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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仍然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发布日期:2019-04-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仍然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李某兰入职某厨房制造酒店处,共领取了九个月工资,每月工资额为1475元至1774元不等。2015年8月28日20时57分许,李某兰下班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经分宜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兰不负事故责任。本案中张某为李某兰丈夫,张某平、张某波分别为李某兰的长子和次子,李某星、陈某英为李某兰父母。交通肇事方与该五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60万元,已支付40万元。2015年10月27日,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分人社伤认字第20155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兰为工伤。张某等五人因与某厨房制造酒店就李某兰的工伤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向分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新余两级法院。


裁判理由与结果
分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厨房制造酒店向张某、张某平、张某波、李某星、陈某英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0700元,每月分别向李某星、陈某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02元。


张某、李某等对仲裁不服,诉至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厨房制造酒店向张某、张某平、张某波、李某星、陈某英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分别向陈某英、张某平支付一次性供养抚恤金1883元,向张某波支付一次性供养抚恤金72802元。后某厨房制造酒店不服,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例涉及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问题。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第三人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不因工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而免除另一方的责任。关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可以获得双赔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列明除医疗费用之外的部分,工伤职工可主张双赔。本案中,李某兰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肇事人虽已就侵权责任与张某、张某平、张某波、李某星、陈某英达成赔偿协议,但并不能替代某厨房制造酒店支付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因此,张某等五人要求某厨房制造酒店支付工亡补助金、供养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章丽姣,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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