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导医拒绝换岗被开除,法院认定医院违法解除合同
一 裁判文书案号:(2021)津03民终786号
二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5月19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止,约定工作岗位为导医。后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告安排原告至门诊测温岗,原告拒绝。2020年2月8日,被告以原告特殊时期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经济补偿金。2020年4月10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某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因超过45天未作出裁决,某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终止决定书。另查,原告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扣除加班费后平均工资为2,123.96元。。
三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 裁判要旨:新冠疫情期间原告工作场所处于医院,被告安排其在门岗测温,考虑医院人员往来的复杂性,更是疫情防控的重点,被告应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用品及条件,综合上诉人已提供防护用品的情况及原告的要求等情况,考虑当时疫情暴发程度、测温人员眼部暴露在外的风险性等因素,认定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