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债务案例,黄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款理由是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双方协商后也立下长沙债务借款字据:约定“黄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2年之内归还王某。”双方未有其他约定。黄某按期还款时,王某要求黄某支付利息,黄某以当初没有约定利息而拒绝支付。那么,王某要求黄某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该长沙债务案例的一个法律分析:长沙债务民间借款合同中没有对支付利息进行一个明确约定的,该债务将会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相关利息的,其借款的利率需要合乎相关规定。本长沙债务案中,黄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王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由于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黄某不需要向王某支付利息。
该长沙债务案例有说到黄某因做生意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欲立下借款字据,内容为:“黄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2年之内归还王某,利息为每月0.6%。”长沙债务中借条这么写合适吗?要注意什么呢?
长沙债务律师:根据该长沙债务的一个案例分析: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借款的金额;
(3)借款的起止时间期限;
(4)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长沙债务中借款的利息以及总额等约定;
(6)借款本息偿还的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的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