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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买受人违约责任的主要标准
发布日期:2021-01-19    作者:邓普云律师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标准

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发生的违约情形是买受人逾期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逾期支付标的物价款,应当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所谓迟延履行,又称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债务的情形。

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时应当或者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由于支付价款是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而且可以继续履行,所以买受人在迟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责任。即使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待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买受人也仍然得支付价款。2.支付违约金。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如果约定当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则应当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审查应当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但以当事人提出相应的主张为前提。

2.如果双方约定在买受人迟延付款时应当向出卖人赔偿损失的数额时,也可以按该约定判令买受人向出卖人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如果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的计算方式及数额的,则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3.出卖人解除合同。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另外,当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而未履行,经出卖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出卖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应当按买受人不能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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