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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快递车肇事,司机逃逸
发布日期:2021-03-10    作者:张国权律师
2018年3月18日被告某快递公司快递员严某驾驶摩托车行至丰台区草桥东路某路口处,遇郭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马路,严某摩托车右侧刮撞郭某某身体,造成郭某某倒地受伤。严某逃离。郭某某被送到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闭合性路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双肺挫伤、皮肤缺损等,住院治疗23天。
    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支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郭某某委托本所律师处理其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因被告无法联系,律师到交通队调取交警处理事故时的询问笔录,只见笔录中只是记载了严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并没有单位人员来做过笔录,所有的电话都联系不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郭某某将面临重大的风险。
    律师和郭某某分析了整个案件情况,被告严某联系不上,如把快递公司作为被告,而快递公司却不承认和严某有劳务或者聘用关系,单单以严某笔录中记载其为公司的快递员,又没用更多的证据证明这种雇佣关系,在把这种风险告知郭某某后,郭某某很沮丧。
    但律师鼓励郭某某,坚持诉讼,这样还有可能有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通过查询,发现快递公司在北京有注册,注册公司为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开庭时,北京某某物流公司的法务从广州来北京应诉,对于农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等原告证据薄弱的问题,对方没有提出辩驳,并承认了严某是职务行为等。在漫长的等待中最终法院判决书支持了原告郭某某大部分诉求,最终获赔210694.67元。
    裁判结果
    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郭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210694.67元。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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