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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06-07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8日,朱某某入职武穴市鸿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并被外派到武穴市江家林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协助市场管理人员维持市场秩序。2019年11月3日7时许,朱某某随市场管理人员巡查时,被市场商户朱某兵、伍某平夫妇打伤,导致其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朱某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6日出院,共住院33日,花费医疗费24201.23元。朱某某出院后一直与朱某兵家属联系,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万般无奈之下,朱某某来到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考虑到朱某某是武穴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立即启用贫困户法援申请绿色通道,当日通过其申请,并指派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陈玉永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与朱某某沟通,指导其做伤残鉴定,并前往办案机关查阅档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在获悉案件基本情况和得到湖北科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鉴定报告后,承办律师多次与侵权人朱某兵家属沟通,向其宣讲人身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告知其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朱某某从朱某兵处获赔16万元,朱某某对朱某兵的行为予以谅解。


在办理刑附民案件的过程中,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朱某某在武穴市鸿创保安公司实际工作数日便受伤,保安公司既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向其发放过工资。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知,由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承办律师认为朱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非法侵害造成受伤,还可以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鼓励朱某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朱某某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起法律援助申请后,市法律中心继续指派承办律师办理。因涉事公司不愿出具工作证明,朱某某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承办律师只能通过多方收集了相关笔录、入职登记表、工作考勤表、工服、工友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形成相关的证据链。最终武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朱某某与鸿创保安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因朱某某家中贫困,尚有一个2岁小孩因病住院急需用钱,结合朱某某本人意见,律师多次与鸿创保安公司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鸿创保安公司支付朱某某5万元并继续让其在公司上班,朱某撤回工伤认定仲裁申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与人身伤害竞合案例,受援人既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公司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实际生活中,贫困户大多缺少法律知识,在此种竞合情况下,只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并不知晓自己还可以主张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法律援助让受援人获得了双倍的赔偿,同时这些赔偿也都是在和解的情况下完成的,有效化解了受援人与侵权人和公司之间的矛盾,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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