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邱某某入职某咨询公司,从事公司人事的工作。在邱某工作期间,公司相关负责人曾通过微信向邱某发送PDF格式的劳动合同,要求其自行办理。
19年1月,邱某离职,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邱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邱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求。
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大于一个月小于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每月二倍工资。本案中,邱某工作内容包含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无需向邱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
为了规范劳动市场,明确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的权责, 设立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补偿的条款,本意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并非一方。如果单位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已经主动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是劳动者拒绝的,或者劳动者利用职权故意不订立的,或者有其他客观的原因导致单位没办法及时订立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可以把责任归责到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