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影响,停薪留职和离岗待退等现象比较常见,在此期间,劳动者从原公司到另外一个公司工作,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和劳动关系保障问题,到底由谁承担,值得深入思考。
分享一个案例:
2014年底,因为原工作单位效益不佳,谢先生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15年3月,谢先生通过面试,被某医院聘用为骨科主治医生,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的一天,和往常一样,谢先生到医院上班,但是突然收到了医院的解聘通知书,一下子让谢先生蒙了。经过多次沟通没有结果,于是谢先生以“经常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和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医院提前诉讼。
庭审中,现工作医院认为,谢先生于2014年在原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但是并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与本院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且已经向谢先生支付了加班费,所以不认可谢先生的请求。
本案认为在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实际解除之前,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应当由原单位承担。
该案中,虽然谢先生与原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但是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所以应该由原单位缴纳社保,现工作医院不存在“未缴纳社保”的过错。且经过查明,现单位以向谢先生支付加班费,所以驳回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