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未遂,缓刑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84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倩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指控: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熊某多次伙同他人以“DDOS流量”和“CC”的攻击方式对杭州米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攻击,造成该公司网络平台运行不稳定。同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熊某通过QQ联系被害单位,以继续攻击网络平台相要挟,向被害单位索要人民币30000元/月的费用。后被害单位被迫同意每月向被告人熊某支付25000元,并于5月14日晚上向熊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5000元。同年5月18日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熊某多次联络被害单位,索要余款20000元。被害单位分别于同年5月18日、5月19日、5月22日向熊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各转账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元。后被害单位杭州米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余款人民币5000元。2015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熊某在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川鄂街100号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熊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杭州米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袁驰的陈述、证人方某、谭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账户明细、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同案犯陈庆、刘俊的供述及被告人熊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熊某的敲诈勒索中有部分未遂,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的敲诈勒索行为中,有部分金额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索得,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勇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