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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仅协议赠与未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19-10-22    作者:方乐律师

        2010年,刘先生与李女士恋爱。刘先生住在单位福利房里,房子属刘先生的单位所有。2010年2月,公司将该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先生,刘先生一个人交纳了全部房款。两个月后,刘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书中“产权共有情况”一栏注明“无”。 
        没过多久,在刘先生同意的前提下,李女士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中的买方处加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将“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的“无”字删去,添加了“房屋产权归刘先生、李女士共同共有”的文字内容,两人还按了手印,但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年底,刘先生、李女士登记结婚,两年多后,两人分居,并于2014年5月离婚。 
        离婚后,刘先生与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将房子登记至自己一个人的名下。李女士则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刘先生多次要求刘女士搬离。李女士认为,房子是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和装修的,应该属于两人共同财产,且之前的房屋转让协议上还有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有自己的一半,为何就不算数了?为此,双方引发纠纷,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没办房屋产权登记前,男方的赠与可撤销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女士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同居期间出了购房款和装修款。而刘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交纳房款,均是两人登记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应为男方一人所有。
宣判后,李女士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书有刘先生和李女士的签名和手印,应视为当时刘先生自愿将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李女士,约定为双方共有,但双方未及时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刘先生在履行赠与协议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刘先生后来将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自己一个人名下,应视为其已撤销该赠与协议。
同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套房屋的产权的变更、转让,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产生效力。双方没有及时与刘先生的单位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相当于该协议没有履行。 
        因此,房屋产权应认定为刘先生一人所有。法院最终驳回李女士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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