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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怎么认定职业放贷人?
发布日期:2021-06-17    作者:魏瑞娟律师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3.职业放贷人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参照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需要有多次性、反复性、有偿性,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各地法院也先后出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认定适用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于该类合同,法院如何判决的?彭XX与毛XX、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黑0622民初2516号本院认为,原告彭XX在三年内因民间借贷引发纠纷11件。根据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告彭XX属于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原告彭XX向本院起诉10件,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借款合同无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职业放贷人不能要利息,但是可以要资金占用费。3-结语

近些年,随着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无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实务中,涉及职业放贷问题的民间借贷案件,一般多存在暴力催收、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等问题。因此,在诉讼中对借款人以借贷为业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请法庭核实,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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