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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车辆投保座位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有权利主张保险利益?
发布日期:2021-07-04    作者:交通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4日,何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中,遇同向在道路东侧停放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相撞,致使何某某受伤,造成车辆受损及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9月1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何某某在此次 
    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另查明,何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的所有人系奥翔汽车运输公司,该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6日止,被保险人为奥翔汽车运输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是奥翔汽车运输公司,何某某不是保险合同相对人,无权主张赔偿责任而拒绝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天安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何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其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的事实予以认可。何某某作为奥翔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其身份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对驾驶员的约定,因此,何某某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妥。天安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无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且投保人附加了不计免赔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驾驶员的座位险,该保险保障的对象是驾驶车辆的任何一位驾驶员,而非固定的某一位驾驶员,单位给车辆投保驾驶员座位险,也是为了保障驾驶员的安全利益,并非为了单位获利,因此发生保险事故,驾驶员自然有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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