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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起诉要回欠款 注意诉讼时效很重要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例简介债务人拒绝还钱,债权人将其告上法庭
小陈与小张为相识多年的好友,2014年1月4日,小陈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小张借款一万九千四百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给利息按每月两分计算,于2005年一月开始偿还,分十次还清,每月返还一千九百四十元。还款到期后,小张多次向小陈索要,小陈均拒绝偿还欠款。小张迫于无奈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张请求法院判令小陈返还欠款一万九千四百元及相关利息。同时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其与小陈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务。小陈对该笔债务的存在没有提出异议,但以该笔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小张提出在债务到期后曾多次催要致使时效中断,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查,小陈与小张之间债务关系属实,且确实发生时效中断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被告小陈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有哪些
本案胜负的关键在于小张与小陈之间的债务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现阶段为两年(民法总则生效后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力收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从债务到期至小张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但是发生以下情况会导致时效中断,从而使时效从新计算:①权利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②义务人同意履行;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就属于第一项。在债务到期后,小张多次向小陈索要欠款属于第一项“权利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因此,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该笔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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