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户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签约奖励
(1)按期签约奖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50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其中非居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奖励)。如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增加奖励105000元。
(2)集体签约奖
与征收居住房屋相同。
2、搬迁奖励
与征收居住房屋相同。
3、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处理
对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按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补贴。
4、证照补贴
(1)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100000元。
(2)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50000元。
5、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征收非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
1、征收非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
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每户奖励500000元,同时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奖励(其中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13000元/平方米奖励)。
2、征收非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永宁东路512号(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3、征收非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加奖
征收非居住房屋,设自购房奖励加奖期。凡在加奖期内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且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每户奖励500000元,同时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奖励(其中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13000元/平方米奖励)。加奖期结束后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自购房奖励加奖。该加奖期限详见基地公告。
说明:达到协议生效比例后,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自购房奖励加奖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