,杨某乙、李某没有参与放账,因为杨某乙平时在其父开的泡馍馆帮忙,李某在西安上班。
(4)李某的陈述和申辩
2019年5月30日的陈述和申辩:他不认识侯某某、张某甲,他也没听过该两人的名字,他没有和杨某某等人向侯某某要过钱。
(二)2010年7月11日,杨某与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杨某1家玩耍当中,杨某持一把砍刀将杨某丙右手食指砍断,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杨某丙放弃做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
(1)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0年7月18日杨荣花以电话形式、杨某8以书面形式向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东大派出所报案称:其儿杨某丙右手食指被杨某用刀砍断,该日西安市公安局东大派出所受理了该案。
(2)提取笔录证明:2010年7月18日13时4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东大派出所民警在杨某1家中提取杨某将杨某丙手指砍断所持刀具一把的情况。
(3)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住院病案证明:杨某丙在该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并被该院诊断为“右示指完全离断伤”。
(4)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治安案件民事纠纷调解书证明:2010年8月16日,杨某及杨某9与杨某丙及杨某8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东大派出所就杨某丙被伤害案协商调解的情况。
(5)收条证明:杨某赔偿杨某丙损失的情况。
(6)撤案申请证明:2010年8月16日,杨某丙及杨某8申请撤销案件的情况。
(7)户籍查询信息证明:杨某丙、杨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8)呈请结案报告书证明:杨某用刀砍断杨某丙右手食指案呈请结案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杨某1的证言
2010年7月11日中午10点多,他在他家睡觉,这时他朋友杨某、杨某丙、杨某6、杨某丁、袁某﹙袁某﹚就一块来到他家,他们就在一块闲玩,不知道谁从他家厨房把他家的刀拿出来了,他当时没有注意还在睡觉。过了十多分钟,他起床发现人都不见了,他就出去看见袁萌、杨某6,并问他俩咋都不见人了,他俩说杨某丙的手断了,紧接着杨某就过来了,后他在他家西边那间房的中间的凳子底下的地上发现了一根手指头,后来杨某、杨某他舅一块去了521医院,他后也坐公交车去了521医院。在521医院他碰见了袁萌、杨某6,他俩就把事情经过说了一下,他俩说“杨某当时拿着那把刀在你家的方凳子乱剁,当时把木凳子都剁了好几个口子,杨某丙当时就说‘你有种就把我指头剁了’,杨某就直接在凳子上剁了一下,当时就把杨某丙的指头剁断了”。
(2)杨某丁的证言
2010年7月11日中午,他和袁某在杨某丙家玩。9时许,杨某6过来叫他们三人一起去杨某1家玩,他们三人就和杨某6一起去了杨某1家。当时杨某﹙杨某7﹚也在杨某1家,后他们六人就在杨某1家玩,期间杨某﹙杨某7﹚和杨某丙打着玩,打了一会二人就不打了,杨某丙就趴到杨某1的床上躺着,杨某﹙杨某7﹚叫杨某丙出去玩,杨某丙不去,杨某﹙杨某7﹚见杨某1家床上有一把刀就拿起来玩,杨某﹙杨某7﹚并对他说“杨某丁你把手指头放这让我剁了”,他说不,杨某﹙杨某7﹚又对杨某丙说“你把手指头放这我给你剁了”,杨某丙就把右手食指伸出来放在凳子上,杨某﹙杨某7﹚就拿刀把杨某丙的手指头剁了,他们几人后就把杨某丙送去了医院。
(3)袁某的证言
2010年7月11日上午,他们在杨某1家一楼的一间房子玩,杨某在床上还是板凳上发现有把长砍刀,其就拿起来耍,并在杨某丙正对面木凳子上用刀往凳子上砍着玩。杨某让杨某丁把手指伸出来放在凳子上看其敢砍不,杨某丁伸出手指头但不敢往凳子上放,杨某后又折回到杨某丙正对面木凳子那,杨某丙将其右手食指放到木凳子上并对杨某说其放到那儿看敢砍不,杨某叫杨某丙把手指放到凳子上放好,后就拿着砍刀往凳子上杨某丙的手指砍去,指头当时就被砍飞到了墙角,后来杨某丁、杨某就将杨某丙送去了医院。
(4)杨某8的证言
2010年7月11日,他从动物园那边砖厂干完活回到家中见他儿子杨某丙不在,他就到村中找杨某丙,后来碰见杨五会儿子杨宝就问其杨某丙在哪?其说村里面出事了,具体在哪他不知道。于是他让杨宝给杨某1打了个电话,杨某1说杨某丙在西安做活,他叫其给杨某丙说下午给他回个电话。过了一会,杨某丙给他回电话说其手指被人剁掉了在521医院治疗,后他和他妻子杨荣花一起去了521医院,到医院后他发现杨某丙右手食指缠着纱布,杨某丙说是杨某把其手指剁掉了。他儿杨某丙的手指已拆线完毕,他及杨某丙不要求做法医鉴定,他要求私下同杨某方面协商解决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于此案由杨某方赔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及其它一切损失,获赔后他方不再追究杨某的相关刑事及民事责任,若后期发生纠纷,他也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会自行到法院诉讼解决。
