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1号宅院内“北院”房屋北正房5间,西厢房3间及院墙其他建筑物归原告孙某度法定继承所有;1号“中间院落”北正房3间、西厢房3间、东厢房3间及院墙归被告孙某成法定继承所有;1号“南院”宅院内房屋,北正房3间,南倒座5间含门道1间及院墙其他建筑物归被告孙某理法定继承所有其他建筑物共同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孙某福于1991年5月23日去世,户口已注销与梅某凤(于2016年4月14日出生,户口已注销)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五子,长子孙某有,次子孙某个,三子孙某成,四子孙某理。五子孙某度再无其他子女。孙某福与梅某凤有一处宅基地。2011年由被告孙某成出资翻建 “中间院落”宅院内,北房3间西厢房3间,东厢房3间及院墙其他建筑物。
2016年由被告孙某理出资翻建宅院“南院”内房屋,北正房3间,南倒座5间含门道一间及院墙其他建筑物。1977年由父母出资建1号宅院内房屋“北院”北正房5间,西厢房3间及院墙其他建筑物。上述房屋均属原告家的老宅子,确权时因家中无人,对土地也进行了丈量,未发放红本。以上三处房屋巨均无红本,原是一块在基地。父母去世前,对上述财产已进行分割,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通过法律确认分家单的合法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理、孙某成、孙某有、孙某度辩称: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法院查明
孙某福与梅某凤共生育五子,分别为长子孙某有、次子孙某个、三子孙某成,四子孙某理、五子孙某度,无其他子女。
涉诉宅院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宅院现有北院、中间院落和南院构成。北院有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中间院落有西厢房三间、东厢房三间,南院有北正房三间、南倒座五间。双方共述,涉诉房屋北院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及院墙其他建筑物为孙某福与梅某凤1977年出资所建,涉诉房屋中间院落西厢房三间、东厢房三间为被告孙某成于2011年出资翻建,南院为被告孙某理于2016年出资翻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宅院平面图、宅院照片等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度的起诉。
律师点评
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享有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确认建筑物的所有权,其权利基础在于权利人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主张对涉诉宅院内房屋的继承权以及依据继承权修建房屋而取得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在涉诉宅院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处理。双方可待取得相关部门对涉诉宅院建设用地审核批准后,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