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也应该自愿放弃工伤保险的待遇的权利,不予认定工伤,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
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
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只是未缴社会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对公司主张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工伤认定的申报责任,以用人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以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为第二责任人。
员工产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劳动者或其亲属等到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鉴定诊断后的30日后,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