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小胡是某品牌手机驻湖南衡阳市办事处主任,与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4日到2015年11月3日到期,该品牌手机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书面通知小胡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小胡在该公司工资3年,要求其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公司负责人认为,双方合同期限届满,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公司有权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不承担补偿责任。小胡可认为,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不是自己不愿意续签,是公司不同意续签,自己为公司奉献三年青春,公司理应给予补偿。那么,劳动者小胡要求补偿能否获得支持呢?
【解析】: 本劳动争议案件,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认为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公司保持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或是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的,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此,本案中劳动者小胡要求该品牌手机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有依据的,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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