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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王某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王某某年纪70岁,其老伴已去世4年,育一子两女,两个女儿已出嫁。王某某现因年老体弱,经常生病吃药,开支较大,要求儿子每月给予赡养费2000元,儿子不同意后,二人发生矛盾。此家庭矛盾纠纷已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因王某某是70岁以上老年人,涉及的是赡养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某办理此案。
   因王某某年纪较大,腿脚行动不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到王某某家中做谈话笔录,详细了解案情。承办律师了解到,两个女儿嫁出去后,时常照顾王某某的日常生活,王某某生病住院都由两个女儿照顾。王某某与老伴在年轻时盖了一栋房屋,现主要由其儿子居住,王某某仅占有一个房间独自生活。现王某某年老体弱,且患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需要每天服药,生活开支极大,想请儿子帮助。2017年3月,经村委会调解,陈某某每月支付800元。2018年10月,再次经过村委会调解,陈某某同意支付1500元,但陈某某表示不是每月按时支付1500元,自己没有钱的时候就不支付。现因王某某病吃药开支越来越大,而每月的赡养费不能得到保障,且认为房子给了陈某某,因此要求陈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承办律师在了解相关家庭情况后,着手收集证据材料,先到南明区建设局了解王某某修建房屋的情况,发现王某某修建的房屋是儿子陈某某办理的农村建房手续。后又到村委会了解王某某家庭纠纷情况,因村委会调解多次,对其情况十分了解,表示无法再次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承办律师整理了王某某一年多时间的住院病历、支出收据等资料,分析认为要想增加王某某的赡养费,主要是看某某现在的日常开支情况,是否确有必要。承办律师明确告知王某某,虽然王某某不愿向两个女儿索要赡养费,但女儿作为王某某的子女,也负有赡养义务。如果在起诉时不把女儿列为被告,法院在依法查明情况后,也会追加女儿作为被告。王某某在听取承办律师意见后,遂与女儿协商,两女儿同意每人每月给予200元赡养费。
承办律师为王某某代写了民事起诉状,协助王某某到法院起诉。庭审中,儿子陈某某表示,因自己媳妇生病,做生意投资失败,无力承担母亲每个月2000元赡养费用。承办律师出示了王某某一年多时间的病历和开药收据等资料,仅药费支出一项多达2万多元。承办律师考虑到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且王某某与陈某某生活在同一栋房子中,若强行判决,会导致母子二人关系更加恶化,建议调解结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建议,对王某某和陈某某的家庭纠纷进行调解,两个女儿也在一旁劝说。最终,王某某和陈某某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每个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陈某某要对王某某多加照顾,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王某某与陈某某母子二人关系和好如初,王某某对调解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件点评】本案中,由于母亲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子女给予赡养费帮助其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儿子陈某某虽与母亲在一起生活,但对母亲关心不够,不了解母亲生病吃药开销,但作为儿子赡养母亲是不可逃避的法定义务,同时考虑到母子二人住在一起,应该帮助化解家庭矛盾,让家庭成员和谐相处。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让王某某与儿子陈某某母子二人矛盾得以化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使王某某能有祥和、平安的晚年,最大限度维护了老年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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