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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诉,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07-31    作者:方乐律师

微信支付被诉,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微信支付没有侵犯原告的以明专利权,所以一审判决驳回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微信支付并没有侵犯专利权。 
       依据我国专利权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一般是依据造成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实际损失难以约定的,按侵权方获利进行赔偿,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法,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 
       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可能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也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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