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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领域侵权案件汇总案件一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张晓晗律师

每期萧寒知产团队会整理下近期的商标侵权案件,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合规的相关政策,我们目标为企业及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合规业务。这次选取了七个案例,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析。案例1:“名创优品”诉“优宿优品”商标侵权案,判赔400万元
案例2:“今日头条鱼”商标侵权案,判赔134万元
案例3: “山特”商标侵权案,惩罚性赔偿100万元
案例4: “华谊”商标侵权案,惩罚性赔偿93.5万元
案例5:“可比克”商标侵权案,判赔13万元
案例6:字节跳动申请“头条”商标遭拒,二审被驳回上诉
案例7:北京无印良品对日本MUJI商标权纠纷再审申请被驳回



案例1:“名创优品”诉“优速优品”商标侵权案,判赔400万元
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MINISO名創優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MINISO名创优品获得胜诉。



在该案中,未经原告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可,被告广州优宿公司、北京优宿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将被告魏磊注册的“USUPSO”“优宿優品”商标变形使用,被诉标识“”,与原告方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优宿优品:(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创优品在第35类服务上的“MINISO名創優品”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万;(3)在指定网站或报刊中就其侵害商标权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例2:“今日头条鱼”商标侵权案,判赔134万元
7月19日,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被公开。


原告字节跳动称被告永和公司在电商平台天猫、1688开设有自营网店,在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1688上存在约四十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第三方网店,且在相关店铺与商品描述中使用“今日头条”“今日头条小鱼”等字样。此外,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与京东自营店销售名称为“QQ微脖”“鸭里巴巴”的包装食品,同时永和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第19834955号、第20328871号“鸭里巴巴”商标。字节跳动公司据此主张永和公司对于国内的知名互联网企业应属明知且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请求法院判令永和公司、永和志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字节跳动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9646552元,以及合理支出353448元,合计1000万元,并消除影响。


对此,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今日头条”手机APP的相关公众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公众均为一般普通公众,二者高度重合,涉案商标经使用已在其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时,极易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相联系。


最终,法院判决,永和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鱼肉类产品上使用“今日头条”或与之近似的文字,立即停止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今日头条”或与之近似的文字,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4.8802万元。






案例3: “山特”商标侵权案,惩罚性赔偿100万元
6月23日,杭州中院判决一起“蹭名牌”引发的商标纠纷,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因为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构成对山特系列商标的侵权,被判赔100万元。


本案中,菱冠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就购买UPS电源产品事宜与山特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其明知山特公司享有山特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具有侵权故意,且菱冠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在网络上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支持了山特公司惩罚性赔偿的诉请。


经过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菱冠公司销售情况进行核算,通过销售价格减去进货价格乘以销量的方式,法院最终确定菱冠公司的侵权获利为487760元,再综合考量菱冠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范围,山特公司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终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二倍。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进行计算,本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487760×(1+2)=1463280元,超过山特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赔偿金额,最终杭州中院改判全额支持山特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





案例4:“华谊”商标侵权案,惩罚性赔偿93.5万
7月29日,上海浦东法院知产庭判决一起涉“华谊”商标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因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合法拥有的商标,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位于辽宁省本溪市的平山区时代华谊影城(以下简称时代华谊影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共同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基于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结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许可使用费为30万元,并根据被告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确定三倍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时代华谊影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3.5万元。





案例5:“可比克”商标侵权案,判赔13万元

8月2日,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苏0312民初5856号,审理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达利公司诉称,2019年2月其经受让取得第3485720号、第3319866号(可比克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11月,原告委托代理人等发现“惠村福超市”店铺内售有“智慧园克比克”字样的薯片,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一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上突出标识与原告的商标近似,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二属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也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后认为,经当庭比对,被告聊城智慧园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薯片食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被告玉人超市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者行为均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0元,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5000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6:字节跳动申请“头条”商标遭拒,二审被驳回上诉
8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字节跳动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4039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汉字“头条”,且“头条”均属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7:北京无印良品对日本MUJI商标权纠纷再审申请被驳回
7月14日,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三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公布,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为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等。


裁判结果为驳回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定书显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毛巾”“薄被”上并未使用涉案商标(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标签上使用的是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母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MUJI”,可见,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无印良品朝阳第三分公司事实上已做到对涉案商标权的合理避让等。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出的相关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材料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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