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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证据妨碍推定
发布日期:2021-06-04    作者:朱明胜律师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导致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较低的主要原因是有关损失或获利的证据不足,也就是举证难的问题。由于专利侵权的隐蔽性,很多侵权证据由侵权人掌握,,而权利人难以取得,也就是说权利人和侵权人对于侵权证据的举证难以存在较大差别,因此举证难、赔偿低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在于替权利人举证或者一味地提高法定赔偿数额,而是制定一套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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