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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签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有用吗?
发布日期:2021-07-09    作者:赵双剑律师

徐某是某物业公司职工,在入职时提出申请(法院认定是徐某自愿申请):“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入职,自愿同意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无需公司缴纳社保,在本人提出缴纳申请前,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申请人徐某,2015年1月1日”。2019年,徐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未缴社保,监察大队核实后对物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为徐某补交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并缴纳滞纳金。公司在改正决定书限期内给徐某补缴了社保,除此之外还交了2万余元的滞纳金。事后,该公司上诉要求徐某赔偿公司的滞纳金损失。


法院认为,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签署放弃社保申请的后果。徐某对于自愿放弃申请的事实没有疑义,确认是本人签字,也没有能够证明签署申请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证据,认定为徐某本人自愿签署。徐某在事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导致物业公司缴纳了滞纳金2万余元。最终认定滞纳金损失是由徐某违背诚信所致,同时公司未给徐某缴纳社保也存在过错。所以对于产生的滞纳金,公司和徐某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在劳动法中,企业和职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金。因而,社保是强制性的,无法利用约定排除适用。职工自愿拟定或签署放弃社保的协议书,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它无法对抗社保的相关法律条例,协议书无效,也就代表无论如何,对于未缴的社保,企业都会被责令补缴。至于其他的赔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若职工主张为被胁迫签署的协议书,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取证和举证会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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