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某年纪70岁,其老伴已去世4年,育一子两女,两个女儿已出嫁。王某某现因年老体弱,经常生病吃药,开支较大,要求儿子每月给予赡养费2000元,儿子不同意后,二人发生矛盾。此家庭矛盾纠纷已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因王某某是70岁以上老年人,涉及的是赡养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某办理此案。
因王某某年纪较大,腿脚行动不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到王某某家中做谈话笔录,详细了解案情。承办律师了解到,两个女儿嫁出去后,时常照顾王某某的日常生活,王某某生病住院都由两个女儿照顾。王某某与老伴在年轻时盖了一栋房屋,现主要由其儿子居住,王某某仅占有一个房间独自生活。现王某某年老体弱,且患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需要每天服药,生活开支极大,想请儿子帮助。2017年3月,经村委会调解,陈某某每月支付800元。2018年10月,再次经过村委会调解,陈某某同意支付1500元,但陈某某表示不是每月按时支付1500元,自己没有钱的时候就不支付。现因王某某病吃药开支越来越大,而每月的赡养费不能得到保障,且认为房子给了陈某某,因此要求陈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承办律师在了解相关家庭情况后,着手收集证据材料,先到南明区建设局了解王某某修建房屋的情况,发现王某某修建的房屋是儿子陈某某办理的农村建房手续。后又到村委会了解王某某家庭纠纷情况,因村委会调解多次,对其情况十分了解,表示无法再次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承办律师整理了王某某一年多时间的住院病历、支出收据等资料,分析认为要想增加王某某的赡养费,主要是看某某现在的日常开支情况,是否确有必要。承办律师明确告知王某某,虽然王某某不愿向两个女儿索要赡养费,但女儿作为王某某的子女,也负有赡养义务。如果在起诉时不把女儿列为被告,法院在依法查明情况后,也会追加女儿作为被告。王某某在听取承办律师意见后,遂与女儿协商,两女儿同意每人每月给予200元赡养费。
承办律师为王某某代写了民事起诉状,协助王某某到法院起诉。庭审中,儿子陈某某表示,因自己媳妇生病,做生意投资失败,无力承担母亲每个月2000元赡养费用。承办律师出示了王某某一年多时间的病历和开药收据等资料,仅药费支出一项多达2万多元。承办律师考虑到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且王某某与陈某某生活在同一栋房子中,若强行判决,会导致母子二人关系更加恶化,建议调解结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建议,对王某某和陈某某的家庭纠纷进行调解,两个女儿也在一旁劝说。最终,王某某和陈某某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每个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陈某某要对王某某多加照顾,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王某某与陈某某母子二人关系和好如初,王某某对调解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件点评】本案中,由于母亲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子女给予赡养费帮助其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儿子陈某某虽与母亲在一起生活,但对母亲关心不够,不了解母亲生病吃药开销,但作为儿子赡养母亲是不可逃避的法定义务,同时考虑到母子二人住在一起,应该帮助化解家庭矛盾,让家庭成员和谐相处。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让王某某与儿子陈某某母子二人矛盾得以化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使王某某能有祥和、平安的晚年,最大限度维护了老年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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