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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谈恋爱、怀孕、流产,之后分手,女方是否可以主张索要赔偿
发布日期:2021-11-26    作者:崔新江律师


旷XXXXX、叶XXXXX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叶XXXXX虽曾结婚,但与旷XXXXX交往期间并非是已婚,旷XXXXX并无证据证明叶XXXXX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故对于此后产生怀孕的后果,旷XXXXX、叶XXXXX均应承担责任。
旷XXXXX行人工流产术以终止妊娠,亦是其自愿选择的结果,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受胁迫。因此,旷XXXXX主张叶XXXXX侵犯其健康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对旷XXXXX要求叶XXXXX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旷XXXXX、叶XXXXX双方均应承担起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判令叶XXXXX支付旷XXXXX5000元。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旷XXXXX怀孕后流产,但首先叶XXXXX参加青年联谊活动时系未婚状态,旷XXXXX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交往期间询问过叶XXXXX婚史或叶XXXXX曾就婚史问题向旷XXXXX作出过虚假陈述;其次,旷XXXXX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叶XXXXX在违背其意愿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对于旷XXXXX怀孕并选择流产以及双方最终分手的结局,旷XXXXX与叶XXXXX均有原因,但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因此,旷XXXXX主张叶XXXXX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酌情判令叶XXXXX补偿旷XXXXX5000元,属一审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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