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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1-12-20    作者:肖小勇律师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本着依法辩护原则和忠于客观事实的职业态度,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及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恳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重视和采纳:

1、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2、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着重大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系由受害人方挑起、并制造事端。在本案中,首先是由受害人余爱荣就其遗失的一块木板问题到被告人处与被告人等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余爱荣将被告人刘某某的哥哥打得头破血流。这这种情况下,深深激怒了被告人,而使本案从一般的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因此,不能否认受害人方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更不能把受害人的行为仅仅看作一般过错行为。法庭在评判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因素,尽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3、被告人刘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无预谋犯罪,是临时起意,相对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的犯罪而言,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预谋,只是在受害人方在打人等一系一列行为下,并且受害欲继续行凶的情况下,才一时冲动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其后果是出乎被告人想象的,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请求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没能理智地控制自己,进而导致本案发生确属突然性犯罪这一具体情况而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遭受了应有的严厉的惩罚,在看守所度过了8个月,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并充分表示悔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我们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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