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自己的前妻离婚很多年了,后来在一次户外活动中,认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并且迅速确定了关系,于2010年登记结婚。
张小姐虽然大学毕业后就在开始在北京进行打拼,但是一直没有能力购买房产,而张先生在结婚前已有一套自己购买的别墅。张先生为了表达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在结婚的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但是婚后发现,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两人争吵不断感情破裂。
随后,张小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与李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财产协议把别墅判决给自己。李先生同意离婚的请求,但是他认为,签署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和张小姐共度一生,但是现在两人即将离婚,且房产证上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所以不同意办理过户。
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处理财产的权利,其中包括婚前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和部分共有财产。
该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这种情形除外。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实际上属于无条件的赠与,如果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