3.受害人杨某丙的陈述
2010年7月11日上午9时左右,他同杨某丁、袁某在他家玩,后杨某到他家叫他们一起到杨某1家中去玩,他们后就一起去了杨某1家,并进了杨某1家一楼东边那间小房间里。杨某1和杨某6也在里面,杨某后见门口有一个木凳子上面插着一把大砍刀,于是其就拿起来玩,然后就开口问杨某丁敢不敢把手指伸出来让其砍,杨某丁把手指头伸出放在空中,杨某提着刀从大床边上绕到里面,并叫杨某丁把手指头放到凳子上让其砍,杨某丁不敢,杨某又折了回来,他于是就把手指头﹙右手食指﹚伸出来放到了板凳上,他说“杨某把我手指头砍了”,说完他也没当回事就扭过头和杨某6谝,接着他听见有人喊“啊”的一声,他回头发现他的右手食指已经不见了,接着他们就先后去了村卫生室和八亩地医院,因看不成杨某给其舅打电话就去了521医院。他不要求做法医鉴定,因为他年纪小,对此案由其父杨某8代他全权处理。
4 违法行为人杨某的陈述和申辩
2010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他在杨某1家中玩,杨某1叫他把杨某丙也叫过来,他就到杨某丙家中把杨某丙叫了过来,和杨某丙一起的还有杨某丁﹙杨某8﹚和一个女的。到了杨某1家中东边那间房后,杨某6看见墙边单人床上有把大砍刀就拿过来在床垫边上的木凳子上砍着玩,他见状就找其把刀要了过来也在木凳子上玩。不一会杨某丙对他说“有种就把杨某丁﹙杨某8﹚手指头剁了”,杨某丁﹙杨某8﹚听后马上就跑了,杨某丙对他说“有种剁我的”,说完杨某丙就把右手食指放到了木凳子上,他右手举刀就往凳子上砍,结果就把杨某丙手指剁飞了,后就把杨某丙送往了医院。
(三)2014年10月16日22时许,西安市长安区某乡某某村胡某乙、王某某因西安市新城区赵某甲帮忙办理贷款未果,胡某乙、王某某将赵某甲从西安市东大街带至西安市长安区东大某沟,期间王某某联系了杨某乙、李某,后四人一起到某沟凤仙楼农家乐看护赵某甲。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于2014年10月17日5时许将赵某甲解救出来,次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杨某乙、李某刑事拘留,后又变更为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报案材料、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释放通知书证明:2014年10月17日,郭某某以其朋友俊某﹙指赵某某、赵某甲﹚被人从骡马市开车带至西安市长安区祥峪而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柏树林派出所报案。该所于该日受理了该案,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该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杨某乙、李某、王某某、胡某乙于该日被抓获。2014年10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以杨某乙、李某、王某某、胡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该日杨某乙、李某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2014年10月3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胡某乙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0月17日,李某、杨某乙在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柏树林派出所民警带领下辨认作案地点西安市长安区某沟村4排7号凤仙楼的情况。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2014年10月16日晚21时20分许,他给他朋友赵某甲打电话让其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新声代唱歌,他朋友赵某甲说其已到了骡马市,并说和朋友说两句话等下就过来。大约到了晚上23时10分许,他看到他朋友赵某甲给他发信息发了一个地图并给他说红车让他报警。他看到信息后就给他朋友赵某甲打电话,他问他朋友赵某甲怎么还没有过来?他朋友赵某甲说其有点事来不了随后就将电话挂断了,他觉得不太对劲,再加上他朋友赵某甲给他发了信息,随后他就到派出所报警了。
