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胡某某与周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案外人刘某某以其系胡某某亲戚为由,到法官办公室打听案件办理情况,被法官拒绝。刘某某不听劝阻,强行滞留法官办公室,强行要求法官答应判决胡某某胜诉。主审法官及法庭工作人员对其再三劝诫,刘某某依然态度蛮横,拍桌子摔材料,滞留法院工作场所半小时,拒不离开,严重影响法官的正常工作和法院办公秩序。
处理结果
古蔺县法院认为,刘某某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拘留五日。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人民法院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应当让实现这个目标的司法工作人员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及时处置扰乱法院办公秩序、侵害法官尊严的行为,不仅是对法官职业尊严的有力维护,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坚决捍卫。只有让人民群众从心底树立尊重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的意识,才能帮助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合法权利,正当地表达合理诉求,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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