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的现象时常发生,其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想转移财产,有的想规避限购政策等等。司法实务上对其如何判断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
法院具体如何裁判,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借名买房原因主要有以下4种:
第一,就是为了规避法律政策,比如规避房屋限购令,规避限贷令或者其他的一些贷款障碍。另外,也可能是为了减少手续费或者税费。
第二,有些地区有特定的购房优惠,但是购房者本身并不满足适用购房优惠的条件,于是即便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来享受购房优惠。
第三,为了隐藏自己的真实财产或者暗中转移财产。
第四,其他原因。
借名买房是有风险的,他的风险有哪些呢?主要也有以下4点。
第一,近年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有相关政策的房屋,是常常会发生买房后名义产权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的事实,导致实际出资人不能够取得房产。
第二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名字产权人往往会反悔,不承认是借名买房或者是名义产权人突然死亡的。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实,不承认该房屋实际上为出资人所有。
第三,可能会产生第三人对借名买房的房屋产权提出异议。比如名义产权人的配偶,不了解借名买房的事实,或者是因其他原因想要占有这名买房的房屋,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并且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这种情形非常常见,即名义产权人经常会将借名买房的房屋进行抵押、转让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遭到损害。
实务中具体有8项裁判规则:
1. 借名买房协议,它是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应当认定为是有效的合同。
2. 借名买房的房屋虽然需要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但是实际出资人并不因此失去财产权利及实际出资人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还可以向名义购房人追偿。
3. 对于亲属之间约定购房协议的具体来认定是可以通过买房时的票据,实际使用房屋和实际控制房屋的人等客观情况来综合认定。
4. 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实际上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其为真正的所有权人。
5. 不具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的人,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这种行为是属于无效行为,双方对于跟借名买房协议的无效均有责任,根据过错比例来各自承担责任。
6. 借名买房协议,仅对协议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协议之外的第3人无约束力。
7. 借名买房协议不能够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然的话这样的借名买房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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