3.受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2014年10月16日晚21时30分许,他朋友胡某乙给他打电话问他在何处,他说和朋友﹙指郭某某﹚在骡马市唱歌﹙指新声代量贩KTV﹚,胡某乙说和其见个面聊聊,他让胡某乙到西安市碑林区兴正元广场来,后在骡马市东大街口他看见胡某乙开了一辆红色北京现代轿车﹙车号为陕A2AS**﹚,他过去后胡某乙让其上车,他上车后后排穿橘黄色上衣的男子突然爬到他跟前给他说“你下来”,他看见那个穿橘黄色上衣男子的腰部右后侧有把黑色的折叠匕首,后胡某乙让那个穿橘黄色上衣男子不要说话坐到那里,胡某乙就驾驶汽车向东开,后他几次问胡某乙往哪开?胡某乙没有回答。当车开到长安南路的时候,他问胡某乙去哪?胡某乙说咱们去山里住两天。当车开到沣峪口附近一个村子时,胡某乙又接上两个男子,这时胡某乙让他坐在后排,他被后来所接的那两个男子夹在中间,胡某乙在车上给一个男的打电话让准备房间,后就开车到了山里一个农家乐﹙指西安市长安区某沟白云小区4排7号凤仙楼农家乐﹚,到地方后他刚下车就被后面上车的男子架到了农家乐里面,他们就到了二楼一间四人房间﹙指202房间﹚。到房间后胡某乙等四人就开始打牌,大约6分钟左右他问胡某乙现在到底要干嘛,胡某乙给他说让他在农家乐住两天顺便给其想点办法弄点钱,他问胡某乙大概想要多钱,胡某乙说20万元左右且说越多越好,胡某乙就给他说其现在什么也没有就是想贷那么多钱。穿橘黄色衣服的男子接着就威胁他说“我们是让你想办法来了,不是让你来玩来了,你想好之后给我们一个方案,我们要是觉得可以就按照你说的方案来,要是不行你就一直坐这里想,直到你想出方案为止。”后胡某乙等四人继续打牌没有理他,过了大约5分钟左右,那个穿橘黄色上衣的男子就站起来从腰部将所带的黑色折叠匕首拿出来并打开在空中挥舞了几下,嘴里说这把刀也该用用了吓唬他,之后他们继续打牌。大约过了30分钟左右,穿橘黄色上衣的男子问他想好了没有,他说没他没办法,那个穿橘黄色上衣的男子就问他“你现在能拿出多钱能借多钱?第二天你什么也别干,我们陪着你给你能借钱的人打电话。”他说“你们要是觉得这种方案行的通那我只能明天想办法”。胡某乙说“咱们明天8点半起床你给你朋友打电话”,随后他们就睡觉了。大约4时30分许,警察过来将他解救出来,并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
4.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1)杨某乙的陈述和申辩
2014年10月16日晚22时左右他和李某在他家睡觉,他朋友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和其一起去找个人,并说这个人拿了其的钱其的车就在他村口停着让他赶紧出来。他挂了电话问李某去不去,李某说去,他俩就出门往村口走,到村路口时他看见胡某乙的车在路边停着,他俩就上了车。当时胡某乙和王某某在前排坐着,后排还坐着一个年轻小伙,他和李某坐在车后排座位上,李某挨着那个小伙坐着,他挨着李某坐着,他俩上车后车就往东大街道方向走。到了东大街道后,胡某乙下车买了一副扑克牌,买完后问他们去哪?他们都没有说话,他接着就说“我们去祥裕沟吧”,后他们就开车到了某沟村一个农家乐门前,一个老汉开了门,后胡某乙向该农家乐的那个老汉要了一间房。他们进了房间休息了一会,那个小伙在房间最里侧一张床上玩手机,他们四人在另一张床上打牌,这时他听见胡某乙问那个小伙,具体问的话他记不清了,大概意思说贷款已经下来了但钱被办贷款的一个人拿跑了,胡某乙问还能不能找到那个人,那个小伙说可以先去找,并说如找不见其自己先垫钱。这时王某某问那个小伙有无能力垫钱,并问谁给其垫钱,那个小伙说向其老板借钱,王某某问那个小伙能否借来钱,那个小伙说可以,王某某就给那个小伙说“那我们明天就去找那个人,找不到了你就想办法”,那个小伙说找到了最好找不到其就借钱。在王某某和胡某乙问那个小伙时,他也问那个小伙“拿钱跑了的那个人到底和你是啥关系?”,那个小伙没吭声。这时王某某从腰部取下一把刀拿在手里亮了一下,问他们几个刀咋样,李某说好着呢,最后他们就睡觉了,那个小伙在房间最里侧一个床上睡着,他和胡某乙、李某在中间的床上睡着,王某某在靠门的床上睡着。17日凌晨5点左右,他被民警从西安市长安区某沟村一个农家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李某的陈述和申辩
2014年10月16日大概23时许,他和杨某乙在他家住着,这时杨某乙接了个电话,杨某乙接完电话后问他去山上玩不?他说去,他俩就出门了。走到村口他俩看见一辆红色现代轿车,他俩就上车了,他和杨某乙在车后排坐着,当时车后排还坐了一个男子,该男子戴着一副眼镜,他俩上车后胡某乙就把车往山的方向开,他们到了祥裕沟里面后,他们将车停在了一家农家乐门前,胡某乙下车打电话后有一个老汉过来开了门,开门后他们五个人跟着进去上楼了。上楼后他们四人就开始打牌,那个男子坐在房间最里面的床上,胡某乙就开始说贷款的事,其跟那个戴眼镜的人说“明天要把人找到,找不到的话让戴眼镜的人先把6万元垫了”。王某某也说了类似的话,具体说的什么他记不清了,说了一会他们就继续打牌,打了一会王某某就从自己身上掏出来一把匕首,其把刀刃打开后拿在手里晃了一下之后又收了起来,后他们就继续打牌,打完牌后他们就睡觉了。睡觉时他和杨某乙、胡某乙在中间床上,戴眼镜的男子睡在房间最里面,王某某睡在房间的门口,睡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3)胡某乙的陈述和申辩
