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被告系姐弟。原告、张三、被告、张四、张小一共有物分割一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B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被告和张四所有,其中张四占57%的份额,被告占43%的份额。2018年11月,沙窝村整体腾退,沙窝村某号房屋的全部腾退安置补偿款由被告领取尚未继承析产。
2019年1月24曰,被继承人张四因病死亡,户口已注销,张四去世前未留遗嘱。张四父亲张大、母亲王小先于张四去世,张四系离异未生育子女,张大和王小共生育子女五人。张五于1985年去世,张三于2018年10月6日去世。除本案原、被告之外,张四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原告认为,张四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告作为张四姐姐有权继承张四遗产。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张四所有的位于B市1号院中东数三间房屋相应份额对应的拆迁利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半拆迁款,即359539元。二、被告辩称。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权利分割遗产。这个房子本身就是我花钱购买的,上一次的判决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老人是我养的,我是张四的监护人,张四一直跟着我生活。我们哥仨,哥哥37岁就去世了,张四得精神病了,我们就在一起过日子。我跟原告说过两三次,如果原告要管的话,张四就归原告,但是原告不理这茬。拆迁之后我都跟原告说过,原告说不管。张四活着的时候原告就找过我,跟我说不应该起诉我。后来我亲自跟原告的儿子说,谁管老舅,老舅的遗产就归谁,如果原告管了,我也不争,但是原告不管。
我们都没有想到张四在去年一月份去世了,原告就后悔了。张四的病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出事。我跟我父亲承诺过要管张四,张四住院期间钱不够都是我补贴的。原告起诉说的五间房,都承认是我的,我父亲将张四交给我,张四跟我一起住,保证张四有房子住。上一个案子的二审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张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错判了原五间房屋里面有原告的份额。我不认可存在张四的遗产。拆迁利益中的提前搬家奖我不签字就没有,这个奖励是我的。三、本院查明。张大和王小是夫妻关系,有原告、被告、张三、张四、张五五个子女。张大和王小均已去世。张五于1985年去世,留有张小一、张小二两个孩子。张三于2018年10月6日去世。张四为精神残疾三级,于2019年1月24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被告系张四的监护人。双方一致确认张四系离异,无子女。原告、张三、张小一、张小二曾起诉被告、张四法定继承纠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继承B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六分之一的份额;张三继承B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六分之一的份额;张小一继承B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十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继承B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四分之一的份额;张四继承B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三分之一的份额;驳回原告、张三、张小一、张小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张三起诉被告、张四、张小一共有物分割纠纷,2015年1月7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B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中西数第一间归原告所有,西数第二间归张三所有,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被告和张四共有,其中张四占57%的份额,被告占43%的份额。
2018年11月11日,被腾退人(乙方)被告与腾退人(甲方)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被腾退房屋坐落于B市1号院,控制标准面积267平方米,房屋补偿面积257.76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257.76平方米。乙方现有认定认口1人,即张四。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合计7162420元。2019年1月2日,被腾退人(乙方)被告与腾退人(甲方)签订《二次结算协议书》,约定乙方享受100000元整体搬迁配合奖。拆迁后,上述拆迁腾退补偿款由被告领取。另,被告称在拆迁后,被告支付原告402780元,该笔款项不包括张四的遗产;原告认可被告支付了一笔款项,但是认为系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补偿,与张四遗产无关。
四、裁判结果。
1、被继承人张四享有的拆迁腾退补偿款归被告张二所有,被告张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一折价款十三万元;
2、驳回原告张一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律师点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继承人张四的遗产范围,以及遗产如何分配。第一,涉案院落内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73.56平方米,因无证据表明每间房屋的具体面积,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每间房屋面积均等,即14.712平方米。根据张四所享有的份额,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张四享有的拆迁补偿款总额为808437.29元。第二,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张四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作为张四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四的遗产。被告系张四的监护人,且张四生前主要由被告扶养、照顾,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在分配遗产时,应对被告予以多分。原告作为张四的姐姐,未对张四尽到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少分。据此,对于张四的遗产,由原告继承20%的份额,由被告继承80%的份额。考虑张四享有的拆迁腾退补偿款由被告领取的事实,认定张四享有的拆迁腾退补偿款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款项。结合被告领取上述款项的时间,张四去世的时间,并扣除张四生前可能的花费以及被告为张四办理丧葬事宜的花费,被告支付原告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