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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行政处罚款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应认定为合法建筑
发布日期:2021-07-0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女士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江苏省某市某村建有房屋一套,1991年,张女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两层住宅,张女士未经批准加盖第三层,1994年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对其罚款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张女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张女士再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建设附属建筑。2017年某日,该区域划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征收双方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了加快征收进程,2020年某日,区政府对张女士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
  【维权经过】
  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指导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于是律师帮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充分保障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被告市政府辩称复议决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出: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补偿。张女士的房屋建设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出规划部分已受过行政处罚,也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并已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故该层房屋属于已经行政处罚予以保留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另附属楼房扩建、翻建已取得施工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应当作为合法面积予以计算。而被告区政府仅对部分房屋面积补偿安置,对其他部分不予补偿安置显然错误。且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只有产权置换,没有货币补偿,显然侵犯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因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撤销被告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大家,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的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程序拿到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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