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1)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2)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为0.3。
(3)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每户补贴面积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折算单价为:21500元/平方米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领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受理期内(详见基地公告)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逾期提出申请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继续受理,并按照《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如签约延迟、奖励费减少等),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征收居住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按期签约奖
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35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0元/平方米。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居民,每户奖励30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0元/平方米。
(2)配合签约奖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0元/平方米奖励,低于150000元的按150000元计。如在签约期的前十天内签约的居民,每户增加奖励55000元。
如在规定签约期限内首日签约率达到85%的,则对在首日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增加奖励8000元/平方米,低于200000元的按200000元计。
(3)集体签约奖
规定签约期限届满时签约率达到85%的,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150000元.
规定签约期限届满时签约率超过85%的,则每增加1%,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5000元,该奖励仅适用于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居民。
2、搬迁奖励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