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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被以临时建筑名义要求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终被依法撤销!
发布日期:2019-10-09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被告】广东省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市城管局”)、某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广东省某市某村拥有一处房屋,该处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为了解相关事项,李先生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当地进行咨询,并委托由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代理案件。 
        2017年7月6日,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市住建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李先生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李先生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该案件经过二审后,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某市住建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2018年7月13日,某市住建局却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李先生决心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到底,并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某市住建局因机构改革职能发生了变化,李先生要求将被告变更为某市城管局和某市自然资源局,并且得到了法院的准许。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通过李先生提交的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许可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等证据,证明了李先生的住宅具有合法手续,并不是违章建筑;因此,某市住建局在2018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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