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法律分析
——乘坐同单位员工驾驶的车辆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王某与孙某均为A公司员工。2013年1月5日,王某乘坐由孙某驾驶的A公司所有的轻型货车为A公司运送货物。在行驶过程中,因孙某未能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与前车发生追尾,致孙某和王某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孙某、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膝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并行右髌前韧带断裂修复术。伤情稳定后,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与孙某、A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优先赔偿责任。注:A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本案起诉前,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仲裁裁决书确认。
原告诉请理由:
本案孙某和王某的受伤是由于孙某在驾驶过程中,未能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与前车发生追尾,导致俩人受伤,且王某的受伤比较严重,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本案孙某是在从事A公司的雇佣活动中,导致了王某的伤害,孙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孙某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存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情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两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主张双重赔偿。
被告孙某答辩理由:
孙某认为,王某无权向自己要求赔偿。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自己是在执行A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的,自己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A公司来承担,自己不应承担王某的损失。
B保险公司答辩理由:
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优先赔偿责任。
A公司答辩理由:
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孙某和王某均为A公司的员工,且是在履行A公司职务行为活动中,故王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其主张孙某和A公司连带赔偿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应支持。
四、争议焦点:
本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王某是否既能要求A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又能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五、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孙某系在履行A公司的职务行为,即王某的伤害系因用人单位而非第三人的侵权所造成的工伤事故,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现王某与A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由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确定,王某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要求A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驳回了王某对A公司和孙某的诉讼请求。
六、法理分析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含义及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工伤保险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的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赔偿,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食宿费用;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的索赔方式:
目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在理论界存在四种索赔方式:
① 取代方式,即工伤保险赔偿完全代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种方式里工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②自由选择方式,即工伤职工可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选择一种方式赔偿。
③双重赔偿方式,即工伤职工不仅可以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工伤保险赔偿。
④补充方式,即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两项最终的索赔金额不能超过该职工实际遭受的损失。
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规定可知,目前,在浙江省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况时,作为受害人的职工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的费用可以双重赔偿。而本案王某虽然看似也存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况,但本案的交通事故是孙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而不是由第三人的侵权造成,故,王某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