2014年10月16日晚22时许,他给赵某甲打电话说咱俩见面聊聊,后他在西安市东大街骡马市北口接上了赵某甲,后他把车开到1+1酒吧往南大概100米处,他把车停下问赵某甲帮他办的信用卡办的咋样了,赵某甲就联系了办卡的人,对方说没办下来回头再给答复,他接着又问赵某甲帮着给其贷款的那个人找见了没有,赵某甲说没找到,后赵某甲说想见个人,他后就说先把贷款的事看咋样一起解决,并说这两天没事的话就让其和他住在一起,后他们就将车往沣峪口方向开,在车上他给赵某甲和王某某说去某沟吕某丙那。车开到某某村附近,王某某给他说李某和“琦琦﹙齐齐﹚”给他打电话问咱们回来没有,并说他俩闲着不然把他俩也叫上一起去,他就答应了。车开到某某村后他把车停下了,王某某给“琦琦﹙齐齐﹚”打了电话,后他俩就出来了,他俩坐在后排和赵某甲坐在一起,后他们就把车开到了祥峪凤仙楼农家乐。到该农家乐后吕某丙岳父接待了他们,他并让岳父把房间弄好,后他们就一起进到房间去了。进去之后他们四人就开始打牌,打牌期间他给赵某某说“贷款跑了的人咋办?信用卡也没办成,现在我要用钱,你给我贷上20万元”。王某某接着给赵某甲说“这事你看咋弄呢?你得给咱想个方案出来,贷款跑了的人肯定找不着了,你看这个事咋办?”。王某某又说“人肯定找不到了,这事咋办,你有啥经济能力来弄钱呢?你能拿出来多少钱?”。赵某甲说其第二天想办法弄。他又给赵某某说“明天没事咱去找人”,王某某和“琦琦﹙齐齐﹚”也说一起去。后赵某甲就躺在了床上,王某某把随身的刀子掏出来来回弄了一下,并说“这把刀买回来还没用过呢?啥时用一下?”。其还问他们几人这把刀咋样,李某说好着呢,“琦琦﹙齐齐﹚”说这把刀和他伙计的挺像的。他后在网上找了几张刀的照片给李某看,之后他、王某某、赵某甲说了一下第二天起床的时间,后他们就睡了,赵某甲睡在房间最里面,他们几个睡在外面。他和赵某甲是通过朋友认识的,认识以后赵某甲说其可以办贷款和信用卡,他的伙计也想办贷款,赵某甲也答应了,他办信用卡还给了赵某某3000元,但是信用卡没办成,而且他把贷款的东西也给了赵某某,后来赵某甲给他说帮其办贷款的人卷着贷下来的6万元跑了,其答应帮他找人,但一直没找到。
(4)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
2014年10月16日晚21、22时许,他和胡某乙到了西安市骡马市北口之后在车上胡某乙给他说咱俩让赵某甲给骗了,并说咱得把赵某甲拉着一起找那个跑了的人,如果赵某甲跑了咱们谁都找不见了钱就亏了。后胡某乙给赵某甲打了个电话并说在骡马市北口等其,后赵某甲来了就直接上了车,胡某乙就把车沿着东大街往东开,到了大差市十字往南1+1酒吧附近,车停了胡某乙问赵某甲办贷款的那个人找的咋样了,赵某甲说没找见准备继续找,胡某乙又问赵某甲信用卡的事,赵某甲说卡能办下来,随后赵某甲还给办信用卡的人打了电话,结果还是没有办下来,胡某乙还说给了赵某甲两天时间贷款跑了的那个人是否找到,赵某甲说还没找到,胡某乙就说其急着用钱明天咱们一起去找,最后他们开车就往沣峪口方向走。走到某某村附近时他跟胡某乙说他给李某和杨某乙打个电话问他俩干啥,后他给杨某乙打了电话问他俩无聊不,并叫他俩进山去让他俩在街道口等。接上杨某乙、李某后,赵某甲、杨某乙和李某坐在后排,他和胡某乙坐在前排,胡某乙给他说往祥峪方向走,后到了某沟村凤仙楼农家乐,他们进到了二楼202房间。到房间后他们四人开始打牌,胡某乙让他问赵某甲,他答应了,赵某甲上完厕所回房间后,他们继续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他把随身携带的匕首掏了出来并把刀刃打开,后他朝他们几个挥了两下问这刀咋样,他问赵某甲说明天咋弄?赵某甲说咱先找人,并说如找不到人其就认了,他还问赵某甲有无能力解决这问题,赵某甲说其去其领导处借钱。他和胡某乙商量了第二天起床的时间,他们就睡了,赵某甲睡在房间最里面﹙南边﹚,他睡在靠门的位置,中间睡着胡某乙、李某、杨某乙。睡到凌晨警察就来了,随后把他们带到了派出所。
(四)2017年7月20日晚,杨某得知其父和姚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零街秦之味面馆前发生争吵,遂和杨某某赶往现场,杨某上前和姚某某发生厮打,并用一酒瓶将姚某某打伤。后杨某与姚某某就该纠纷经调解协商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证明:姚某某被该院诊断为“1.头皮裂伤;2.颈部损伤;3.闭合性腹部损伤;4.腰部损伤;5.四肢损伤”的情况。
(2)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治安案件民事纠纷调解书证明:2017年7月28日,姚某某与杨某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东大派出所就双方打架案协商调解的情况。
(3)收条证明:姚某某收到2200元的情况。
(4)呈请留档备查报告证明:姚某某与杨某发生打架案,因双方在2017年7月28日在东大派出所调解处理,呈请将该案案卷留档备查的情况。
2.违法行为人杨某的陈述和申辩
