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获胜案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于2014年4月24日入职深圳市某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光电公司”),担任品质主管一职。入职后双方共计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24日—2014年10月30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0月6日,“深圳某光电公司”向李某送达了“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通知李某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8日李某找到本律师咨询公司应当如何补偿的问题,本律师分析案情后,解答如下:
1、告知李某,如果你同意“深圳某光电公司”不续签的话,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根据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公司需要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你目前工作1年6个月以上,视为工作两年,“深圳某光电公司”需要支付你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 “深圳某光电公司”已经与李某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已经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用人的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李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深圳某光电公司”就应当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最后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样的话,你就可以拿到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最终,李某决定去争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了让李某保留其向“深圳某光电公司”提出过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的证据,本律师为其写了一份书面的“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深圳某光电公司”,
“深圳某光电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仍然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执意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于2015年11月3日去上班时,“深圳某光电公司”指使公司保安将李某拦在门外,阻止其进入公司工作,李某无奈,只能离开公司。
本律师于2015年11月5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要求“深圳某光电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551.52元;
2、要求“深圳某光电公司”支付2015年5月24日—2015年10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20.76元;
3、要求“深圳某光电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公司方的答辩意见
1、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与“深圳某光电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深圳某光电公司”作出不续签决定,双方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李某赔偿金;
2、李某未达到休年休假的条件,因此“深圳某光电公司”不需要安排其休年休假;
3、该案系李某单方提起的,且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律师代理费无需由“深圳某光电公司”支付。
裁决结果
本案仲裁阶段是在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裁决:
1、“深圳某光电公司”支付李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359元;
2、“深圳某光电公司”支付李某2015年5月24日—2015年10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936.26元;
3、“深圳某光电公司”支付李某律师代理费4914.12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签订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拒绝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在处理此类案件之时,本律师认为一定要注意一个问题—关于劳动者在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有无义务向用人单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如果有义务提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该规定中,无法准确的看出,劳动者在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问题,但是本律师认为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最好是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本律师的这种观点在《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中得到印证,《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第77条规定:“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出。”深圳市中院在对《深圳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指引》的说明中,也特地提到如果劳动者没有在双方正在履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而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就再无理由和基础要求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基于上述实践操作,劳动者在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欲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并且保存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