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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对我国网络游戏保护与建议
发布日期:2021-01-31    作者:余谭生律师


一、对我国网络游戏保护建议

我国现今并没有将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整体的作品进行保护,对网络游戏保护是分散的,零碎的。在将其拆分的过程中,总有许多不便之处。另外,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与普通物权不同,保护网络游戏需要区分思想与表达。如前文所述,“我叫MT”案中,简单的人物角色名称就属于表达,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实物中,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体系来完备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制定相对健全的《著作权法》体系

我国没有制定相关的具体法规,也没有明确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的保护客体,这是近年来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剧增的源头之一。将网络游戏拆分保护有利有弊,好处在于更加细化分门别类,有利于细微的侵权保护。但是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其没有将网络游戏作为整体来保护,许多法官在实物中并没有整体审视两个游戏,只是断章取义比对两个图片,两段音乐,在整体实质上相似时认定经常出现问题。因此,只有从源头上确立网络游戏的保护客体地位,确立新的保护类型,才更有利于网络游戏的保护。

(二)引入专家鉴定规则

网络游戏产业是新兴产业,发展迅猛,许多年纪稍大的法官未必真正接触试玩过两款游戏,那么怎样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呢?在许多的案例实务中,法官都是片面地做图片对比,对游戏的整体玩法规则并不了解。而让法官真正了解两款游戏,做到上手熟悉,可行性并不高。而此时可以通过专家鉴定人制度化解困境。虽然目前,我国技术调查官主要针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出具审查意见,但是此种制度完全可以引入到网络游戏侵权鉴定中,既节约了法官鉴定时间,也更加高效专业。

(三)建立更为完善的集中管辖制度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是世界上各国的趋势,我国也引入了专门法庭制度,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实行对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是一个良好的尝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主要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而其它著作权民事案件仍由基层法院管辖。在我国的网络游戏保护实务中,通过对一个游戏的拆分,可能涉及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多个要素。会产生多个知识产权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结果出现,因此,要完善知识产权的集中管辖制度,确立网络游戏的保护层级,使网络游戏保护更加有针对性,更加公平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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