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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某县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3-25    作者:吴银秀律师
某某与其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某处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其前夫名下,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归某某所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后某某前夫与第三人再婚,并于再婚后不久因病去世。某某单方向某某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某某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某某申请转移登记不符合单方可申请登记事项不予受理。某某遂起诉某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法院以被告不适格要求变更被告为某某县自然资源局,某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应诉。接受委托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某某申请登记事项不符合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且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后法院已某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某某的起诉,某某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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