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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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医法汇接到很多关于医生离职违约金方面的法律咨询,结合大家的疑点问题,发布了一篇《约定服务期5年,进修医生工作3个月违约离职,被索赔16万丨医法汇》的文章,再一次引起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热议。有些网友提出,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方式,来限制医务人员违约离职,是这样的吗?
医法汇认为,《竞业禁止合同》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具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亦有可能因违法而无效,请看以下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郑医生3年前入职甲医院,在肾病内科透析室工作,作为甲医院质控医生,负责病人、病历的管理。入职两年后甲医院内部印发《甲医院关于下发科室质控医生、护士工作职责的通知》,其中规定:质控医生、质控护士有保密义务。该通知下发后,郑医生与甲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岗培训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乙方(郑医生)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甲医院)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单位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企业内工作,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1,500元/月竞业禁止补偿费,由乙方在每月15日自己到甲方领取,乙方未领取的,甲方向公证处提存,甲方向公证处提存的,视为乙方已领取。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时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三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甲方;2、乙方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等。协议签订半年后郑医生因个人原因向甲医院申请辞职,甲医院批准被告辞职。
两月后郑医生与当地另一家医院(乙医院)签订聘用合同,被聘为内科临床医生。甲医院向郑医生支付了离职两个月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各1,500元,郑医生将该款退回甲医院。之后,甲医院将应支付给郑医生的5个月竞业禁止补偿费向公证处提存。同时甲医院向郑医生送达书面告知书,告知被告已违反与甲医院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遵守竞业禁止协议,立即解除与乙医院的劳动合同。
后郑医生未与乙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竞业禁止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裁决驳回甲医院的全部仲裁请求。甲医院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郑医生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金及取得的收益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甲医院与郑医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郑医生作为甲医院的质控医生,并负责管理病源病人信息、病历档案及治疗方案,其不可避免接触和掌握原告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而这些资源信息是双方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应该保密的内容,也是甲医院在内部文件中要求的应该保密的内容,郑医生对上述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甲医院按照约定向郑医生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费,郑医生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郑医生立即解除与乙医院签订的《聘用合同》,停止在乙医院工作,并向甲医院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金及因违反协议而取得的收益共计19万余元。
郑医生不服,认为《竞业禁止协议》不合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只有在自己有值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存在时,才可要求员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甲医院对于医疗领域疾病的诊断和常规治疗方法具有公开性,不存在商业经营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秘密。患者信息和病历档案也不应当认定为医院维护商业利益的商业秘密。甲医院竞业限制主体不适格,且郑医生并未掌握被甲医院的商业秘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属无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医院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