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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社保
发布日期:2021-12-07    作者:张梅律师

公司未缴纳社保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宋某与一家软件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宋某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3个月过去后,宋某发现公司并未给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协商后公司人力表示会尽快办理补交。又过了3个月,公司仍然没有办理。后来的半年时间里,宋某多次催问,公司都是一拖再拖,每次都说,正在办理之中。该深圳劳动案中宋某感到很郁闷。这时,另外一家软件公司邀请宋某加盟,承诺月工资8000元,并从进入公司时起,就立即为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经过慎重考虑,宋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申明正式离职,明天就到另外一家软件公司上班。人力资源经理对宋某的做法提出质疑,说辞职可以,但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不能今天提出今天就走。如果不提前通知,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都要由宋某承担。宋某则坚持,自己离职,是因为公司没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违约在先,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因此也就没有必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
该深圳劳动案中宋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解除权。即如果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履行事先通知的程序。此时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不要求劳动者提前通知企业,即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该深圳劳动案中的宋某,以公司未缴社会保险为理由,要求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符合规定,属于其有权行使特殊解除权的合法行为。公司没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违法在先。因此,宋某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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