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胎儿利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部分国家曾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之前曾于《继承法》中对胎儿利益保护进行规定,但对于胎儿其他利益保护的规定仍有待后续补充。笔者将列举一些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以更通俗地说明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甲和乙是夫妻,甲于婚后不幸亡故,当时乙已怀孕,甲的弟弟认为乙不享有遗产继承权,诉诸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甲的遗产(应为其与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乙腹中的胎儿继承(为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甲的弟弟没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乙因与甲是夫妻,故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乙腹中的胎儿尚未出生,为什么享有继承权呢?
由于涉及遗产继承,根据相关规定,乙腹中的胎儿此时视为享有民事权利,可继承遗产。但若乙腹中的胎儿未能成功娩出,或者娩出后为死体的,则其民事权利视为自始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并未订立遗嘱,则遗产应由乙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遗产继承方面的胎儿利益保护,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视为独立自然人),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