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近年来日趋严重,特别是通过“私服”、“外挂”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牟取暴利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我国应加快网络游戏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并完善网络游戏的法律法规,明确“私服” 、“外挂”等不法行为的性质、认定、法律责任,提供打击这些违法行为的直接依据;应当增加《刑法》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协调性,弥合各种法律之间的内在冲突。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多方面的力量有效配合。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问题是随着 P2P 文件共享技术等网络技术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项交叉性、边缘性的研究领域。当下侵犯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高科技、高速度、侵害数额巨大、损害严重等特点,严重影响了网络世界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成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利益驱使,网络游戏也成为不法之徒觊觎的目标,与网络游戏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通过“私服” 、“外挂”方式来牟取暴利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私服” 、“外挂”问题不但破坏了游戏公平性,而且侵蚀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正常利润,使得一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能正常运作,对新兴游戏产业的成长壮大构成威胁。尤其这一行为侵害了网络游戏开发者的知识产权,阻碍了网络游戏的研发,从而严重破坏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刑事责任的法理探究
所谓私设网络游戏服务器是行为人未经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网络游戏原程序,私自假设服务器,通过销售游戏点卡获利的行为。“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动作的程序,主要是修改客观端内存中的数据。外挂程序是某些人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非官方程序。对“私服”能否治罪,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从加强网络游戏等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角度来说,对经营为目的,复制、破解网络游戏的行为,应当以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处罚。刑法需要打击的外挂,是指行为人故意编制的,用以提供网络游戏本身并不具有的功能或者扩展游戏客户端功能,从而严重违反网络游戏规则、影响游戏的公平性和平衡性的程序。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应看其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看一个危害行为是不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法条上有没有罪状描述,而应该从行为实质上分析有没有构成犯罪要件。以“私服”为例,私设“私服”的运营商通过非法复制或者翻译游戏软件的原程序,并设立服务器提供玩家下载,通过销售游戏点卡获取巨额利润,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是可以发行的,运营商通过复制发行游戏原程序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私服”在实践当中又称为盗版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属于“作品”的范畴,因此,私服运营者侵犯的对象是网络游戏著作权,是网络游戏软件原始著作权人、既受著作权人的版权及其相应权益,其显著特征是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要件。
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对我国传统刑事法的挑战
(一)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人实证分析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人已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类型犯罪人的特征。
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人相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人的专业技术更强、行业分布更明显、犯罪主体年龄更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大量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网络商业秘密等与信息科技有关的新类型犯罪,这类犯罪要求犯罪人有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熟练地网络技能。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角是公司、企业,但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壮大,网站在侵权对象的种类上和所涉及罪名上远超出传统行业。在现实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性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尊重,这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就更加严重。网络自身发展速度较快,相关配套法律难以跟上,法制宣传力度也不够,这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淡薄。
(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给刑事法提出的新问题
新型网络侵权方式与危害结果不断涌现。利用网络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利用网络的内部电子数据资料处理的方式存储、处理、传送数字化资料和信息。通过复制、粘贴、上传等操作活动,行为人就可以完成侵权行为,这给刑法上认定危害行为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在传统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因素来判断。此外,如何具体掌握网络环境下危害后果的标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超地域性。传统的犯罪是发生在以时间、空间为基础的四维空间内,但在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区域物理空间的关联性便会消失殆尽。因为根本无法在网络上找到住所和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及其远程登陆的确切地点。” 虽然网络使用人在网络空间的位置集中体现在其网址上,但网址能否成为管辖的标准,仍然难以确定。终端设备只是网络知识信息的平台而已,却并不代表网络本身,这些都使管辖权的确定增加了难度。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获得这些电子证据并非易事,况且当前普遍实行的网络匿名制加重了刑事侦查的困难和负担。即使获得了这些证据,其真实性和安全性也令人担忧。即便有证据可以确认犯罪的成立,但如何确定犯罪的程度又是一个新的难题。
结语: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是一个国际社会面临的共性问题。其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多方面的有效配合。我国应当完善网络交易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与行业自治相结合”的网络交易监管模式;组建网络交易市场内部自治机构,出台内部监管制度规定,促进行业内部自律风气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