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质上系借款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主张还款,就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如果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以上证明对象,即缺乏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还款的请求权基础,没有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因而必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其向被告转账及红包记录,而被告则抗辩上述款项均系二人恋爱期间原告单方的赠与行为,原告也未提供二人之间有借款合意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称“被告借恋爱关系多次向其索要钱财”,该述称亦能够证明其二人之间并非“借贷”的合意。
综上,故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案涉款项往来存在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款项往来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