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讲解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数字作品保护相关的法律
数字作品主体的权利保护,涉及到如何调整作者和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即享有权利的人和能够使用其作品的社会公众利益,乃至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以财产权利为核心,或在本质上反映的是财产关系,对作者来说是转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版者是经济上的强者,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著作权法对其有更多的约束。保护作者通过脑力劳动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物质利益,保障这种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才能更好地鼓励他们创作。采用合理报酬分配方式保护作者的权益也就是在最大限度上符合了国家的利益,因为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的法律。
著作权保护,既要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调动他们的创作积极性,但是又不能过度保护、限制或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其作品,否则不利于社会文化活动的开展。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通过数字图书馆发布在网络上的作品,须经权利人的许可。在此数字图书馆的发行人和期刊编辑部之间产生了一个利益冲突,谁将获得作者的授权许可在数字图书馆发表作品。据克里斯多夫提供的2010年的数据显示:在1923年之前出版的图书中,约23%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图书在数字图书馆中出版,而在1923年以后出版的书中,截至2010年,仅有5%仍在版,因此,大约72%的书不再出版。
2004年末,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宣布筹建全球最大数字图书馆,拟将已出版的图书扫描、编写索引,并永久存放在服务器上,供互联网用户搜索查询,最开始与Google合作的是哈佛、牛津、斯坦福、密歇根大学和纽约公共图书馆,而后,合作对象不断扩大,但是部分有著作权的作者和出版商指责Google不征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将图书扫描,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在美国、欧洲引发了侵权诉讼,在中国也引发了版权交涉。而“Google数字图书馆案”只是近年来在众多涉及数字图书馆案件中的典型一例,这种擅自将大量仍在版权保护其内的作品扫描后存储于数字图书馆并向网络用户提供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律规定。
数字出版与使用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中国还没有制定关于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目前中国参考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根据2010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著作权法》;1992年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第二次修订;2002年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5年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施行,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外的相关法律包括:1996年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在数据库版权方面作了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颁布的《数据库条约草案》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美国1998年颁布的强化网络环境下对数字作品及其传播保护的《数字千年法案》。
二、数字知识库的获权问题
数字知识库(digitalrepository)是将文本、视听资料储存在电子媒介的形式,区别于打印的形式或其他媒介的形式,在电子图书馆中可以编辑、储存、检索的形式使用文本或资料。电子图书馆这一称谓广为大众熟知是在1994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和美国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NASA)使用的。
数字知识库是商业化产品,但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其提供的数据库信息服务,方便了使用者获取知识,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学术文献数据库是数字化互联网出版物的一种。数字化出版是指互联网运营商经过选择、编辑和数字化制作,在互联网上登载的由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提供的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转载的他人创作的作品,供不特定人浏览、使用或下载的行为。
传统图书馆的馆藏作品主要来源于购买或捐赠,其对实体作品享有所有权,传统图书馆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借阅为主,所以不涉及到与作者的著作权纠纷。
数字图书馆(也称数字知识库)的馆藏作品,是经数字技术处理的数字作品,在权利来源问题上存在的争议较多。首先,权利来源广泛、混乱。由于转载多、数量大,有时难以追溯到数字作品的原作者,或者对权利人的认定有困难,很难找到原作者。其次,作者人数多,对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强弱不同,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同,数字图书馆的所有人很难逐一与著作权人谈判。数字图书馆的运营商在收集、选择、组织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使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投入了必要的经费、时间,对这类行为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数字图书馆是否应视为集体著作的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网络环境下,数字化出版的兴起是未来信息共享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著作权法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不能阻碍信息的传播与共享,要平衡作者、图书馆和读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数字知识库的读者十分广泛,通过网络资源检索和利用,加上植入商业广告的模式,数字知识库的营利性越来越明显。但是数字知识库在建设中,为了追求资料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同时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很少或不能及时得到著作权人的一一授权,因此数字知识库的侵权行为越来越普遍,而法律规定不完善,使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效果并不明显。目前著作权的授权模式主要有集体管理模式、授权要约模式和开放获取模式等。
(一)集体管理模式。中国的文字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唯一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就协会会员文字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对侵权行为,有权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随着网络的普及,集体管理模式获得了更广泛的管理市场,网络技术为集体管理带来了新的活力,提升了著作权人经济利益。但是在版权使用费标准方面,集体管理模式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二)授权要约模式。2004年9月10日,《最后一根稻草》的新书发布使用了。一种全新版权授权方式——在书中直接登载授权要约。根据要约内容,制定了专门的版权代理公司代收授权费用,大大降低了版权授权交易成本,为作者的作品起到了推广的作用,也为作者和版权使用者架起了桥梁嘲。授权要约模式是商业模式下版权授权许可的新发展。作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作品中加载授权许可声明,授权某实体代为行使著作权,明确授权的范围,授权费用。一是有利于促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二是有利于著作权交易成本的下降。由于出版社的获利不明显,一般出版社很难积极主动推广,单靠市场机制推行该模式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