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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贾某某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贾某某与其妻子于某某1966年结婚,共同携手走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光阴。2016年本应是他们的金婚之年,然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16年9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与其妻子于某某(女,殁年63岁)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先后持啤酒瓶、锤子等多次击打于某某头面部,致使于某某当场死亡。
   “当时我正在气头上,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了。”贾某某回忆道。2016年9月6日早上,贾某某来到大女儿家,对她说:“我把你妈打死了,我去自首。”贾某某的大女儿一听就懵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7年4月26日指派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杜福海律师在贾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审判阶段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接受指派之后,杜律师于2017年5月3日进行了阅卷,于2017年5月12日会见贾某某。在会见中,杜律师了解到贾某某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存放在小儿子家中。会见结束后,杜律师立刻联系贾某某的小儿子向法庭提交此证据。 
   此外,杜律师还了解到,贾某某与于某某196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子,期间夫妻感情良好。1984年,贾某某下岗后,因为腿脚有残疾,妻子于某某以他下岗没有生活来源为由提出离婚,但因为当时两个儿子都在念书,没有离成。从那以后,于某某开始看不起贾某某,提出和其分居。从1984年到2015年,贾某某一直在外打工,挣了钱除了留下生活费以外全部寄回家里。近三十年来,不管夏天多热,贾某某都没舍得吃过一根冰棍,有时甚至捡垃圾箱的食物充饥。于某某则在家中独自养育一女二子。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贾某某因年纪大再也找不到工作为止。 
   经过分析,杜律师认为此案在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上已没有辩护空间,决定全力以赴进行量刑辩护。 
   2017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贾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杜律师出示了收集到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于证明贾某某平时表现良好、被害人有过错的事实,请求审判机关能够对被告人贾某某从轻量刑。 
   包括贾某某和于某某两儿一女在内的7位证人证明,被告人贾某某“在村里表现挺好,跟村民相处的挺好,他是个老实人”;贾某某与于某某“关系一直不好”“感情不怎么好”,甚至发生家庭暴力。 
   被告人贾某某年迈、体弱、残疾,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三级残疾的贾某某,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但在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中遭遇诸多不便和歧视。贾某某和于某某的两个儿子证明,在家庭暴力中,被害人于某某经常处于施暴一方(贾某某与于某某一个儿子证言:于某某打贾某某一两个嘴巴子,那都是家常便饭)。被害人主要家属一女两子均表示谅解被告人贾某某。 
   “我已经失去母亲了,不想再失去父亲。”杜律师的辩护意见结束时,引用贾某某和于某某女儿的证人证言用来说明被害人家属的心情,请求人民法院从轻量刑。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书上载明:鉴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被告人年龄以及本案起因等具体情节,本院依法对贾某某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件点评】“错在她身,罪在我身。我向岳母赔罪。”在本案开庭审理结束前,被告人贾某某最后陈述说。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和被害人于某某在儿女们的眼中都是好人,为了家庭和儿女们辛苦地工作、无私地付出。但是,贾某某和于某某的关系,尤其是婚姻关系,从产生矛盾到矛盾激化,最终演变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本案又是一例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严重刑事案件,而案中的施暴者和受害人与通常情况不同,是妻子对丈夫长期打骂。 
   本案发生在两个清晰的犯罪现场,首先在堂屋,然后延伸到东屋,贾某某为实施犯罪行为使用锤子暴力打开东屋房门,结合贾某某所持凶器、击打部位和击打次数分析,法律援助律师选择放弃在犯罪构成、适用法律上辩护,决定全力以赴进行罪轻、量刑辩护。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律师相关辩护意见,依法对贾某某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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