2017年7月20日晚9时30分许,他和杨某某当时在某某村广场等人,突然接到他爸杨某9打电话说有几个小伙拿着砖要打其,他和杨某某就赶到了现场。到现场后他看见他爸和那几个小伙子喊叫,他就扯住一个穿黑T恤上衣的男子的衣领大声喊你想干啥?另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就扯他的衣服,他们就开始打起来,他在所扯黑衣服的男子脸上打了几拳,其也用拳头在他脸上打,当时场面比较混乱,两个穿黑衣服的男子打他,他就打他们,杨某某当时在拦拦不住,他爸也在拦拦不住,也就打了起来。他和穿黑衣服男子打到对面超市门口,他就在地上捡了个红酒瓶子朝那名男子头上扔了过去,红酒瓶砸到了那个穿黑衣男子头顶上了,那名黑衣男子就走了就没有再打,后他们又回到他家面馆门前,过了一会那名男子就往地上一躺,后一直到民警过来。打架的地点在某某村零街东边秦之味面馆门前街道上。
认定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及主要违法行为的公共证据
1.书证
(1)2020年2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该大队在办理杨某某等人涉恶团伙案中,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涉嫌非法拘禁李某某案中涉案的一辆白色哈弗H6汽车﹙牌号:陕A4S8**﹚现被扣押,除此之外未扣押其他物品。该大队在办理杨某某等人涉恶团伙案中,杨某某、杨某乙、杨某、杨某甲四人系同村,均在某某街办某某村居住,年龄相仿,自幼一起长大,彼此很熟悉关系很好,案件中杨某某为主谋,其他人均为其帮助,也都听杨某某指派;李某在某某街办郭南村居住,和某某村是邻村,并且和杨某某、杨某等人年龄相仿,关系很好,经常纠集在一起从事一些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事。
(2)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大派出所查结报告证明:该所经查胡某某﹙胡某丙﹚不具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向区扫黑办建议将此线索查结的情况。
(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冻结通知书证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冻结杨某某、杨某、杨某乙、李某、杨某甲账户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杨某10的证言
他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担任村委员。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三人他熟悉,三人前几年爱打架,杨某他也熟悉。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杨某四人几年前在东大街道为停车的事把谁打了具体情况他不知道。他们四人几年前爱打架,但是这几年没听说有啥违法犯罪的事,且在村上表现一般,至于在村外有啥事干啥违法的事他不清楚。
(2)杨某11的证言
他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担任该村评理会会长,他知道也熟悉他村的杨某某、杨某甲、杨某、杨某乙。前几年他们四人年轻,经常在一块玩耍,年轻气盛上学少,没工作,容易冲动,可能脑子发热会惹事,平时不在村上惹事,尤其这几年总体表现还可以。他听说他们四人前几年跟谁打过架。他们四人在村上表现还可以,和村民的关系还不错,至于在外面表现咋样他不清楚。
(3)杨某12的证言
他是中共党员,且是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村民。他熟悉杨某某、杨某、杨某乙、杨某甲,他们四人前几年在东大街道夜市上和人发生矛盾将人打伤了,这几年没听说有啥事,和村民关系还不错。他们四人平时经常在一起耍,年龄相仿关系很好,杨某还当他村二队队长,他们四人都念书少,没有正式工作,杨某乙和他爸一块卖泡馍。这四人对村民还可以,至于在村外表现咋样他不知道。
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抄水表过程中与赵某某发生纠纷后,赵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知给了其丈夫胡某某,胡某某后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赶到现场,后被告人杨某乙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等人与张某等人在某广场因挪车问题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各自离去,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为逞强又纠集杨某等人在某某村三街口小竹签烤肉店找到张某,被告人杨某某及杨某持木棍、被告人杨某乙持刀致伤张某,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因向李某某索要借款5万元,而纠集被告人杨某、杨某甲、李某开车将李某某拉至户县太平河一处河道旁进行殴打,后并将其拉至某宾馆非法限制其自由,在李某某从其朋友处借款3万元给被告人杨某某后,四被告人又逼迫李某某给被告人杨某某书