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的父亲张大于2019年10月因病去世。张大的妻子陈小(即原、被告母亲)已于2010年7月去世。原、被告三人系张大法定继承人。张大去世后,被告以老人独子的身份霸占张大各类遗物及银行卡、股票账户及理财产品账户,并拒绝与两原告沟通。张大的遗产为:张大名下尾号1111银行卡内存款两万余元,尾号2222银行卡内存款三千余元,尾号3333银行卡内存款五百余元,股票账户资金近三万元,理财产品四十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张大近50万元财产。
二、被告辩称。
被继承人张大去世后,被告才掌握其银行卡,当时卡内并没有多少存款,且都已用于办理张大的后事,股票账户和理财合同是在整理张大遗物时发现的,对于张大名下银行卡内存款和股票账户资金余额均无异议。被告与张大长期生活,对张大尽到了照顾义务,加之被告自身生活困难,体弱多病,故要求按照60%比例多分遗产。对于张大名下的理财产品,因被告在理财产品到期前进行结算,故被告只收到28余万元,对于该部分同意继承分割,但仍按照60%比例继承。
三、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大与陈小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原告张一、张二两个女儿以及儿子被告张三。陈小于2010年7月去世,张大于2019年10月去世。张大与陈小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死亡,二人无其他收养、领养或非婚生子女,未留有遗嘱。经查,张大名下财产数额无误,理应当遗产继承。仅有1111号和2222号银行卡在被告手中。被告张三于2020年4月私自与H理财公司签订《证明》,继承父亲张大理财产品金额。七份合同共计40万元,因合同提前终止造成损失,实际到账28万元。张大生前确与被告共同生活。
四、裁判结果。
1.被继承人张大名下3333号银行卡内的存款及利息由被告张三继承所有,被告张三各支付原告张一、张二上述银行存款及利息总金额的30%款项;
2.在被告张三被继承人张大的现金34万余元由被告张三继承所有,被告张三各支付原告张一、张二10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张大生前未留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张大名下的存款、资金余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被告继承。关于张大遗产原、被告可继承份额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张大名下遗产均由被告领取,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应当分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