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19日,原告解文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文武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FR(略))、对比文件2(JP(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003年7月25日,解文武对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提交。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略).8号。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载明了44项权利要求,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3.
2005年3月14日,解文武在大中电器中关村店购买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一部,并取得大中电器公司销售专用票、发票及手机宣传单。经实际操作,解文武发现该手机具有的“智能防盗”功能,不仅是对其发明专利的仿制,且存在难以防盗报失的技术障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尔通信公司、大中电器公司停止销售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解文武主张该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侵犯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解文武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划分为6项必要技术特征。
被告海尔通信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当庭辩称涉案产品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与本专利不同,且解文武在专利授权审查时已将涉案侵权产品的部分功能排除,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另外,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非功能,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解文武的诉讼请求。海尔通信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应划分为十组X个必要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解文武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侵权诉讼首先应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就本案而言,解文武的发明专利是一项方法发明专利,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而解文武在本案中仅主张独立权利要求1,故仅涉及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是否落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其权利要求1应划分为4项必要技术特征。解文武及海尔通信公司对其划分均有不妥之处,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