写了一张7万元欠条后将其送回;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后又反复催要,经胡某某说和李某某最终通过胡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还款14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为索债非法限制李某某的人身自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超出李某某所借之款敲诈勒索李某某钱财,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2.25万元,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敲诈勒索的数额为5.25万元,均为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公诉机关所指控本案五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各被告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杨某、杨某乙、杨某甲、李某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周边区域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对其应从严惩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上述各被告人所犯之罪,依法均未超过刑事追诉期限,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各自所犯罪行中的地位及作用对各被告人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乙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被告人杨某某未能如实供述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未能如实供述所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乙未能如实供述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对三被告人自动到案的情节,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在该罪中构成自首;被告人杨某甲、李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在该罪中构成坦白;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杨某甲、李某从轻处罚。案发后,因被告人杨某乙的家属代被告人杨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协议,且其家属已代为履行,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乙的家属已分别代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达成了协议,且其家属已代为履行,被害人张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的家属分别代四被告人与李某某达成了协议,退赔款已代为履行,李某某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被告人杨某认可所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被告人杨某乙认可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被告人杨某甲、李某认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自愿缴纳了罚金;可对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甲、李某、杨某乙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关于本案的意见,符合本院上述认定的,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因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乙、杨某甲、李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平昌
审 判 员 何向阳
审 判 员 杨欣鹏
二〇二〇年 六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许 敏
郭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